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财政局关于对竹山县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竹山县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元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 856 号科技中心 2 号楼 5 层 591
被投诉人:竹山县行政审批局
地址:竹山县南门村南山五福堂02号政务服务中心
相关当事人:竹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竹山县城关镇体育路20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河北元识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竹山县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分标准商务部分——项目团队人员实力的设置情况进行了四项投诉,认为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要求停止评标工作,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受理及调查情况竹山县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24年4月8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4年4月9日至4月28日。2024年4月24日,河北元识科技有限公司向竹山县行政审批局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质疑后,及时对项目需求清单、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予以调整,并于2024年4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将递交文件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5月14日9:00。2024年5月6日,河北元识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5月11日收到投诉书,于2024年5月13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经核查:审因素中“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未具体明确专业,属于未进行细化量化情形。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颁发的证书,能反映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水平,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赋分未违反公平竞争规定。PMP证书由国外机构出具,且与该项目关联不大,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将工作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作为评审因素,能证明该工作人员是供应商的在职员工且具有稳定性,与项目服务质量有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审因素中“技术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等资质或认证”,这些证书都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颁发的,且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拥有这些证书,能够代表其在相关领域的服务水平,和该项目服务质量有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直指最高职称,没有考虑中级等职称的实用性,应予以优化。评审因素中“技术负责人具备大数据工程师(高级)、大数据分析师(高级)等资质或认证”,这些证书属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将工作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作为评审因素,能证明该工作人员是供应商的在职员工且具有稳定性,与项目服务质量有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因素中“服务保障人员具备通信工程师资质”,该证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颁发的,是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认可,且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拥有该证书,能反映项目服务的专业水平,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赋分未违反公平竞争规定。评审因素中“服务保障人员具备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CISAW)安全运维方向的人员认证、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等资质”,这些证书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服务保障人员具备CISA资质”,CISA是信息系统审计师认证,由国际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颁发的一项专业认证,这种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且以上相关证书所涵盖的服务功能有交叉,需根据项目的需求精简认证和资质要求。评审因数中“服务保障人员专业方向包括传输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交换技术”,这些专业技术在本项目中都有需求,属合理设置。PMP已对该项目负责人做了相关要求,大数据分析师已对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做了相关要求,CISP已对该项目服务保障人员做了要求,在此提出属重复要求。hcip是华为认证,是一个中级网络工程师的认证,该认证未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将工作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作为评审因素,能证明该工作人员是供应商的在职员工且具有稳定性,与项目服务质量有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竹山县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需求不清晰,评分办法存在失误,投诉事项清晰,大部分理由充分,依据政策准确,投诉成立。上述事实有竹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竹山县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投诉事项的答复函和竹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竹山县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诉内容的答复函等证据证明。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投诉事项成立。(二)重新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三)依据政府采购需求重新制定科学合理的、相适应的评分办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竹山县财政局
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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