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充值引发的纠纷成为商业维权牟利手段
当前,互联网已全面融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中,其能接触的网络服务日益多样,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在增多。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实施至今(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该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97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407件,占比68.2%;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115件,占比19.2%;网络侵权责任纠纷75件,占比12.6%。
从案涉网络平台看,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集中在游戏、直播、社交和购物平台,一些无需下载的小程序软件也成为他们的聚集地。不少平台推出的具有“游戏+社交”元素的服务内容,更是成为了未成年人的网络“新宠”。
具体到纠纷成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主要是由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所引发的游戏充值退款纠纷和直播打赏退款纠纷。据王红霞介绍,这类案件涉及金额多则上百万元,少则几千或几万元,并呈现出“低龄高额”的特点。调研发现,涉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案件中,未成年人8岁以下占比11%,8-16岁76.3%,16岁以上占11.7%,最小的当事人年仅4岁。
同时王红霞发现,一些热门网络游戏充值消费涉及未成年人用户众多,这一类案件呈现出群体性、批量化特征。此外,未成年人充值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商业维权牟利的手段。“今年上半年,我们有几十个案件具有‘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退款’的特点,甚至网络上存在专门针对特定的游戏平台提供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的法律有偿服务。”
如何查明主体问题,成为这类充值打赏纠纷的一大审理难点。王红霞说,从原告家长和未成年人提供的证据看,充值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绑定的手机号和账户资金都是家长的,因此难以判断充值打赏系未成年人所为。
还有的案件属于混合充值打赏。王红霞说,有家长和孩子同时玩一款游戏,均有充值行为,而家长只承认充值了一部分,其余由孩子所操作。由于无法提供证据进行有效区分,法院一般难以支持家长和未成年人的退款诉求。
与此同时,网络服务商业化模式的细化,也增加了对各主体责任认定的难度。
据王红霞介绍,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涉及的主体除了常见的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等网络APP运营者、主播外,还包括为游戏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等联合运营主体。
“这些主体在纠纷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是实践中仍在探讨的前沿问题。”王红霞还提到,在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纠纷中,未成年人与主播之间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二者之间有无形成赠予合同关系,目前也存在争议。
家长失职导致孩子二次充值,退款比例酌情降低
今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针对网络沉迷防治问题,《条例》第五章分别明确了行政机关、学校、监护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王红霞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相关主体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上,有待提升。比如上述《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但实际上,部分平台针对低幼类游戏暗藏一些高消费的项目,并且采用满赠、盲盒等方式诱导充值。”王红霞说,比如某款适龄标记为8岁以上的网络游戏,游戏虚拟货币的充值一次性即可消费数百元,且设有充值越多获赠越多的规则。
此外,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情况,也缺乏合理引导和监管。王红霞梳理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多发生在晚上10点到凌晨6点,有些孩子趁着家长休息后躲在被窝里玩手机;还有一些偏远地区的留守儿童,也常出现充值打赏行为。
当涉及未成年人退款纠纷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大额打赏行为被认定无效并返还打赏金额;也有一些案件由于无法证明充值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而不能获得返还;还有的案件则因监护人存在严重过错,难以追回全部损失。
此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案件。一名10岁男孩妈妈希望平台退还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最终仅追回2万余元。理由是,在孩子已经出现过一次大额打赏行为后,家长仍疏于教育和监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法定监护人,这名母亲对孩子如此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较大过错。
王红霞表示,因为家长未尽监护职责而导致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充值的,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二次充值退款纠纷,家长过错较大,法院将酌情降低二次退款比例。
“家长是离孩子最近的主体,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比平台等主体更为直接。”王红霞建议,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孩子监管教育方面,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不断提升自身网络素养,并加强亲子陪伴。
同时王红霞建议,学校开展有效的网络素养教育,加强家校沟通。相关市场主体也应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持续优化网络服务——比如畅通纠纷处理渠道,丰富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内容建设等。相关监管部门则需强化履职,凝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全社会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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