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加大保险公司侵犯公民信息行为打击力度印发风险提示函:
一是揭示风险隐患和严重后果,深入分析深层次案发原因,指出当前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机构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松懈及制度执行力弱化等问题。二是援引法律条文,向行业宣传普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沿革、法律概念、适用情形、入罪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依据等。三是进一步强调合规管理建设,健全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类似案件风险,加强售后服务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合规警示教育等。
依据公开渠道和监管官方网站,这也是年内首个针对保险公司发出、涉及公民信息安全的警示提醒。此前,监管部门主要针对假冒保险中介作出过相应提醒。
3月,云南金融监管局发文提醒称,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其违法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声誉。如果保险“代理人”或“保单服务人员”主动要求将保险费用交给其个人时,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及时与对应保险公司核实并通过正规渠道投保。对于不明身份的“代理人”等,以代收“保费费用”“服务费用”或宣传优惠力度远超市场水平的保险产品时,应提高警觉,在进行支付交易前向保险公司核实对方真实身份。
8月29日,江西金融监管局也在官网发文称,金融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保险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不同意授权信息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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