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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会
暨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
王伟国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
阎二鹏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效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政治建设教研室主任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周晓军教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进行了论述,强调了分论坛的指导思想和基调,他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实践的发展,具有实践性和系统性,强调问题导向和人民至上。这一思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特征,指导构建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需加强系统研究,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创性概念,避免成为西方理论的搬运工。网络与信息法学作为新兴领域,应推进学科建设,促进知识、理论和方法创新,明确研究范畴和范式,构建自主体系,产出高质量成果。
周晓军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
贵州大学法学院杜明强副教授针对信息性人格权的法理证成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因智能时代来临,既对传统人格权法制有所冲击,又为新兴人格权生成提供新的土壤。大量以“个人信息法益”为内核构造的信息性人格权应运而生,主要涵括信息性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等类型。这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进逼下生成的新兴人格权,系人格尊严面临智能科技革命时所作出的一种法律反应。从法理看,信息性人格权有异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特质,其以个人信息的不同面向为权利客体,满足私权自治意思力属性的主观标准、作为客观法律秩序的实质标准和实证上的法体系容纳标准,具备法权化的正当性基础和规范性依据,符合权利证成的理论和实践基准。故宜将其纳入人格权家族体系,以充分发挥其扩充人格权理论、丰富人格权规则体系和应对尊严危机的重要制度价值。
杜明强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南大学法学院学科办主任张新平副教授从整体上分享了对建构中国自主的网络与信息法学知识体系的路径的思考,他认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网络信息法学知识体系的路径和方法,应遵循三个一般路径:1) 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基础,加强学理提炼;2) 注重中国古典文化和法律传统;3) 构建自主的网络与信息法学话语体系。建议在关注法律制定实施的同时,重视新技术的价值和治理优势,强调技术的规律性,推动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与信息法学体系,以适应智能化、法治化现代化的社会需求。
张新平 中南大学法学院学科办主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晔副教授从以“法治体系论”为范式对建构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进行了探讨,从三个方面研究了构建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的路径。首先,指出数字法学在学科定位的争议;其次,提出采用“法治体系论”范式来解决这一困境,强调法律学、法理学和法治学的三元属性是现代法学的基础,数字法学也应遵循这一框架;最后,建议在数字法学的发展中采取“加法”和“减法”的方法,借鉴《道德经》中的概念,以丰富和精炼知识体系。成果方面,提出了一种结合传统哲学和现代法治的新方法来构建数字法学体系。
郭晔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厦门大学法学院毛海栋助理教授重点聚焦于技术规制的概念证成和理论研究,他首先通过对技术规制现象的考察以及对“代码即法律”和“多元规制理论”提出以来的学术脉络的回顾,认为“技术规制”这一统合性概念和整体性视角有助于系统研究技术规制模式的基本原理。然后,他运用技术哲学和技术社会学的相关理论比较了技术这一“物化”规制模式与法律作为“内化”规制模式在规制媒介、规制过程和规制效果等方面的诸多差异,认为技术规制这一范畴有助于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关技术研究的理论资源运用于法学,并区分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技术规制。最后,他认为,技术规制这一概念能够囊括公共部门的技术规制和私人部门的技术规制,有助于深入比较和探讨技术规制与法治的多重复杂关系,为数字技术的法治化和法治的数字化提供理论支持,进而有助于推进我国数字法治的建设和构建我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毛海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吴双副主任以将“枫桥经验”赋能数字社区治理为主题,为完善元宇宙等数字社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思路,讨论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元宇宙社区治理具有高度契合性,提出当前元宇宙数字社区治理主要面临制度供给不足、治理架构缺失、缺乏多方联动共治机制等问题。新时代“枫桥经验”以预防性治理、多元共治、三治融合的理念,在“物、人、场”三个维度上指引元宇宙社区科学化治理。在治理方略上,要促进元宇宙治理架构的权力分配与整合,厘清元宇宙自治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元宇宙社区应采取多元共治模式,明确民主管理、监督的组织形式,制定元宇宙社区章程,建立激励机制,规定自治规范的制定程序,完善元宇宙管理平台组织机制,落实实名制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强化预防性法治,以实现虚拟与现实共治,保障元宇宙健康、有序发展。
吴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王也在回归人权推定的既有路径的基础上,论述了数字人权的厘定与证成,她认为,数字时代的到来对人权产生了深远影响,数字人权的概念应运而生。然而,既有研究在数字人权的厘定与证成上,存在一定分歧。无论是基于“网络人权”概念划定的数字人权范畴、通过归纳逻辑组成而成的数字人权范畴,抑或是立足“数字”对人的巨大改变而演绎出的数字人权范畴,都面临着边界和范畴不清晰、内涵发展不灵活、大前提遭遇质疑、保障体系难以对接等诸多问题。为了回应这些问题,有必要将对数字人权的关注点,由“数字”转回“人权”,通过人权体系成熟的先验式推定和经验式推定路径,厘定数字人权的内涵。循此路径推定的数字人权,不仅具备明确的内涵,而且便于实现人权证成,并能更好地依托现有法律保障体系,开展数字人权保护。
王也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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