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编制和发布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在《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的原则综述里就强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然后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具体遵循的原则描述:
主要内容与活动则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描述:
a) 分析识别∶围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承载的关键业务,开展业务依赖性识别、关键资产识别、风险 识别等活动。本活动是开展安全防护、检测评估、监测预警、主动防御、事件处置等活动的基础。
b) 安全防护∶根据已识别的关键业务、资产、安全风险,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通信网络、安全计算环境、安全建设管理、安全运维管理等方面实施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c) 检测评估∶为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应建立相应的检测评估制度,确定检测评估的流程及内容等,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隐患评估,分析潜在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安全事件。
d) 监测预警∶建立并实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针对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的网络安全威胁,提前或及时发出安全警示。建立威胁情报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措施,提高主动发现攻击能力。
e) 主动防御∶以应对攻击行为的监测发现为基础,主动采取收敛暴露面、捕获、溯源、干扰和阻断等措施,开展攻防演习和威胁情报工作,提升对网络威胁与攻击行为的识别、分析和主动防御能力。
f) 事件处置:运营者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报告和处置,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恢复由于网络安全事件而受损的功能或服务。
从安全防护,我们可以看到熟悉的等级保护中的术语,这也是在遵循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为基础,重点保护这一前提性的大原则,在等级保护制度基础之上,我们看到对供应链安全保护、数据安全防护内容。然后其他几个内容与活动,我们都能看到制度与措施的双重要求,这里也体现了“技管并重”这常规原则。
由于能力和时间关系,暂胡乱整理至此,有时间再做进一步学习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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