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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被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处罚33.65万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此前已有多家银行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其本人”而被处罚。
2023年12月13日,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被央行湖南省分行顶格处罚20万元。
2023年10月23日,浙江宁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被罚款20万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定义了”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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