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信局今日对《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尽管我对新能源汽车、自动驾驶毫无了解,但出于好奇,以一个小白的视角,学习原文。
汽车领域监管规则繁多,对于一个门外汉来说很难系统掌握这个规则体系,欢迎在评论区友好批评指正,但别喷我!
01
起草说明
图源《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
结合6月初工信部发布的《》,感觉可以完全不需要乘车人员介入的智能驾驶正在一步步走向现实。
02
创新活动规范
2、【货运】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不知道那些外卖送餐车和菜鸟的快递车算不算);
3、【规定路线往返重复】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有点城市版扫地机器人的感觉)。
(二)申请
经申请批准,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后,方可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测试。(第20条)
如果在其他地区已获批的,可以简化申请手续。(第21条)这个挺好。
(三)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
应当按规定配置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发现问题,及时接管(第26条),检索到了两个安全员的资质条件,要求还挺高。
对于何时可以配备远程安全员,检索到了如下规定:
(三)交通违法及事故现场处置
车内有驾驶人的,处理驾驶人;车内没有驾驶人的,处理车主(第27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伤亡的,驾驶人/(远程)安全员立刻报警。驾驶人/车主立即抢救伤员(第28条)。
如果只有轻微财产损失且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就不出警了(第28条)。
总的来说还是有驾驶人则驾驶人负责;没驾驶人,则车主或者车辆实际管理人负责。
03
安全保障
(一)行车安全(第30条)
1、临牌要按照规定放置号牌及标识,登记过的牌照要依规悬挂;
2、有故障时,应:打开警示灯、安全处停放、降速、远程接管。
(二)人的安全(第31条)
1、客观宣传;
2、明确告知自动驾驶级别及注意事项;
3、依规升级软件;
4、保障数据主体查询权。
(三)网络安全(第32条)
建立等保、网安制度、应急预案、网络安全评估管理机制。
为重复上位法要求。
(四)数据、个人信息安全(第33条)
加强重要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不得采集行使无关数据,不得非法采集涉国安信息。
数据泄漏,及时上报。遵守数据跨境管理制度。
亦为应有之义。
(五)测绘(第34条)
开展测绘活动应取得资质,但是“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只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以用于在车端临时构图,且不在自动驾驶汽车上存储,亦不向车外传输有关地理信息数据的除外”,明确自动驾驶必要的车端临时构图无需取得测绘资质。
针对高德、百度地图等导航电子地图利用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测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理信息数据安全。
车企亦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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