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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附《会展业安全管理规范》《会展业展览展示操作规范》,可扫描二维码自行获取!
作者:张成器
单位: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
电话:15921645583
2023年7月20日,上海市政府举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主题新闻发布会,对外介绍了《上海市推动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 打造国际会展之都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根据该方案,到2025年,上海会展业将实现“配置全球资源能力进一步提升,会展经济的全球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市场机制更加成熟、会展企业更有活力、品牌会展更加集聚,会展经济拉动效应更趋明显”的目标,上海将全面建成“国际会展之都”。
截至目前,上海已经汇聚了包括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陆家嘴论坛、浦江创新论坛、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世界设计之都大会、世界顶尖科学家论坛等战略性会展平台,以及上海国际消费电子技术展、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上海旅游产业博览会等具备较高知名度的特定行业、领域的会展项目。上述会展平台和项目对于培育与形成会展生态、深度赋能产业和带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日,笔者及团队受邀担任某博览会的法律顾问,藉此机会全面梳理了举办展会活动的合规要求。本文中,笔者从举办单位的视角,以上海市为地域样本,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当前主流的会展活动业态,总结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履行的各类合规义务,谨与业内同行及从业者分享。
目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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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与规范
二、核心概念
三、举办单位应当遵循的合规要求
四、总结
一、立法与规范
01
解散事由与清算事由
截至目前,我国暂无完整的、专门规制会展行业及活动的法律。少数具有行业针对性的规则,集中在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层级。现行有效的文件如下表所示:
表 一 会展行业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文件以上海市为例)
除了上述规范性文件之外,传统会展活动的监管,一直是涉及多部门的课题,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消防安全、广告合规、进口检验、噪声防治、出入境管理、食品安全等诸多考虑,有关的合规要求散见于多个条线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笔者略作拣选,如下表所示:
表 二 与会展活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文件以上海市为例,实施时间以文件的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另外,在移动互联网、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3D建模、云计算、人工智能(AI)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加成下,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融合性展会,乃至纯线上的数字展会、虚拟展会,已经成为现代会展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有关智能化、数字化展会对应的合规义务,笔者将在专栏的下篇予以具体梳理。
二、核心概念
展会是多方参与的经济活动,笔者梳理了不同规范性文件下有关会展业参与主体的概念,如下表所示:
表 三 会展行业核心概念辨析
从行业实践来看,国标《经济贸易展览会 术语》对于会展业参与主体的界定更为细致和准确。而《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中“举办单位”的概念则囊括了国标中“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两者,更有利于行政监管的落实和法律责任的明确。至于对外承担责任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内部责任划分,一般可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予以调整,本文对此不做重点讨论。
从上表中可见,“举办单位”对会展活动的运营具有决策权,且直接承担展会的主要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笔者将主要以“举办单位”的视角,剖析此类主体的合规义务。
三、举办单位应当遵循的合规要求
通过梳理表一、表二中列示的规制会展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笔者对举办单位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进行了如下的提炼,具体包括:
01
命名、标识与主题合规
注释
1.《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本市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称问题
(一)未经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各类展览会均不得冠以“国际”字样。
(二)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可以使用地方性展览名称,如“(地区名)国际××展览会”;
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可冠以“中国”字样: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市、区)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市、区),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02
会展备案
注释
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会展活动的名称、场所、时间、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变更备案信息,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4.《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备案的申报)
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向市商务部门办理展前备案。会展活动存在多个举办单位的,应由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履行备案手续。
举办单位应当通过“一网通办”上海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展会名称、展出时间、展览地点、展出面积等基本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举办单位承诺书;
(二)场地租赁证明材料;
(三)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提供所有举办单位共同或分别的协议;
(四)涉及特殊题材展览项目的前置批准材料。
如参展商中有注册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的,请在确认参展商名称、参展面积、展品名称等信息后通过服务平台补充填写台商备案信息表。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线填报的,可通过市商务委行政服务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以上备案材料及信息表填报内容中,对于能够通过 “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应用的信息,可不再重复提供。
第四条 (备案确认和结果查询)
市商务部门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举办单位补齐材料,并于材料补齐后给予备案。
举办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备案信息,并获取备案号。如举办单位认为备案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市商务部门申请更正。
第五条 (备案信息变更)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的名称、场所、时间、面积等信息发生变更或因故取消办展的,举办单位应当在办展前一个月,按照第三、四条规定向市商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并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向社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距办展不足一个月发生变更或因故取消的,还需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说明变更或取消的原因,并妥善处理好相关参展单位退展诉求。
03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与保障机制
注释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举办预计单日人流超过五万人次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提出保障申请。区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区级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保人员,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急救等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并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对其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
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单位的安全责任)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提示设施,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场所内人员流动、聚集情况进行监测;
(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四)经常性巡查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
04
消防安全
严格来说,举办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是落实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海市,针对会展活动的消防安全,举办单位可以参考地方标准《(DB31/540.3-201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3部分:展览场馆》。该标准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既有的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义务的基础上,针对展会消防安全设置了更为细致的举办单位合规要求,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释
8.《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保人员,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急救等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并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9.《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许可前的准备)
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
(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和消防服务机构,配备安全工作人员。
……
10.《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3部分:展览场馆》
5.2 主办方(承办方)消防安全责任
5.2.1遵守消防法规,全面负责展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5.2.2在展览期间,指定专人负责展览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组建临时性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5.2.3结合展览活动特点制定展览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2.4在布展前告知参展方和搭建方应遵守的相关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审查并确保参展方的布展方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5.2.5查验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证件。
5.2.6结合展览实际,在布展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5.2.7通过审核资料检査和实地测试的方式,查验单位消防设施,进馆施工之时起,按GB 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2.8 核定展览期间进馆人员数量,确保紧急情况下展厅和临时展棚内人员能及时安全疏散,根据展位布置,在展厅和临时展棚内设置醒目的疏散诱导标志。
5.2.9 指派专人参加疏散引导员队伍。
5.2.10展览活动展出面积大于50000m2的,应配置消防车和专职消防员在现场驻防。
5.2.11布展前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2.12在展览活动期间开展消防监督检査,督促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05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行业从业者、参与者关注的重点。早在2006年,商务部等四部委就出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初步搭建了展会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组织和机制。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以下简称《保护指引》),则是结合了最新的展会活动业态,对参与展会的各类主体及监管部门在展前、展中、展后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因此,结合《保护办法》《保护指引》以及上海市的地方行政法规,笔者对举办单位应当遵循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予以了初步的梳理,如下表所示:
注释
11.《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1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第六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参展合同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加强指导,推动相关方在约定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展商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
(二)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商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务;
(四)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应展会主办方的请求,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状况核查。
第八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
(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
(五)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工作站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
第二十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记录参展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恶意投诉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统计,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举办单位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要求派员指导。
举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步判断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展单位展出的进境展品应当办理通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开始前,应当对参展单位有关展品的知识产权证书、海关通关文件、地图展品的审图号等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 参展单位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07
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于不直接在展会活动中实现销售的场景,消费者通过其他线上或线下渠道购买参展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产品质量争议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销售者/服务者主张退货、退款、赔偿等。这一场景下,展会举办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比较有限,通过协议约束参展单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实现风险隔离即可。
开展现场销售的展会活动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在展会现场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以次充好”、参展商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甚至在收款后“卷款跑路”的恶劣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展会举办单位在展会活动后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举办单位需要对参展商实施更为严格的展前管理,且在展中、展后为消费者提供权利主张的途径和必要支持。尽管没有强制性要求,但笔者认为,举办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08
广告合规
对于会展活动来说,广告是重要的品牌宣传渠道(包括展会主办单位和参展商),也是重要的收入来源。对于会展活动的广告合规,需要关注三个维度: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所规定的基本合规要求;其二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于“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推介展会或展品、参展商的广告活动的特别规制;其三是针对会展活动中常见的“户外广告”的特殊合规要求。笔者作初步归纳,如下表所示:
注释
15.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16.《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第十三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1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对违反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设施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维护义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
……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
19.《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20.《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举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配置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强会展活动垃圾分类和回收再利用,并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妥善处理废弃物。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对会展活动中户外广告设置、废弃物分类和收集、防范和处理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09
展品进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暂时进境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货物,属于“暂时进境货物”,享有税收、通关、检验方面的多重政策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暂时进境的展品或用于展览会的物品,享有暂不缴纳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对于某些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如免费的小样、低值易耗品、宣传品等),海关有权核定数量和总值,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暂时进出境的货物免于进口商品检验。
有鉴于以上的优惠政策,海关针对展品的临时进境制定了特殊的监管政策,要求展会举办单位、参展单位针对展出的进境展品办理通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从展会举办单位视角,笔者整理了展品进境的有关合规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释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
第十七条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并且提交展览品清单和展览会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时,向主管地海关提交上述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申请海关派员监管的境内展览会,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的,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展览会办展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22.《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参展单位展出的进境展品应当办理通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开始前,应当对参展单位有关展品的知识产权证书、海关通关文件、地图展品的审图号等进行查验。
23.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取消部分展览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后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录入的展会活动信息已经与上海海关实现共享。
10
噪声管理
对于会展活动中参展单位的噪声管理,当前并无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笔者从相关法律和地方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梳理有关合规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释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25.《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条 (商业经营活动中有关设施的噪声防治)
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在室内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举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在其他区域举行使用音响器材的商业促销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要求其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空调器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6.参考《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展会活动场馆倾向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与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60分贝(dB)、夜间50分贝(dB)。
11
其他合规要求
1.举办单位资质
当前,在上海举办的会展活动,对于举办单位并没有强制性的资质或许可要求。据笔者查询,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曾制定《上海市会展行业展览主(承)办机构资质标准》,其中规定,以主(承)办会展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展览主(承)办机构资质(一级、二级、三级),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作出认定。获得认定的企业,获颁对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在会展活动中用于宣传。如有需要,读者可具体参考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http://www.sceia.org/service/Certification-del61.html)。
2.工程类供应商企业资质
在会展行业有关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举办单位选择搭建类供应商时的资质核验要求有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据笔者查询,上海市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主要依据为《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示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资质同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企业规模、业务范围、既往经验等指标要求。如有需要,读者可具体参考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http://www.sceia.org/service/Certification-del2.html)。
注释
27.《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对其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
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8.《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临时搭建的要求)
需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搭建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标准的材料、设备。
对于规模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临时设施,承办者应当组织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聘请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3.出入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9外国人入境参加会展活动的,境内展会举办单位作为境内的邀请方/合作方,需出具邀请函件,以供其办理对应的签证。
注释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
4.食品安全
现代会展活动中,食品、餐饮服务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会展业食品安全,关系到展会、参展单位工作人员、观众的生命安全,以及展会举办单位乃至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一般来说,会展活动中的餐饮服务提供方,主要为与展会举办单位签约的,向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人员、观众等提供餐饮服务的“会展服务单位”。此类组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0所约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满足以下合规要求:
依法获得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就原料管理、关键生产环节、检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等。
对于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当前并无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其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合规要求。笔者认为,举办单位作为整个展会的最终责任方,在展会食品安全方面至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合同订立:与提供食品、餐饮服务的会展服务单位订立合同,要求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保障展会期间食品安全,落实其法律责任。
许可查验:查验有关服务单位的行政许可,确认其具备提供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法定资质。
应急响应:一旦在展会期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采取行动组织救治有关人员,并封存相关的食品;
信息上报:一旦在展会期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上报区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0.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安全经营
5.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当前的传统会展活动中,举办方已经大量采用了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用于展商管理、活动宣传、观众登记、安全防护等目的。因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已然成为当前会展业合规运营的一个值得关注的命题。对于这一命题,我们将结合会展活动的最新业态,在下一篇有关会展业合规的专栏文章中详细探讨。
四、总结
根据笔者的归纳,为了实现前述的合规要求,传统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至少应当履行以下的合规义务:
除上述梳理的合规义务之外,展会的举办单位还应当就场馆租赁、物流服务、卫生、展会保险等承担管理与决策义务,目前法律法规对于此类事务的规制比较有限,各方权利义务主要以商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来调整,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不做展开。
在下一篇有关会展业的专题文章中,笔者将重点关注当前会展业的热门业态——在线展会,以及在虚拟展会、智能展馆等会展活动数字化新业态下,举办单位应当遵循的合规要求与应当履行的义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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