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作出的重要决策。自2015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发布以来,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于2020年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24年,中央进一步强调,所有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均须纳入全国统一清单,严禁违规设立许可或条件。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源自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后逐步拓展至外商投资监管等多个方面,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尽管国家层面已发布多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但招投标领域至今尚未出台全国性的负面清单。不过,部分地方如北京、天津、湖北、湖南、新疆等已发布了招投标负面清单,涵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等四类群体的负面行为。
基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综合对比了多地招投标负面清单,整理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负面行为清单,旨在提供合规参考。
随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领域的合规性要求也日益提高。尽管全国性招投标负面清单尚未出台,但地方层面的实践已初具规模,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未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推进,招投标领域的合规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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