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业不断涌现,数据治理成为东盟与中日韩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当前,东盟、中国、日本和韩国均形成具有各自特色的数据治理规制体系,并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探索数据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为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重要助力。然而,当前东盟与中日韩国家间仍存在数据治理法规制度差异、区域“数字鸿沟”、数据治理标准规范兼容性等问题挑战,给多方开展新兴产业数据治理合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此,东盟与中日韩多方需要在推动建立数据治理框架和协调机制、深化区域数字技术创新与合作、开发数据治理标准与认证体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以进一步促进区域内新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数字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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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礼明,刘小茵,高智伟,等. 东盟与中日韩新兴产业数据治理合作路径研究[J].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5,44(2):52-56.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成为后疫情时代全球复苏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为各主权国家塑造国际竞争优势提供了新赛道。全球资金流、技术流、商贸流在数据流的牵引下,催生了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具有强劲增长势头和广阔发展前景的。这些新兴产业以数据作为信息传输和交流的重要媒介,打破了传统的生产方法和商业模式,依托“数据价值链”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1]。然而,伴随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数据泄露[2]、数据壁垒[3]、数字鸿沟[4]等问题也接踵而来,国际间的合作成为各国政府推动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举措。由于不同国家在数据治理理念、数字技术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加之国家利益冲突的影响,全球数据治理难以建立统一的规制框架[5]。当前,国际数据治理格局呈现高度碎片化的特征,治理方式普遍以多边主义为导向的规则协定为主。
是由东盟十国发起,并邀请中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共同参与的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其建立了有条件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基本规则[6],为国际间数据治理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有利于促进东盟与中日韩等国家在新兴数字产业领域的合作交流[7]。然而,由于东盟与中日韩在数据治理的规制框架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东盟成员国内部数字经济发展程度呈现不均衡且明显分化的现象[8],导致东盟与中日韩新兴产业数据治理合作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本文意图通过总结对比东盟与中日韩数据治理的规制体系,剖析在RCEP范式框架中东盟与中日韩在新兴产业数据治理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最终研究提出东盟与中日韩新兴产业的数据治理合作路径,以期为进一步完善东盟与中日韩数据治理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区域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借鉴参考。
作者简介
张礼明1,2,刘小茵1,2,高智伟1,2,刘丕群1,2,郭伟龙1,2
(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广州511370;
2.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1370)
作者单位: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2.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收录于《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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