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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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很多问题都难以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答案。此时,实务人士间的思想碰撞、交流就显得尤为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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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备案加密要求」
「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去标识」
「支付服务方是独立处理者吗」
● 大模型备案和登记的区别
-问:有了解为啥有些省网信办现在不办ai的登记流程了吗?我们有个ai是通过api调用deepseek,一定要我们走备案流程?
-答2:主要调用大模型的走备案流程,很多东西没法填。我们昨天问的现在上海还有登记流程,简化很多。
-答3:会出现有些业务既要算法备案又要大模型备案的情况。。。
-答4:算法和大模型备案不冲突吧 有 AI 功能算法是必备的。
-答5:两者差别很大的哦,同时具备两者也是一种正常情况~
-答6:之前梳理过。
-答7:如果甲公司的ai是通过面向B端企业用户,通过API接口给面向C端的企业用户(企业端再向公众提供算法服务)提供算法服务,那这个甲公司也要去做算法备案吧(以技术提供者身份)?我的这个结论对不?
-答8:不一定,智能语音客户有直接做服务提供的。
总结:如果要把这个东西给老外讲清楚,应该比较费劲儿。
● 人脸识别备案加密要求
在做网信办的备案,里面有数据加密的选项,不知道是不是一定要勾。
-答1:看ISO、看等保,不够你就写10页报告。
-答2:那传输加密也算数据加密吧。没有强制一定要数据加密,业务不让。特别金融机构,业务不能忍受延迟5秒。
-答3:base64转码 再加密 后传输 并不慢。
总结:自己掌握解释口径。
● 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去标识
-问:现在失信人脱敏这么粗糙的吗?这个不是都看的出来了吗?
-答1:有明确规定的:
-答2:这不是粗糙,是有意为之吧。姓名公开是这个行政行为的本意,属于一种惩戒方式。身份证号脱敏是为了避免信息被滥用。
-答3:是的,感觉是有意识“努力”之后的结果。既要公开以惩戒失信人、维护法律尊严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交易安全期待等,又要确保公开的“最少必要”性,符合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做到现在这样已经很“拼”了,太不容易了,还是多鼓励肯定一下。比前些年一些地方机构曾动辄明文批量公示一堆个人信息,一看就是不做任何PIA、没有评估衡量的做法,现在这样确实好多了……还是有进步呀。
-答4:比以前大字报打一个红对勾好多了。
-答5:其实身份证号后四位才是最有保密价值的,很多公示普遍隐去的是生日,反而是最容易被破解的,如果有心加密这个点还是确实有些欠考虑,感觉是最开始拍脑袋做的决定后面就延续下来了。
-答6:是,出生日期去12306穷举可能都能碰出来。不过比完全明文好点儿。也有其他法院做得不错,比如崇明法院。
-答7:因为后四位排列组合难度是最高的吧,其余都是字段排列组合结果最少。
-答8:同意,身份证号码的掩码有技巧。但实践中多看操作人“心情“或掩码的公式咋写。
总结:有优化空间。
● 支付服务方是独立处理者吗
-问:购物时,对于用户选择的支付方式(比如说通过自己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或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提供支付服务的这一方算是独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controller)吗。
-答1:我理解是。
-答2:你去看看他们隐私政策撒。
-答3:这肯定是,不好判断的是广告与监测服务商、安全统计类服务商这种,属于模糊地带。隐私政策一般写的很含糊:数据合作方。
-答4:当然是独立的,你要这么分环节的哈,还有银行-卡商-银联网联-第三方支付-聚合支付。
-答5:是的,环节还不少,清算那个环节 基本自认为是processor。
总结:支付是门复杂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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