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小圈
第521期
数据确权 困境(上)
数据确权是数据转化为数据资产的基础,也是数据高效合规流通利用的前提。
数据本身并没有实物形态,需要依托于纸、磁盘、光盘、硬盘、云盘等实物载体,不会因使用频率的增加而被磨损、消耗。
同时,数据本身具有低成本复制性、非竞争性的特点,可以通过数据库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在数字空间中进行转移,以较低成本无限复制自身,并可同时被多个主体使用。
因此,与物权保护的有体物不同,数据的无形性特征导致数据确权需要人为设定权利的内容和边界。
同时,数据在生产、使用、流通等过程中往往涉及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众多参与主体,不同参与主体对于数据又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且呈现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特点,这就导致“数据确权需要兼顾保护个人隐私、打破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等多元目标,而这些目标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和兼容”。
将数据归入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在部分情况下可行,特别是数据所记录的信息或数据集合是经过技术开发或者智力创作后所生成的内容,比如,作为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作为数据库软件的计算机程序,以及大数据、分析方法等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予以保护。
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独创性要求的门槛,单个原始数据本身无法直接纳入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因数据自身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多样、产业链长、主体众多等特性,很多数据集合具有公共属性和人格化隐私性,意味着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也意味着不是所有数据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肯定了个人信息数据的人格权属性,并将其归属于个人信息主体所有;《民法典》也明确了数据的财产属性,但对于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则并未进一步予以明确。
在“数据二十条”出台以前,对于数据财产权益即数据的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与分配在国家立法层面尚属空白。
风险评估 实施方法浅析 | GB20984-2022《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原文来源:华中明法】
本文内容所包含内容仅限于学习和研究目的。这些内容源自公开的渠道搜集而来,目的是为帮助安全研究人员用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潜在的安全问题。
郑重提示:未经授权地利用可能涉及非法活动并导致法律责任和道德问题。请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这些内容而导致的后果将由使用者自行承担。本文作者及安小圈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法律问题、损害或责任。请详细阅读并理解这份免责声明。您将被视为已接受并同意遵守本免责声明所有条款和条件。
新政解读 | 老烦读《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 |
国家数据局|《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 |
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