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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万物互联,我们的很多信息都依赖于电脑数据,但是电脑一不小心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入侵服务器,篡改数据,就能轻易盗取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就比如小小的电子购物卡,也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文某,男,1985年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男,1982年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文某、赵某伙同麻某(另案处理)预谋以侵入物美公司计算机系统美通卡数据库修改数据的方式盗窃。
2015年6月,赵某以欺骗手段指使物美公司职员陈某(另案处理)在该公司电脑中安装了TeamViewer远程操控软件(以下简称TV软件)。后陈某得知真相,将其安装的TV软件删除。赵某又于2015年9月伙同在物美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韩某,韩某将安装于物美公司电脑中的TV软件用户名、密码等信息提供给赵某。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麻某、赵某等人在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系物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公司)花园路店等门店购买美通卡,文某通过TV软件侵入物美公司计算机系统美通卡数据库修改相应美通卡数据,麻某、赵某等人反复使用被修改数据的美通卡在北京市丰台区物美公司万源店、美廉美公司花园路店等地大量购买鲁花牌花生油、茅台酒等商品或将上述美通卡出售。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7月得知麻某、赵某等人使用上述方式盗窃,仍参与使用被修改数据的美通卡购物及销售所购赃物等盗窃活动。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文某、赵某、韩某三人另行结伙,由韩某、赵某分别出资购买美通卡,文某通过TV软件侵入物美公司计算机系统美通卡数据库修改相应美通卡数据,韩某、赵某将被修改数据的美通卡销售或在美廉美公司学清路店、马家堡店等地购买苹果牌手机等物品后销赃。
2015年6月,被告人文某向其女友胡某(另案处理)提出以修改美通卡数据购物的方式谋利。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胡某持文某修改数据后的美通卡在北京市丰台区物美公司北大地店、玉蜓桥店等地大量购买香烟、白酒等商品并销赃。
被告人文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80余万元,被告人韩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余万元,被告人高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20余万元。
被告人文某、赵某、韩某、高某分别于2016年4月27日、2016年4月26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部分赃款、赃物被追缴。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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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春秋西南校区教学负责人
CISAW-Web安全认证课程设计组成员
NSATP-A/D认证课程设计组组长
本案属于内部员工伙同外部技术人员盗窃,内部员工长期管理购物卡系统,熟悉系统运行逻辑,每一张购物卡在数据库中具有唯一的编码,并对应一定的金额,通过修改系统数据库达到重复使用的效果。
案例中技术人员属于关键人员,通过技术手段登陆了数据库服务器,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余万元,判处无期徒刑。
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赵某、韩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侵入物美公司计算机系统美通卡数据库修改数据,使用被修改数据的美通卡购物的方式,秘密窃取该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文某、赵某、韩某、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文某到案后能够供述与胡桃的共同盗窃事实,但鉴于所有涉案美通卡数据的修改均由文某完成,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重要,作用较大,罪行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赵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赵某还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本院对赵某、韩某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文某、赵某、韩某、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三、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四、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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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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