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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24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模式。其中,共享和开放制度规则、运行机制相对成熟。《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鼓励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本次出台的三份文件是落实《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针对授权运营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其中,《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要求,形成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奠定基础。《实施规范》着眼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制度环境,明确授权运营应把握的主要原则和实施路径,是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有序释放的重要保障,为规范化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指引。《通知》基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的特点,旨在通过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健康规范发展。至此,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初步构建完成,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供数动力和用数活力,更好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的先导作用,引领带动全社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答:《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一是针对“谁来登记、谁来负责登记”,确定了登记主体的范围,以及登记机构的基本条件。二是针对“登记什么”,要求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三是针对“怎么登记”,规定登记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申请类型,以及登记材料提交与审核要求。四是针对“如何加强登记管理”,《管理办法》提出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登记结果统一赋码,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登记服务标准化、便利化。五是针对“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确立了登记工作分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各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登记机构、登记主体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服务要求。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梳理纳入登记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梳理需要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按程序提出登记申请。鼓励运营机构将加工治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二是依托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登记业务。加快“一个体系、两级平台”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重点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开展,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省级平台重点支持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结果编码规则,统一赋码,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三是建立登记工作的标准规范。组织力量编制登记制度落地所需的配套标准、规范和指南,细化登记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地方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推进全国登记业务和服务标准化。
答:《实施规范》旨在通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基础制度规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化开展授权运营工作,重点从基本要求、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授权运营工作的决策流程、实施路径和管理要求。一是明确了授权运营工作中“管理机构”“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核心主体的概念和责任边界,明确授权数据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授权侧、运营侧、管理侧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二是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管理,细化了实施方案编制和授权运营协议签订需要考虑的主要要件,建立规范的授权运营实施要求,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退出机制等,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做到管运适度分离。三是强化对授权运营的监督,落实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全过程监管要求,同时要建立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公开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答: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开展中要具体把握以下关键点。一是明确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践特征,因地制宜落实“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具体承担单位,明确相关主体在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环节中的主要职责与安全责任,理顺多方主体权责关系。二是做好方案编制与协议签订。充分考虑数据基础、场景需求与管理能力,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方案和协议,选择合适的授权运营模式,落实“三重一大”审议机制,设计规范化、标准化的授权运营实施路径。三是维护公平的授权运营环境。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登记要求,做好授权运营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的披露,明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要求,鼓励公平竞争,构建良好的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四是做好收益分配机制设计。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一方面要激发数据提供单位和运营机构开展授权运营的动力,另一方面也要突出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降低全社会的用数成本。
答:《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一关键环节,基于运营机构特殊角色定位,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形式。明确运营机构提供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收取费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是规范定价程序。明确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主体。三是明确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制定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资源使用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四是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对运营机构收入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并提出评估调整上限收费标准的工作要求。五是加强指导监督。强化收费公示和违规行为查处,建立运营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答: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管理方式上要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特性,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一是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管理,通过管住准许收入,避免运营机构过度逐利。二是实行弹性管理。赋予运营机构一定自主定价权,允许其在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定价,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三是实行动态评估调整。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实现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及时调整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更好适应公共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快的特点。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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