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11期)
一周合规资讯
内容提要 | Abstract
一、合规政策文件(姚家仓)
二、合规案例解读(张佳浩)
山东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合规研究成果(姚家仓)
Effective Compliance Programs And Corporate Criminal Prosecutions
内容详情 | Details
一、合规政策文件
0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和监管主体。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扫码查看原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二、合规案例解读
山东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23年9月20日,该局对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该公司在威海市市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并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2024年9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995636.22元,并处2022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30205575.75元,罚没款合计65201211.97元。
【案件解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以及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本案中,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市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上具有100%的市场份额,是该区域内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制定报装流程限制用户的自主选择权,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在无相关合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合规启示】
1. 正确认识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要准确理解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和外延,认识到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规制。企业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身的市场地位,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优化服务、创新技术等手段,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不是通过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流程等,加强对员工的反垄断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3. 尊重交易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尊重交易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通过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方式,排除、限制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权。企业应当为交易相对人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条件和环境,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扫码查看原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0号
三、合规研究成果
EFFECTIVE COMPLIANCE PROGRAMS AND CORPORATE CRIMINAL PROSECUTIONS
——Philip A. Wellner
《“有效合规计划”与公司刑事诉讼》
文章主要探讨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有效合规计划”的要求,分析其在量刑过程中的作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这些条款在促进公司合规和公正执法方面的利弊,最终提出了删除量刑指南中对“有效合规计划”要求的主张。
文章首先回顾了《指南》发布的历史背景,说明了《指南》中关于“有效合规计划”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激励企业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预防和发现非法行为,同时作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作者指出,尽管合规计划有激励企业防范犯罪的作用,但将其应用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其一,执法机关对“有效性”的定义和评估标准不够明确,常常涉及主观判断,因个案而异;其二,可能导致企业面临 “过度执法” 风险,增加企业负担;其三,执法机构和企业可能将大量资源用于“有效合规计划”的形式化评估,而忽视了实质合规。因此,作者对“有效合规计划”是否真正能够达到预期目的提出质疑,并举例证明在实践中,许多企业的合规计划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未有效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作者建议从《指南》中删除关于“有效合规计划”的规定,提议通过其他途径促进企业合规,比如加强外部监督,明确法律责任分配,推动企业文化变革等。
总的来说,文章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质疑了《指南》中关于“有效合规计划”的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和企业行为规范。
扫码查看原文:
Effective Compliance Programs And Corporate Criminal Prosecutions
·END·
撰稿:姚家仓(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4级研究生)
张佳浩(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4级研究生)
排版:张佳浩(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4级研究生)
审核:
一审:王瑞
二审:张昊旻
三审:叶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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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成立于2020年5月,由深圳市纪委监委、深圳市司法局与深圳大学三方共建,是全国第一个由党委政府参与建设的合规研究智库。
研究院的目标是建成一流合规研究智库、合规人才培养先行示范基地和合规社会服务典范。
建立以来,研究院统筹资源优势,在学术研究、咨政服务、服务企业和社会、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突出的进展。出版了《反海外腐败合规实践指引》等成果,设立了国内首个“首席合规官”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项目和合规高级研修班项目,旨在培养具有高尚职业伦理道德、鲜明合规职业意识、全面合规知识、扎实合规实务技能的合规专业人员。
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期待与您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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