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乡市网信办工作中发现两家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法》进行了处罚。现向社会公开通报如下:
案例一:经调查核实,我市某公司所属主机遭到攻击,日志留存不足6个月,无法对攻击进行全面溯源调查。依据现有日志进行排查,共计发现9台设备中毒被控,持续通联境外,已确认的时间跨度有8个月。造成的原因:防火墙配置存在问题,使用高危端口通信,不能完全阻止危险通信行为;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掌握,日志未依法留存。处罚依据: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给予该公司罚款处罚。
案例二:接上级通报,我市某中心遭受网络攻击。经调查核实,该中心未按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被不法分子利用漏洞植入木马。造成的原因:该中心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当前网络安全威胁的严峻性认识不足,缺乏常态化的风险排查与评估,系统存在可被利用的安全漏洞而未及时修复。处罚依据: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警告。
按照党委(党组)网络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同步对该中心进行通报批评。
附:《网络安全法》中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及处罚条款内容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第二款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第三款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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