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立法目的: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政府效能,优化政务服务,推动数字政府建设。
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履职过程中的数据共享行为。
定义:
政务数据: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指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基本原则: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 管理体制
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需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
职责分工: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协调机制: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需会同其他部门研究重大事项,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
政府部门需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
3. 目录管理
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动态更新共享范围和权限。
统一目录: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等信息。
动态更新:政务数据目录需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或部门职责变化及时更新。
分类共享
无条件共享:基础性、公共性数据(如人口、法人信息等)。
有条件共享:涉及敏感信息或特定用途的数据,需经审批后共享。
不予共享: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禁止共享的数据。
共享条件:明确数据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权责,要求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政府部门需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阻碍数据共享。
政府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
数据质量管理:政府部门需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共享流程: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申请、审核、答复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使用规范: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提供给第三方。
争议解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形成政务数据共享“全国一盘棋”格局。
技术应用: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应用。
组织保障,安全管理:明确各级政府数据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
技术保障:推动数据标准化、系统互联互通。
- 监督检查: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需对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绩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7. 法律责任
违规情形:包括无故拒绝共享、泄露数据、未履行安全责任等的政务数据提供/需求/共享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罚措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结 语
政务数据将成为驱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数字中国的关键引擎,《条例》的出台,既是破解数据孤岛困局的制度利器,也是实现政务数据安全规范共享的里程碑。随着配套细则与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一个安全且便利的数字政府新时代正加速到来。
End
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