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二、许可事项
项目名称: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0017710400
三、主管部门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密码管 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 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 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2.《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用商用密码技 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 部门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3.《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电 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 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五、受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
六、决定机构
国家密码管理局
七、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八、许可条件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 密码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 密码相适应的运营场所;
(四)具有在境内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密码标准的电子 认证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
(五)具有30名以上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 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 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等专业人员;
(六)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 的能力,包括持续保持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资金充足、设备 设施稳定运行、专业人员队伍稳定,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等;
(七)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 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
九、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清单
(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资金情况,包括注册资本、资本结构、股权结构、运营资金保障等情况;(四)运营场所情况;
(五)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相关技术材料及相关设备清单,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 安全性设计报告、安全管理策略和规范、标准符合性自评估 报告,相关软件、硬件清单及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情况等;
(六)专业人员情况;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能力说明及承诺;
(八)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使用密码安全管理体 系建立情况,包括业务运营管理、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管 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等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2.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住所地省(区、市)密码 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十、申请接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受理地址、办公时间、材料接收方式、联系电话等,见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详见文章: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人向住所地省(区、市)密码管理部门提交《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模板可从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下载 服务栏目下载。)
2.省(区、市)密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审查决定。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区、市)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并将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4.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许可,向申请人颁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
(二)变更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 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更情形,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住所地省(区、市)密码管理部门向国家密码管 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申请模板可从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 网站在线服务—下载服务栏目下载)。
其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或者新建、搬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相关技术材料。涉及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名称、版本号和地址发生变化,同步提交《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 书》副本;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 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形式开展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依照《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对其开展技术评审。
(三)有效期届满延续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通过住所地省(区、市)密 码管理部门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延续申请模 板可从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下载服务栏目下载)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形式进行审查,并在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申请材料包括到期的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届满延续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十三、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0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1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 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在受理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商用密码管 理条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密码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可以向密码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 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 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6.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举报。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商用密码管 理条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义务。
2.申请人从事商用密码相关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电话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010)59703789
(三)网上咨询:
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栏目
(四)信函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部门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789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电话投诉:(010)83084734
(三)网上投诉: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举报投诉栏目
(四)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邮政编码:100036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办公时间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见《各省(区、 市)密码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2
乘68路、77路、627路、568路、941路公交车,在“莲 宝路口北”站下车;
乘52路、473路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东”站下车;
乘地铁1号线,在“万寿路”站下车,在“万寿路口南”站 乘68路、77路、627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乘地铁10号线,在“六里桥”站下车,在“地铁六里桥”站乘568路,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或者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结果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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