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中央层面首次作出定规则、把方向的重大制度安排。
顶层设计文件出炉后,相关配套政策也在抓紧制定中,进一步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授权运营规范和定价,作出细化规定。由此,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1+3”政策规则体系逐渐清晰。
如何理解这些政策之间的关联?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处长刘枝告诉南都记者,顶层设计文件提出开发利用工作的整体制度框架,三份配套政策则进一步做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共同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保驾护航。
顶层设计主要创新点:“两个着力,一个规范”
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释放了鼓励发展的鲜明政策导向。
《意见》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两个着力,一个规范”:即着力激发供数动力、着力释放用数活力,规范授权运营活动。其中还提出了两个阶段性目标:2025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初步建立,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到2030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更加成熟。
《意见》出台后,配套政策文件也同步发布。10月12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11日。国家数据局还透露,正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文件,也将于近期出台。
这些政策文件旨在解决哪些关切问题?如何理解《意见》与配套文件之间的关系?
刘枝对南都记者表示,《意见》明确了公共数据是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提出了开发利用工作的整体制度框架;两份正在征求意见的配套政策,以及即将要出台的价格政策文件,都是围绕着《意见》进一步深化展开的制度设计。
当前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据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介绍,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多种模式,应该说各有特点;同时也面临规则程序不够明确、职责边界不够清晰、运营情况不够透明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把握不好,会影响公平竞争。”
在刘枝看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在实操落地中的关键问题可总结为五个方面:一是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授权,二是如何进行数据供给,三是如何保障数据安全,四是如何让各参与方都受益,五是如何开展监管。
刘枝提到,现在征求意见的两份配套文件,一个重点解决上述五个问题中的供给问题和监管问题,一个侧重解决授权问题和安全问题,即将要出台的价格政策文件则聚焦收益问题。
政策“组合拳”,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保驾护航
具体而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登记主体应对持有并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并鼓励对持有但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在登记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要通过技术手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登记工作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覆盖了授权运营工作中的数据全生命周期。并且,登记信息也要按照规定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及时披露,接受社会监督也为后续溯源追查提供依据。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则首先提出了公共数据资源运营的基本要求,进而将授权运营工作划分为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几个步骤,提供可操作的指引。
上述《实施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机构应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运营应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提出了13方面的要求——包括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等。
在收益分配问题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由市场决定贡献,由贡献决定价值”的总体原则。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也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贡献评价和收益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化的收益分配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各方的利益。
刘枝进一步解释,初次分配通过场内场外交易来实现数据产品的价值变现,从事最终产品开发的各类经营主体能够获得收益,进而前期投入到数据产品中的各种成本费用得以清偿,运营机构也能够获得收益。同时她强调,公共数据的价格形成机制已明确要维护公共利益,运营机构要接受政府指导,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梳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政策规则体系,刘枝认为,“上述各项政策互相支撑,形成组合拳体系,共同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保驾护航。”
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