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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 韩希佳;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王四新互联网技术在为公民提供自由交流与更加多元便捷的表达渠道的同时,也容易导致情绪的无序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以下简称“网暴”),损害个体权益,扭曲民主监督与民意表达,污染网络信息生态。在治理过程中,组织化、机构化的媒体在报道网暴事件时,由于网暴变量多、场景复杂以及个体差异等因素,常常泛化“网暴”定义、拓宽“网暴”关联并对“网暴”进行随意定性。这无形中扩大了网暴的传播效果,使媒体成为网暴的扩大器与放大器,从而给网暴治理带来了困扰。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发布的《互联网平台网络暴力治理机制构建与测评报告》,消费“非网暴”是指个别媒体或自媒体,在未经核实新闻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将事件定性为网暴,或者将事件结果与网暴强行关联的行为。在诸多事件中,这些媒体不仅未能发挥正向和建设性的作用,反而成为网暴的放大器和制造者。下面列举几种较为常见的媒体消费“非网暴”现象。
第一,部分媒体泛化“网暴”定义。在筛选、制作与传播过程中,媒体对于事件中是否存在网暴行为、用户在事件中是否遭受不当言论攻击、不当言论的数量与密度如何、是否达到网暴的构成标准等问题,并未经过充分论证与判断,便随意给事件贴上“网暴”标签,导致网暴概念的泛化与滥用。例如,2022 年 10 月世界杯女篮决赛期间,运动员李梦因伤病缺席半决赛和决赛,在其赛后发布的庆祝微博评论区中,部分网友发布恶评。多家媒体以“女篮李梦因病休战遭网暴”“媒体:为何又有人网暴运动员”等为题,断言运动员遭受了网暴,并呼吁抵制这一不良风气。然而,微博官方发布的处罚公告称,“1.3万条相关评论中,排查到违规内容 60 条并予以清理”。这 60 条恶评仅占 4.6%,难以被认定为符合“巨量”的特征,也就难以构成网暴,且相较于普通民众,公众人物在舆论监督等方面本就需让渡部分权利。媒介的泛化报道和微博平台的处罚措施,虽整顿了竞技运动领域的不良风气,但在某种程度上滥用了报道权利和处罚权利,逾越了网暴治理的合理限度,挤占了公民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空间。第二,部分媒体在未经调查、未深入现场、未采访多方信源的情况下,通过将不良言论与有关机构出台的网暴治理文件等热点关联、采访当事人或专家等方式,将争议事件与网暴强行关联,甚至无中生有制造网暴。部分媒体偏听偏信,把孤立事件与“网暴”这一敏感标签进行“伪关联”,模糊不当言论与事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放大不当言论在事件中的影响力度,将网暴描绘成社会常态和事件主因,从而助推二次网暴。2022 年,河南省新郑市某中学老师在家中猝死,其女儿在社交平台发文称,母亲生前在网络直播上课时曾受到严重的网暴。面对被报道者的控诉,我们在为生命逝去深感悲痛的同时,也需要看到媒体报道的不足之处。部分媒体单方面采纳其女儿的声明,未平衡展示“河南女教师去世是否与网课爆破有关,当地警方仍在调查中”这一重要信息。更有甚者,断言女教师因上网课遭遇“网课爆破”而去世,在事情尚未水落石出时,放大不当言论的影响力度。不仅如此,诸如“不堪谩骂自杀身亡”“网暴致死”“被网暴去世”等具有震撼性的标题和内容,经过广泛传播后形成并强化了用户对此类事件的思维定势。一旦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人们会通过关联性联想等方式回忆起相似议题,并将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与偏见沉淀于公众的集体记忆中,为下一次网暴和舆论反扑积蓄力量。第三,部分媒体为了蹭热点、抢夺流量,未核查事实便将网暴治理责任归咎于某一方或某一平台。在个别情况下,甚至出现媒体的不当报道和故意引流等行为,通过其报道引发新的网暴或加剧现有网暴。在重大事件中,难辨真伪且不断反转的新信息增加了社会与平台治理网暴的难度。例如,在重庆大巴坠江事故中,曾有多家媒体报道称事故发生前,轿车女车主驾车逆行,导致网络舆论对涉事轿车车主及整个女司机群体的猛烈抨击和谩骂。随后,警方在事故通报中否认了这一说法,认定轿车正常驾驶,并非事故原因。这种未经调查就随意贴标签的行为对部分群体和平台造成了二次伤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由于媒体的不当报道、故意引流等行为引发的新一轮网暴。在消费“非网暴”现象中,媒体不仅未能发挥正向、建设性作用,反而通过筛选、制作并传播现实暴力事件,并以此内容载体为基础,从单纯的网暴事件报道角色转变为助推者、制造者,开始施加暴力行为,成为“暴力的媒介”。主流媒体相关报道的传播范围广泛,一经发布便会引发多方转载,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为报道观点背书,其示范效应和对争议事件的定性占据舆论优势。这种看似所谓正义的行为打着“网暴”的幌子,模糊了网暴概念与治理的边界,炒作和夸大个别评论的影响力,造成网暴普遍存在的“视网膜效应”,为公众营造出一种错误的思维定式,对尚未达到网暴标准或尚未造成侵害的极小范围的网络现象过度反应,挑战合理质疑的合法性。消费“非网暴”不仅混淆了事实重点,甚至以“假网暴”催生真网暴,消费公众信任,同时加大了网暴现象的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究其原因,网暴内涵界定本身存在大量、重复性且不够明确的情况,尚未形成广泛接受的准确定义,给公众理解及媒体报道带来了困难。此外,媒体基于民众期待和流量考量等因素,主动或被动地出现了消费“非网暴”的现象。
第一,现存标准存在规定模糊之处。实践中,为应对网暴这一危害巨大的社会问题,各主体早已关注并尝试合理界定网暴。2022 年,中央网信办开展了“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并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首次规范了网暴行为的界定,即“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其中指出,网暴的核心在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网暴具有群体性、欺凌性、煽动性的特点,且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2024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首次将“网暴信息”作为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即“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然而,这些界定仍存在模糊之处,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暴力”被滥用、“网暴”被不当使用的情况,例如“集中发布”如何界定量化范围、“影响身心健康”的评价标准为何等。第二,“类网暴”概念易引起混淆。相比于网暴,“类网暴”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类网暴”行为并非绝对伴随恶意后果,舆论具有监督作用,不能一概而论认定舆论批评的主观恶意,在正向引导和合理范围内,舆论监督对于社会治理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二是“类网暴”不符合“数量巨大”的特征,批评、谩骂有时只是个人行为,尽管某些言论具有较强的“暴力”属性和攻击性,但由于数量较少,并未达到具有群体性、欺凌性和规模性的后果。因此,“类网暴”并不能简单地归类到“网暴”这一概念之下,而应属于“非网暴”范畴。但“类网暴”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网络舆论、网络批评、谩骂等,且与网暴有诸多相似之处,如行为的不友善性、影响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久等。由于其表现形式具有高度迷惑性,部分媒体将“类网暴”现象按照网暴事件进行报道。第三,技术催生的网暴新形态存在认定难的问题。网暴在网络空间的存在由来已久,并在实践中不断花样翻新,演化出基于网络和社交平台的新暴力形态。疫情期间,“网课爆破”伴随着线上活动的兴起一度蔓延全球,引发了关于“网课入侵是否构成网暴”的讨论。在网暴的定义及认定等问题上,不仅一般人难以界定,就连专家们也各持己见。新事物与争议行为的不断涌现,对媒体报道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暴定义的模糊性使主流媒体在报道相关事件时存在先天的认识不足,但除了这一客观因素,媒体消费“非网暴”行为也受自身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公众对主流媒体抱有角色期待,希望其在争议性的公共事件中发声定性、整合舆论意见。但鉴于网暴定义的模糊性和主观性,行政部门、公众、平台及被报道的当事人等对网暴缺乏明确认知,甚至出现“矫枉过正”的趋势,拒绝任何质疑性与攻击性言论。在这种“泛网暴”的思维定式和广泛的主体消费“非网暴”的大环境中,面对被报道者自述被网暴,甚至部分人群随意定义“网暴”并作为引流手段时,媒体面临相对被动的局面,需要思考如何兼顾理性和对被网暴者的人文关怀,同时在保持公正性与专业性的基础上回应公众的期待和朴素的价值观。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网暴的关注度较高,一些媒体和自媒体在新闻报道或内容创作过程中,希望借助“网暴”这一标签获得较高的流量及关注回报。通过用网暴标签化网络事件的简单处理,不仅极大降低了记者报道的专业要求与报道难度,更重要的是,在用户注意力稀缺的碎片化时代,媒体可以站在“政治”“道德”和价值观的制高点,借助网暴这一熟词的公共记忆和大家对网暴的“记忆点”,以及民众对于“网暴”事件较高的情感共鸣特性,收获更多的流量和关注度,从而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个别媒体甚至主动采用特定的报道手法、通过对信息的精心删减等方式和方法,助推网暴、制造网暴。这是越来越多的事件被冠以“网暴”的重要原因和推手。也就是说,网暴的形成、扩大和持续性传播,既源于广大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行为,也与媒体的相关报道息息相关。治理消费“非网暴”现象不是单一命题,需要追根溯源,以解决网暴为先。网暴事件成因复杂,治理网暴更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在构建更良好、更健康网络文明生态的高度,以构建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体系的方式、方法,来通盘考虑网暴的治理。不能“一关了之”“一删了之”,而应当从生态治理的角度全面考量相关问题。
第一,网络暴力和现实暴力的区别。一方面,网暴有着深刻的现实暴力基础,也可能演变为现实暴力,二者关联密切。传统道德观念是产生网暴的深层次根源。这一论断看似矛盾,但正是因为我国社会推崇道德传统,众多民众出于维护道德正义的目的参与批判道德滑坡现象,才会导致网暴这种群起而攻之的“道德审判行为”。不仅如此,随着舆论态势的不断升级,甚至会出现人肉搜索后的电话骚扰、上门泼油漆等“网下暴力”行为,网暴逐步演变为现实暴力。另一方面,网暴存在与现实暴力截然不同的特点,即网暴存在责任的聚集效应。现实中的口角、纷争同样会引发民众议论和声讨,但如果不上网或上不了网,其传播范围、所涉及的利益主体、言语冲突程度有限。而互联互通的网络改变了现实暴力的空间、场域甚至是主体的限定性,不同的利益诉求更容易借助网络而形成更大的汇聚效应、更容易形成点燃大家情绪的“热点”,也更容易形成政治或经济诉求伪装、包装后的公共情绪。这种情况再加上个别媒体的不当报道、不当示范甚至是公器私用等方面的原因,形成大规模舆情并将矛头对准事件中的个体,进而使个体遭受形式和规模不一的网暴。第二,网暴为何屡禁不止?这与互联网时代特殊的传播机制与技术特点密切相关。如果说争议性事件是网暴事件的“种子”,那么互联网时代特殊的传播机制则是将“野草”吹又生的“春风”。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意见表达高度情绪化。相比于把关人审核后的客观事实,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释放了人们的情绪传播,呈现出“弱信息、强情绪”的传播特点。意见背后蕴含的个人情绪脱离于唤起该情绪的事实进行单独传播,唤起更多共鸣与反对情绪的过程之中,影响并建构着新的舆论生态;二是网络世界的“前台”匿名性。尽管我国实行网络实名制,但这种实名仅限于“后台”实名,在舆论场这一意见交锋的“前台”,各网络账号仍保持匿名状态,降低了普通人网络言论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为网暴提供了“架构”或“结构”型保护;三是“流量至上”理念下的刻意放纵。在“黑红也是红”、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的流量逻辑之下,观点正确、情绪理智的重要性被极大削弱,甚至网暴这种用户广泛参与、损害极大的行为被包括主流媒体在内的参与者作为营利或获得其他“成绩”,比如阅读量的“秘籍”。第三,网暴治理是否需要单独立法?近年来,网暴单独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但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冷静看待。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我国已经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规制为网暴的治理提供了充足的规范及制度支持。《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之中,都为网暴治理和网暴受害人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其次,“网暴”虽然在实践中被大家反复提及、反复讨论,也产生了大量的成果,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网暴这个问题上,并不存在公认和权威的定义,大家在相关的问题上仍然并且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缺乏共识状态。此外,网络传播环境复杂性以及众多难以捕捉的变量,使得我们难以形成真实而客观的定性依据等,这导致我们无法准确预见和判定网暴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因此,即便制定新法,也需要综合考量,以避免新法面临“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风险。为依法惩治网暴行为,中央网信办于 2022 年 11 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随后,在 2023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这为网暴的法律制裁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指南,彰显了对网暴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显然,惩治“网暴”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这不仅需要遵循客观规律的治理方式,更需政府、媒体、平台等多方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联合治理。第一,在内容治理层面,需健全网暴预警机制。网暴的成因复杂,平台缺乏有效管控是重要原因之一。更有甚者,某些平台为了追求流量和热度,对网暴采取了默认、纵容的态度,甚至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作为兼具社会属性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其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网暴预警的责任。中央网信办印发的《通知》也明确要求网站平台建立网暴预警、保护、防扩散等治理机制。然而,平台不能止步于此,更应积极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及时发现网暴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制造散布谣言、恶毒攻击、披露隐私、“人肉搜索”等行为,对违规涉事账号及其关联账号果断进行处理。如果发现犯罪行为,保存相关线索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积极配合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在商业运营层面,需切断利益传播链条。网暴及其恶性后果往往掩盖了其背后的复杂流程和利益传输链条。以网络水军为例,作为网暴产生的重要力量之一,他们通过自建网站和通讯群组,频繁组织实施大规模的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有偿公关、有偿操控舆论等行为,从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活跃账号发布的不当言论经过聚合后具有巨大的攻击力度,大量借助技术手段批量运营、未经实名认证的账号给后续维权、追责带来较大阻力。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更损害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此外,个人隐私泄露等网暴产生的前置成因同样面临利益传输问题,需要切断其传播链条,从根源上进行治理。第三,在法律依据层面,需用好法律维权工具。首先,要厘清刑法各项罪名的法律适用。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暴行为,可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组织“人肉搜索”或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借网暴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构成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将网暴延伸至线下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次,要加强民事维权工作,着重关注举证问题,支持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公民个人在维权过程中以自诉为主,仅有个别满足条件的案件可遵循公诉程序,但这势必导致难以确认网暴侵权人的真实身份、网暴证据保存与证明力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个人很难通过现有的法律途径有效地保护自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六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这一规定在明确媒体采编发布、转载涉网暴信息行为边界及义务的同时,也奠定了媒体报道伦理基调和报道原则,需着重关注以下五点。
第一,媒体在报道相关事件的过程中,切实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政策和道德准则,坚持审慎客观的报道原则。第二,媒体报道应当兼顾时效性、事实真实性与报道平衡性,确保对新闻事实的追求优先于时效性。报道和采访内容应全面且客观,避免使用定性、评价式的措辞,转变目前泛化网暴的报道定式,保持媒体作为“呈现者”而非网暴的“持刀者”。同时,媒体应避免陷入“抢时效”“追流量”“贴标签”的误区,如缺乏基本的事实核查、依赖单一信源或片面处理相关信息等,这些做法都可能削弱媒体在网暴治理过程中积极的作用。第三,媒体在处理争议报道时,应秉持审慎态度。在掌握充分材料并经过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对用户是否遭受网暴攻击、网暴攻击的强度与力度,以及不当言论与不良后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核实调查。此外,媒体要对民意、舆论有所体察,对于可能引发舆论风波、网暴的报道应持“慎之又慎”的态度,确保报道的公正性与客观性。第四,媒体应积极担当起反网暴法律的传播者和模范遵守者角色,通过广泛传播,让广大网民知晓并深入了解反网暴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媒体应大力宣传惩治网暴的典型案例,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舆论震慑,引导公众更加深入了解问题的实质,理性看待热点事件中的问题,从而有效减少或避免网暴事件的发生。第五,媒体要加强社会心理层面的规范引导。不仅要致力于提升暴力行为者的共情能力,使其深刻理解受害者可能遭遇的痛苦困境,更应积极鼓励儿童、老年人等相对弱势群体,通过媒介传递温情的内容产品,有力抗击社会固有观念对他们的伤害与束缚。持之以恒,逐步转变社会的固有思维模式,从而提升个体在面对网暴事件时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感受到的可信赖的力量与声援力度。网暴的形成背后隐藏着极为复杂的因素。网络空间的语言暴力不仅根植于现实基础,还受到网络传播特有的发言机制以及相对匿名化环境所引发的责任心下降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治理网暴首先要摒除简单化思维,不能寄希望于仅通过新的立法或更为猛烈的专项治理就能彻底根除网暴。其次,治理网暴不是制造网暴,也不是通过泛化网暴来获得更多的治理成效。对网暴的认知应当结合施暴者所使用的手法、语言中体现的诉求,并结合具体的传播效果、社会效果及损害效果等多种原因来综合判断。最后,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应当在涉及网暴案件的报道过程中保持客观、理性甚至中立的态度,防止因自身的报道而引发新的网暴或对现有网暴产生扩大、推广的效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推动网暴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贡献力量。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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