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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大连市通信
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切实推进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为基础的数字经济、数据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大连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组织起草了《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和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无线室内覆盖系统、交换机、接入设备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综合设备箱、通信管道(孔)、缆线管网、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支承设施、抱杆、通信用外市电引入、防雷与接地装置等设备设施。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是支撑经济社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破坏通信基础设施,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或者告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第四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领导,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相关问题;并将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做好与平安建设考评的有机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提升网络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第七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同时应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综合性规划。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涉及独立占地的,应当符合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时,涉及通信设施的,应当征求通信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建设时间需求,明确用地位置、规模,提出通信管线建设、控制要求,并将通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限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依法办理通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出让、划拨等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依据详细规划会同通信主管部门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规划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事前通知通信主管部门,协商配套通信设施同步设计及建设事宜,确保建设项目与通信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规范和标准,将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光缆交接箱,住宅建筑内管槽及通信线缆、配电设备,住户内家居配线箱、户内管线机各类通信业务信息插座,预留的设备间、电信间等设备安装空间等光纤到户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住宅小区及商务楼宇内光纤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随建设项目同步对住宅小区及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进行施工,在项目建成后向通信主管部门提交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由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内配套建设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人、产权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采取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管理费等方式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与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人、产权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第十二条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等公共机构、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无偿开放,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用建筑或者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设施上附挂或者设置前款规定的通信设施,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建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建设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应当将下列事项事先以公示方式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居民住宅小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天,并应当对居民提出的意见作出合理回复。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已有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办法,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统一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推进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基站,或者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尽量与城市和周围景观相协调,发射天线采用小型化、景观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并且应当符合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具备通信线路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通信线路。第十六条 设置架空或者地下石油、供气、供水、供电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管线设施,确需改动或者搬迁通信设施的,应当告知相关产权人,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与产权人签订改动搬迁补偿协议,按照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市通信主管部门。因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确需其他设施迁移或者造成其他设施产权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无补偿规定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设施产权人协商解决。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落实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根据职责加大所属通信设施的保护投入,加强维护管理,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通信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消除通信设施安全隐患、清理废旧设施,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保证通信设施安全和网络畅通。对于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已有通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时,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损坏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九条 在通信光(电)缆保护区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通信光(电)缆的铺设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海上作业钩住海底光(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光(电)缆管道所有人。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光(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必要时,海上作业人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禁止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的作业。(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四)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五)在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六)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七)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八)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保护设施;(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通信设施抢修、救险任务的车辆,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止机动车通行标识的限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救险提供便利,不得非法阻挠通信设施抢修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物资、设备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通信设施抢修、维护现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废旧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收购、运输废旧通信物资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以及出售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收购、运输、出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物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执行有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者阻断通信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配套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过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十条规定,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改善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环境,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加快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论证和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和数据网。当前,通信基础设施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尤其是以5G、千兆光网(“双千兆”)网络建设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正在驱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加速态势,促进了行业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势头良好,有力支撑了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先区”建设。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了网络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转型:一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难,需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选址建设流程。二是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方通过设置障碍阻碍各电信企业平等接入的行为时有发生,电信用户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限制。三是公共资源得不到有效开放,一些区域难以附挂电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四是通信基础设施被破坏现象较为严重,盗窃破坏、野蛮施工等毁损公共电通信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等。(二)依据的文件主要包括:住建部、工信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 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住建部、工信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2015〕132号);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三)参考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吉林、甘肃、山东、山西、内蒙古、广东、青海等省(区)以及青岛等市通信(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根据市人大代表建议,大连市通信管理局结合实际会同市人大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2022年11月,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起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36个市级部门、区市县及相关单位意见,经收集梳理反馈意见,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后,于2024年6月补充修改,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经集体决策通过,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章3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明确了编制条例的依据、目的,通信基础设施的定义、范畴。明确了通信基础设施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地位。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相关职责进行了规定,提出了电信普遍服务的要求。本章节明确了通信设施的建设原则,主要强化联审联验、标准落实、配套保障、破除垄断等工作,细化了各单位在规划、建设、建筑资源开放、共建共享、用户自由选择方面的要求,并对建筑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宽带用户接入提出明确要求。部分重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通信设施建设原则。第七条规定: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同时应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二是从规划源头开始着手,强化“多规合一”,将通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重要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应同步设计、预留通设施位置。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同时对编制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做了要求。第九条对通信建设用地保障做了规定。第十条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对光纤到户建设进行了规定。三是推进公共资源免费开放,加大社会资源共享。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等公共机构、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无偿开放,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在出台的法规、规章中明确了公共资源免费开放的条款。四是打破宽带接入垄断,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第十一条规定: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人、产权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采取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管理费等方式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与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人、产权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五是强化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第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已有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办法,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统一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推进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本章节主要针对通信设施保护的原则、相关单位在通信设施保护中的职责、相关单位(个人)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禁止行为、损害赔偿、生产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部分重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为解决随意破坏通信设施问题,确保通信设施安全运行,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电信线路畅通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二是明确加强海缆保护。第十九条规定:在通信光(电)缆保护区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通信光(电)缆的铺设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海上作业钩住海底光(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光(电)缆管道所有人。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光(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必要时,海上作业人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禁止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的作业。三是明确应急维护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通信设施抢修、救险任务的车辆,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止机动车通行标识的限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救险提供便利,不得非法阻挠通信设施抢修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物资、设备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通信设施抢修、维护现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本章节主要明确违反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重点针对现行通信设施在建设和保护各环节中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通过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予以规范。部分重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对违反行业自律及影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的处罚细则。在第二十三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执行有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行为处罚进行了细化。在第二十四条对不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情形明确了处罚标准。在第二十六条对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在第二十七条对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情形明确了处罚标准。二是明确执法机构。如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由通信主管部门执法;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来源于:大连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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