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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olet
职务:资深数据隐私与安全合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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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东南亚地区近年来因市场潜力大、供应链优势、政策支持、基础设施需求大、文化亲近感以及年轻化人口结构等因素,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越南、菲律宾等国家成为热门投资区域。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在分析东南亚的同时,也涵盖了印度的相关情况。印度虽然不属于东南亚,但凭借其庞大的市场和快速发展的经济,也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并且在某些方面与东南亚地区存在相似性。
在这些区域在投资时,除考虑市场、政治、经济等因素外,法律法规要求也至关重要。
2024年东南亚地区,无论是数据保护、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的层面都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修订。在某些层面,当地立法者、执法者对于构建本国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不再完全以欧盟的GDPR为蓝本,而是针对自己本国的国情和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现实情况,制定符合本国需求的法律框架
01
东南亚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框架
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框架
上图可以体现出东南亚针对数据保护的立法比较可视化的时间轴。
马来西亚:东南亚区域第一个有数据保护立法的国家。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正式颁布。该法于2013年11月15日全面生效,标志着马来西亚在数据保护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新加坡:新加坡于2012年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旨在平衡个人数据保护与商业需求,是新加坡数据保护的核心立法。
菲律宾:东南亚地区数据保护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菲律宾于2012年颁布了《数据隐私法》(DPA),颁布后很快生效。
老挝:几年之后东南亚区域里面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老挝于2018年颁布了《电子数据保护法》,虽然该法并非综合性数据保护立法,但体现了老挝对数据保护的关注。该法主要针对电子数据的保护,为后续立法奠定了基础。
自此延续大概十多年之后,伴随着欧盟GDPR的生效,2020年开始东南亚地区在数据保护立法方面又开始了一波趋势。
老挝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性的数据保护法规,柬埔寨也制定了关于个人身份信息数据管理、使用和保护的法令。与此同时,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立法者敏锐地意识到,需要将本国的法律法规与新时代的要求相匹配,以更高标准构建国家的数据保护框架。在2022-2024年期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均对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工作。例如,马来西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版本已于2024年正式生效。
泰国:2022年6月,泰国首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法律《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正式生效。在这之前,立法者给了本国的公民组织、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受新冠疫情影响,PDPA从2019年年中颁布到2022年的6月份,经历了两年的缓冲期才开始正式的生效。印
度尼西亚:印尼个人数据保护法从2022年的年终开始颁布,经过了两年的缓冲期到2024年的年终开始正式生效。
印度:印度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发展较为曲折。2018年曾有初稿,2022年的版本未获通过。2023年通过了新的《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DPDPA),但生效时间尚未明确。尽管如此,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MeitY)已于2025年1月发布了支持DPDPA的相关规则草案(DPDPR),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
马来西亚PDPA修订:马来西亚的PDPA修订中,原法律将个人信息的控制者和处理者统称为“数据使用者(Data User)”,未作区分。新修订的法律明确了控制者与处理者的角色,并赋予了相应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同时更新了数据保护标准及数据传输规则。
新加坡PDPA修订:2020年,新加坡通过了重大修订,要点包括:一是引入强制性数据泄露通知制度,要求组织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受影响个人及监管机构;二是扩展了数据的经许可授权使用范围;三是强制要求所有在新加坡运营的组织任命数据保护官(DPO),并需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DPO注册。
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框架
从时间轴来看,东南亚国家网络安全立法起步较晚。印度较早制定了信息技术法,但整体立法进展缓慢,直到2014年菲律宾通过了网络犯罪预防法。2018年起,东南亚网络安全立法进入密集阶段。2020至2024年,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等主要国家纷纷出台相关立法,初步构建了网络安全保护框架。
马来西亚《网络安全法》:马来西亚2024年新拟定的网络安全法主要针对NCII(对国家网络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实体),要求其承担网络安全责任,包括每年至少一次风险评估、每两年至少一次审计及网络安全事件通报机制。该法仅适用于符合NCII条件的实体,而非所有在马来西亚运营的公司。
印度《信息技术法》:印度《信息技术法》生效较早,规范了信息和设备的保护,是DPDPA颁布前个人信息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主要依据。其对网络犯罪的打击规定较为明确和清晰。
2024年,东南亚区域的立法变化主要源于经济发展,尤其是数字经济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快速推进。这促使各国政府升级法律框架,以更高标准规制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领域的变化,对区域内运营的实体和公司提出了更高合规要求和挑战。因此,企业需密切关注区域法律法规的动态,将外部要求转化为内部规则,融入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
02
值得注意的国别差异中的若干重要事项
敏感个人信息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存在差异。例如,常见的敏感信息包括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健康信息、种族、民族遗传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和儿童个人信息等。然而,具体认定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印尼法律未明确将儿童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信息;而在越南,个人位置信息(如GPS定位)被认定为敏感个人信息,而印度、马来西亚和印尼则未将其纳入敏感信息范围。类似地,中国和韩国也将个人位置信息视为敏感信息。
合法性基础
常见的合法性基础:数据主体同意、合同必要、法律义务、生命健康、公共利益、统计研究、合法权益、已公开的信息、符合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
数据主体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的核心合法性基础,几乎所有国家都要求除获得主体同意外,不得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但在老挝和缅甸,数据主体同意是唯一的合法性基础。
履行合同必要和法律义务在大多数国家也是常见的合法性基础。此外,为维护生命健康或公共利益(如救灾、防疫)处理个人数据,无需数据主体同意。
在某些国家,为科学研究或统计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也无需同意。合法权益是数据控制者的另一合法性基础,但需在实践中平衡控制者与数据主体的权益,只有当控制者的利益高于数据主体时,才可适用。
国别差异:不同国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要求不同。例如,老挝和缅甸仅认可数据主体同意,而其他国家可能接受更多合法性基础。因此,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根据具体国家的法律要求,选择合适的合规策略。
数据保护官
任命DPO是否是强制性的要求?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只要组织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无论规模大小或业务性质如何,都需任命DPO,这是强制性条件。并非所有国家都要求DPO任命。菲律宾没有相关规定,但泰国、越南、印尼、印度等国在特定场景下要求组织任命DPO。以泰国为例,如果组织被政府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布,或拥有大量个人数据且定期监控个人信息或系统,或核心活动涉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就需要任命DPO。越南也有类似要求,处理敏感信息的组织需任命DPO。印度DPDPA提出了一个比较特别的概念“重要数据受托人”(significant Data riduciany),目前在其他法律还没看到类似或相似概念。重要数据受托人必须任命DPO,且DPO应常驻印度。
DPO的任职资格有一定要求。新加坡政府在信息保护框架下,希望组织内部有人员承担DPO角色,以便与政府保持高效沟通。新加坡对DPO的任职要求较高,需熟悉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国际法规,以及掌握数据安全知识,如加密、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
数据跨境传输
数据本地化存储:除越南和印度外,其他国家基本没有数据本地化存储的要求,这对境外公司较为友好。
数据是否可以自由的出境:从美国和欧盟的法律来看,数据跨境相对自由。除越南和印度外,许多国家可通过签署标准合同条款(SCC)或依赖企业内部规则(BCR)实现数据跨境传输。
越南要求数据主体同意是数据跨境的唯一合法性基础,且需在越南留存数据备份,同时需证明接收国的数据保护水平高于越南,并获得政府批准。
印度要求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和财务数据等关键数据必须存储在境内,跨境传输需依据白名单和政府指引。2023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DPDPA)实施后,印度从制定黑名单转向制定白名单,更符合国际最佳实践。
此外,印度对支付、银行等特定行业有更严格的数据本地化和跨境传输限制,接收国的数据保护水平也需获印度政府认可。
法律责任
这张表格梳理了东南亚各国违反数据保护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包括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及刑事责任涉及人员,供参考。
刑事责任
03
东南亚区域内数据流向的国际性条约和协定
东南亚的数据流动涉及多个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东盟跨境数据流动框架、MCC、DDFM、RCEP和TPP等。这些协议促进了东盟内部的数据自由流动。此外,CPTPP等更广泛的国际协定也对区域数据流动产生影响。其中,新加坡、越南、文莱和马来西亚出现在多个数据流动协定中,值得关注。
越南作为重点分析对象,其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年轻,承接了大量产业转移,GDP增长显著。2023年4月,越南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并于同年7月1日生效,规定了数据保护的基本框架,包括适用范围、个人数据定义、合法性基础、数据主体权利、告知机制和跨境传输等内容。
2024年,越南发布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预计2026年生效。新法案旨在提升数据保护水平,贴近国际最佳实践,以适应加入CPTPP后的需求。与现行法令相比,新草案在数据跨境传输方面更加宽松,不再严格限制数据出境,而是提出了更灵活的条件,显示出越南希望促进数据流动自由化的意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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