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2022 年4 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及相关责任清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分类分级开放公共数据,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各行业各领域运用公共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022 年12 月1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要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
2024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更加成熟,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全面建成,数据流通使用合规高效,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充分发挥”。
由此可见,公共数据开放已成为激发数据价值,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搜集有关公共数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标准,共97篇,以供对此领域感兴趣的同学参考。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21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概述/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提出该意见。概述/要求: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规范。4、《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概述/要求:《通知》旨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概述/要求: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应用创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数字化改革,深化数字浙江建设,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概述/要求:《办法》是继上海之后的全国第二部公共数据开放地方立法,也是全国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总共7章48条,包括总则、数据开放、数据利用、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概述/要求:本总则定义了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体系架构、建设要求和评价机制,可为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引。本总则涉及的公共数据安全是指通过制度规范、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等必要措施,确保公共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概述/要求:《细则》共8章,内容包括总则、数据开放、数据申请与审核、开放服务、数据质量、数据利用责任、安全管理、绩效考核。概述/要求: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搭建,发布首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重点领域,建立公共数据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工作机制。2025年底前,迭代升级授权运营平台,形成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生态企业,构建公共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概述/要求:为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概述/要求:为了规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为规范和促进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为了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发布单位: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概述/要求: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数据安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概述/要求: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发布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概述/要求: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获取、利用和安全管理,推动公共数据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开放,深入赋能治理、经济、生活各领域城市数字化转型,依据《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概述/要求:提出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总体要求。明确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单位: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概述/要求:条例分为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发展应用、安全保护、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2条。概述/要求:为了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为规范和促进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依据《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省政府令第3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发布单位: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概述/要求: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加快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概述/要求:为了规范数据处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概述/要求:为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加快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保障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概述/要求:为加强哈尔滨市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条例》共八章七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理顺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推动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协同推进区域合作六大方面。概述/要求: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28、《关于加快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概述/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加快本市公共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29、《关于推进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建设的意见》概述/要求:《意见》提出在市大数据平台建设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这是北京首次提出公共数据专区的概念。概述/要求: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数字云南建设,促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办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并强调加强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概述/要求:为了规范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为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为促进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概述/要求:本文件提供了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数据分类和数据分级的指南。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中核心元数据的符号和约定、组织及内容、描述和拓展原则及方法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开放中核心元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中数据使用过程的数据获取方式、流程、要求、安全、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开放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开放系统”)开展数据使用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的平台要求、供需对接要求、共享服务要求和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的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安全和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与使用公共数据共享服务。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在数据处理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涉及公共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的各单位进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建设,规范公共数据的使用。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数据(以下简称“开放数据”,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要求、数据质量管理指标、开放数据生存周期与各阶段管理要求和评价。本文件适用于临沂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中数据质量的管理。8、《公共数据数据治理规范 第2部分:数据清洗比对》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清洗比对的数据探查、数据质量检查、问题数据修正、数据转换和数据安全等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对归集至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开展数据清洗比对工作,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清洗比对工作参照执行。概述/要求:本文件给出了文本资源历史数据数字化的指导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文本资源历史数据数字化的规划、 实施和管理。10、《公共数据 数据治理规范 第4部分:资源服务目录》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服务日录的元数据、注册、发布、变更、服务应用、服务监测以及服务安全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开展资源服务目录的管理和应用。11、《公共数据 数据治理规范 第1部分:数据归集》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的数据归集流程、数据归集要求、数据更新要求、数据归集安全等。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归集数据至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12、《公共数据 数据治理规范 第3部分:数据返还》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的返还架构、类型、流程以及安全保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返还工作。概述/要求:本部分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原则、总体要求,目录要求,数据要求,安全要求、管理要求和监督评价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政务部门的数据开放工作。概述/要求:本部分捉供了公共数据开放中数据脱敏的指导和建议,并给出了基本原则、脱敏规划、脱敏流程等方面需考虑的要点信息。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的数据脱敏工作。15、《公共数据开放 第3部分:开放评价指标体系》概述/要求:本部分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评价指标的设计原则、指标框架、指标内容以及指标使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共数据开放程度的评价。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日志采集要求、日志存储要求、日志分析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日志采集、存储和分析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脱敏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标准编号:DB3301/T 0364.1-2022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质量治理架构、治理能力体系、生命周期治理体系、治理评价体系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质量治理。概述/要求:本标淮确立了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建设的,总体原则,给出了体系架构以及制度规范子体系、技术防护子体系和运行管理子体系构建的指导性建议。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概述/要求:本标准规范了公共数据安全体系评估,总体要求、评估模型、评估项和评估流程等。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和能力评估,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参考执行。概述/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数据元的属性、构成和管理的要求。本标淮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元的管理与使用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相关术语和定义、缩路语以及数据归集、数据共享、共享专题库/数据表和质量评估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在归集、共享、质量评估等环节的管理。标准编号:DB3301/T 0364.2-2024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质量治理体系实施的总体原则、实施步骤、实施过程管理、评价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在公共数据产生、归集、存储、共享、开放、应用、销毀等过程中,提升公共数据质量的活动。概述/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数据脱敏的基本原则、总体架构、脱敏技术、脱敏场景、脱敏实施以及过程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使用公共数据的组织、个人开展公共数据脱敏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描述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本原则、数据范围、运营流程、数据产品类型、计价方式及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公共数据授权主体和授权运营单位开展公共数据授杈运营活动。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基层智治公共数据的整合原则、整合内容、流程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基层智治公共数据信息的整合处理。概述/要求:本文件描述了公共数据安全可信保障的基本原则、制度保障、技术保障和运行保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安全可信保障活动。概述/要求:本文件描述了公共数据归集的基本原则、归集方式和考虑要素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管理中的数据归集的规划、实施、评价、审计、报告和持续改进。概述/要求:本文件描述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本原则、数据范围、运营流程、数据产品类型及计价方式、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公共数据授权主体和运营单位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概述/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数据的交换体系、交换要求、接入要求、安全要求与运维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数据交换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概述/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普查、数据目录梳理、数据日录审核和数据目录管理等阶段的要求。本标淮适用于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概述/要求:本标淮规定了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一般要求、维度与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使用相关企业、第三方平台等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可参考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密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概述/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工作机制、数据归集、数据共享、安全运营。本标准适用于非涉密公共数据共享安全管理。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成都市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开放原则、开放架构、开放要求、开放服务角色及职责和开放服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规划、应用和管理。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四川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的元数据、版权声明、数据使用策略、数据更新要求、数据质量要求及省、市(州)平台元数据对接接口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各级政务部门的数据开放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和要求、通用安全要求、数据采集安全、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存储安全、数据使用安全、数据销毁安全。本文件适用于铜仁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其他数据的安全管理也可参照执行。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接口规范,以及实现接口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铜仁市公共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接口的设计与开发。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综合服务平合(以下简称 “平台”)公共数据共享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词、公共数据共享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中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共享。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安全的通则、通用管理安全评估要求、通用技术安全评估要求、数据处理活动安全评估要求、整体评估与评估结论。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安全评估,也适用于处理大量个人信息的服务平台数据安全能力的评估。本文件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安全评估。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安全要求,主要包括总体安全原则和要求、总体框架、数据分级方法、通用管理安全要求、通用技术安全要求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安全能力的建设、评估与监管,也适用于 处理大量个人信息的服务平台数据安全能力的建设与评估。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信息公共数据元(以下简称“数据元”)的分类、属性及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自然资源数据的汇集 治理、交换 共享与应用。数据标准建设与数据库设计可参照使用。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 无锡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管理要求和流程。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使用相关企业、第三方平台等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可参考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概述/要求:本文件给出了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方法、流程、变更的建议和指导,以及公共数据的安全分级管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徐州市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洗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和军事数据的分类分级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采集的基本原则、数据采集、数据安全保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面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进行收集、汇聚、整合。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平台(简称平台)运行维护内容和流程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平台的运行维护。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总体架构、规则与要求、部门相关职责和数据共享方式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合的管理工作和各相关单位的接入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安全管理规范的总则、基本要求、组织管理、数据生命周期安全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开放。概述/要求:本文件界定了公共数据平台数据归集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归集流程、数据归集要求、数据更新要求及数据归集安全。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盐城市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归集数据至盐城市公共数据平合。49、《公共数据平台 数据治理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概述/要求:本文件界定了公共数据平台数据治理的术语和定义,确立了总则,规定了架构体系、保障体系及实施体系。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盐城市市县两级公共数据平台数据治理。50、《公共数据管理规范 第1部分:数据分类分级》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成效评价、分类分级实施流程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分级管控等相关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51、《公共数据管理规范 第2部分:数据共享交换》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交换的职责分工、交换体系、数据接人、数据归集、数据交换及数据安全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依托省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工作的原则、基本要求、分类方式、分级方式、分类分级流程、开放方式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采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数据采集准备、数据采集方法、数据映射关系、数据采集方式、数据质量控制、绩效评价。本文件适用于规范哈尔滨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数据采集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总则、编制原则、编码规则和元数据规范的工作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概述/要求:木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基本原则、公共数据分类、公共数据分级和实施流程。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开展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提供了上海市公共数据安全分级原则、规则和流程。本文件适用于指导上海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安全分级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和军事数据。概述/要求:本文件确立了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的目录体系,并规定了资源目录编制的贵任分工以及流程。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市区两级资源目录规划、管理、编制工作。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元数据描述方法、元数据分类及各个类型元数据的属性描述。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市区两级资源目录编制中的元数据管理。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码范围、规则分类、责任部门以及目录主体和目录信息项元数据的具体编码规则。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市区两级资源目录元数据的编码和管理。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核心元数据的描述方法、内容及说明、描述和标识符生成规则。本文件适用于涉及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和应用的政务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61、《公共数据资源开放 第2部分:分类分级指南》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分类分级原则、开放分类、开放分级以及开放分类分级。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的分类分级。概述/要求: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原则、定义及方法以及公共数据的安全分级管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和定级管理,以及开展公共数据采集、存储、传输、访问、处理、共享、开放、销毁等行为的安全与管理活动。本文件不适用于涉密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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