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3)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5)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汽车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外)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1)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公开征求对《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汽车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13日前反馈。
传真:010-6606956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084),请在信封上注明:“《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附件: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数据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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