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概览
近期国家数据局发布了《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建设指引》提出了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的概念内涵、主要目标、推进路径、总体功能、基本架构,以及建设的重点方向等。在安全防护方面,提出建设重点是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框架,包括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数据流通利用安全两个层面。
文件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UbO85J8EvqS9AT85iGBmdg
网安罗盘简评
临近年末,国家数据局密集发布政策文件或征求意见稿。《建设指引》是继《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等之后,数据管理领域的又一项重要基础制度文件。这些制度的密集出台,是国家数据局进一步加速推进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明确信号。
整体来讲,《建设指引》有四大重要看点。
一是对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进行了细化。
可称为“五年规划,三步走目标”,即第一步是到2026年,确定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路线和实践路径;第二步是到2028年,建成覆盖大中城市的数据基础设施;第三步是到2029年,建成数据基础设施主体结构、基本格局,及配套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
二是明确了数据流通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
一方面,《建设指引》重申了数据基础设施的四种能力,分别对应流通、算力、网络、安全四类基础设施类型。但表述的顺序发生调整,将流通置于首位,反映了促进数据流通对于整个数据要素工作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从《建设指引》所提出的技术架构和构成来看,“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发挥承上启下的中台作用,处于架构的核心;且从该文件附件给出的名词解释构成来看,也都与数据流通设施密切关联。
三是首提并强调了数据基础设施的主体属性。
此前的政策文件对于数据基础设施的提法,基本都是从功能角度界定为算力、网络、流通、安全四类;而此次则是从主体角度,界定了企业、行业、区域、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四类,并对各类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做出了部署。这种界定,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建设指引》更强调实施和可操作性的思路发展。
四是一个重要变化。
《建设指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隐私保护计算从之前的隶属于数据安全基础设施范畴,调整为隶属于数据流通基础设施的范畴。这种理论范畴上的调整变化,无疑会对后续相关数据基础的建设实施、服务保障、监管职责等都产生某些重要影响。
近期数据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9.27)
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10.8)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10.9)
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10.12)
(10.16)
发布(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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