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数据整体授权下数据确权的困境包括规范主义、价值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困境。公共治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源泉。可以在数据产权连接冲突中找到平衡,也可以在数据法律行为连接冲突中找到平衡。通过空间治理,可以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个人数据权益,创新治理形态在数据领域的新发展。在国家数据可信空间治理实践中,提出一种数据公共治理之道:包括从私益到公益层面的定价机制,数据分类清单、数据分级标准和安全控制措施的创建,以及规范行为准则的建立和公主体利他行为规范的扩展。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为了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指导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应通过数据开放、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多种方式,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这一政策导向为数据的开发利用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和指引。进入2024年,国家对于公共数据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深,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数据局分别发布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文件旨在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活动。特别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明确提出了授权运营的概念和实施方案,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等模式,并规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此外,国家还发布了《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强调了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时代发展红利的目标。2024年3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国标GB/T 43697—2024《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提出采用 “明确范围—业务分类—属性分类—确定数据分类” 层层递进的理念[1]。这些政策文件和行业标准的出台,为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然而,在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特别是在个人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并被广泛使用的情况下,传统的数据保护路径主要关注数据主体行使权益,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数据的财产性利益的分配问题。这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数据的确权机制是否应该基于数据利己主义来进行思考和构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深入探索数据的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数据以私权的排他保护还是公权的利他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论题。同时,也需要关注公共数据资产的运营与管理,特别是在共享利他的基础上如何实现再利己主义的发展,形成社区共同体主体模式,以缩小个人、企业和国家的三方主体的数据鸿沟[2]。
1 国家数据整体授权理念下数据确权的艰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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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数据授权确权的分级分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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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数据分级分类授权确权机制的要素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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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论
面对规范主义、价值主义和实证主义的三重困境治理之困,公共治理原理可以涵摄分级分类授权确权问题。在数据分级分类授权确权机制的要素层次中,确定了从私益到公益层面的合理定价机制,创新了有效的许可模式。在分类事实与安全价值层面,创建了数据分类清单,定义了数据分级标准,启动了安全控制措施。在分类规范行为层面,评估了数据安全风险,建立了规范行为准则,扩展了公主体利他行为规范。在多部门联合监管层面,持续扮演了监控和运营维护实施的角色。数据分级分类授权确权公共治理之道需要持续研究和探讨,通过各国的公共治理经验 ,以期找到更好的解决治理困境。
作者:许娟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
本文收录于《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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