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0日,据报道:近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治安大队牵头破获了一起涉及教育资源的侵犯著作权案。今年8月29日,西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报案称: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销售K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课程视频及课件,涉嫌侵犯著作权。
经周密侦查研判,9月26日上午,西湖区公安分局组织88名警力,在广西玉林,浙江杭州、金华、台州等地,对8名目标嫌疑人同时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现场查获用于传播盗版视频的电脑主机1台,作案手机8部。
经查,该团伙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原系K公司在广西分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广西ZXT网络有限公司,模仿K公司搭建了相似度极高的“ZXT”微信小程序,并在“ZXT”上传翻录教学视频2000余部,以380元提供3年视频服务的价格向会员(7至9年级学生)出售视频课程,收纳会员3000余人,共计收入207万元。目前,该案已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3人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知识: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得到著作权人允许且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非法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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