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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网络犯罪证明的模型化——面向智能时代的社科方法论探索》之
结语(摘录)
世界在千变万化,信息在剧烈“爆炸”。时代当下,人类认知纷繁复杂。认识的不同、认知的冲突,就会导致行为对抗、法律争议。因而,人们急需建立一套相对稳定的认知方法体系,以缓和认知矛盾的加剧。 基于这种需求,人们首先要理解世界和事物的发展规律,知道哪些是变化的,哪些是不变的。因为变化的事物不能成为共同认知的基础。其次,在找到不变事物的基础上,理解它之所以不变的根本原因。因为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才是永恒的。要完成这个任务,就要在整个人类的信息世界中进行搜寻、思考与验证。这就考验人们从万千现象中抓住问题本质的能力。 具体而言,从世界观、方法论与价值观角度来看,首先,人类的世界观是会变化的。世为时间,界为空间。显然,本书已经对网络技术对时空特性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讨论。网络时空的变化势必给人们的世界观带来严重冲击。其次,人类的价值观是会变化的。价值观根源于世界观,不同的世界观就有不同的价值观。世界观的变化必然带来价值观的混沌与摇摆,尤其是价值观还经常遭受到不同利益偏见的侵扰。最后,方法论是相对稳定的。方法论只讨论“存在”,不讨论“善恶”。方法论的稳定性也有高低之分,越是上层的方法论越不稳定,越是底层的方法论越稳定。因而,底层方法论是我们追求的方向。本书的模型化研究正是这样一种追求。 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角度来看,首先,自然科学的变化是最为剧烈的。人类世界变化的主要因素就是自然科学的发展所导致,而发展就是一种变化。其次,社会科学也是相对变化的。社会科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科学的进步所激发。自然科学的每一次进步都要推进社会科学的相应建设。最后,人文科学是相对稳定的。诚然,人类早期也经历了野蛮时代。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真、善、美,它们一直是人类文明所追求的精神目标,虽然贪婪和恐惧的人性从来难以被驯服。此外,纵然变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在底层理论,即底层方法论的部分,相对而言都是最为稳定的。因而,人文科学的方法论研究是最值得我们去追求的目标。本书所基于的哲学对称破缺理论,或堪此任。 从人类行为、群体行为与个体行为角度来看,首先,从整体上看,人类行为的变化,它是最为稳定的。人类行为的发展史基本上就是人类工具的演化史。虽然人类工具一直不断地发生量变,但是严重质变却只有两次。其次,群体行为的变化是相对稳定的。群体行为的变化基本上取决于认知上的共识。只有认知共识被打破时,群体认知以及群体行为才会发生转移。最后,个体行为的变化最为剧烈。个体行为的发生取决于意志,而个体行为的意志充满了认知上的偶然性。认知的偶然性往往导致行为意志的偏见和意志行为的异化。因而,以工具为核心的人类行为研究是我们认识社会行为现象的关键。本书所采取的二次工具论是对人类行为工具和工具行为的时代回应。本书认为,智能社会治理中,个体行为对群体行为的趋势偏离是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此外,群体行为极易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形成“乌合”,导致发展趋势更加难以被纠正。 从技术、行为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技术应用的变化是最为剧烈的。技术及其应用主要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范围,自然科学的发展主要体现为技术及其应用的进步,技术及其应用的进步又往往表现为工具及其利用行为的进化。其次,行为方式的变化也是比较剧烈的。行为主要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范围,技术工具及其应用的进步往往带来行为方式的不断升级,行为方式的进步又进一步推动行为规范与社会制度的进化。最后,法律精神的变化是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的升级往往只是对行为规范的表现形式造成影响,行为规范背后的基本精神追求基本不变,比如秩序、自由、正义、公平、安全、效益,虽然也不乏价值位阶的调整。因而,法律的精神是我们研究的目标。本书提出,要从物质时代的排他性规则转变为信息时代的限制性规则,以及网络犯罪证明的方法模型运用要遵循“双向相近优先原则”和“言词证明辅助原则”,它们都是对法律精神追求以及价值位阶调整的迎合。 从理论与实践角度来看,一方面,任何理论都存在着一定的假定条件,理论的生命力取决于假定条件的稳定性,越是底层的理论其假定条件越稳定、越基础。另一方面,任何实践都面临着理论假定条件的变化,至少是时、空、质、量。实践中的理论运用一定要对其假定条件的稳定性、相似性进行具体分析具体判断。此外,描述动态的理论一般优于描述静态的理论。动态的变化是事物发展的根本特性,静态的不变永远是相对的。因而,基于时、空、质、量条件假定的底层动态理论就是我们追求的方向。本书的模型化就是基于网络时空主体行为的环境特征所形成,当然它也只适用于网络环境的条件假定的理论研究。模型化是一种动态描述的方法理论,从根本上讲,它是一种思维方法。本书所提出的网络犯罪证明模型及其方法模型,它是模型化思维方法的产物,仅仅是立法与司法的参照系,实践应根据条件变化灵活运用。 从归纳法与演绎法角度来看,一方面,归纳法基于过去,结论取决于过去事物现象的正当性及其理解。它是法律认识的主要方法,也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逻辑方法。另一方面,演绎法面向未来,结论取于推理基石的正当性以及方法思维过程。它是“人”的独特方法,因为人性思维的专属性。在事物发展的稳定时期适合归纳法,因为简单便捷,且易普遍共识。事物发展的剧变时期适合演绎法,因为精神理性,但晦涩难懂。本书的主要逻辑是演绎法,但已尽量实证归纳,期待理论与实践的时代验证。 基于以上观点,结合全书的讨论研究,针对网络智能领域问题,本书对时代当下的社会科学以及相关法学科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就行为学而言,积极研究网络技术所带来的行为时空特性变化,并将物质时代的“主体-行为-客体”三要素体系升级为网络时代的“空间-主体-行为-客体”四要素体系。在此基础上,全面指导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完成“新”行为理论下的学科升级,促进相关学科在网络智能领域的科学发展。 就社会学而言,积极推进以行为治理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智能化研究。优先采用基于归纳法的特征分析方法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继续探索基于演绎法的对称破缺分析方法的理论研究。重视社会行为治理的法律规范引导,积极以技术思维破解技术问题。 就法理学而言,积极推进法的运行原理研究。考虑立法的简约化、原则化与精神化,考虑司法的案例示范、判例可能与解释能动。尤其是加强面向网络智能社会的法律思维方法训练和法学研究方法创新。努力推动从物质时代的排他性权利规则体系转变为信息时代的限制性义务规则体系。 就网络安全法而言,加强对网络空间主权的原理研究,增加网络信道系统的规范保护,完善网络系统安全与网络数据安全的条款设计。以程序规制法为基础,试探推进实体规制法研究,尤其加强数据、信息及其对应行为的类型化研究。积极推进网络安全的主客体理论体系研究,为与网络、数据、信息相关的法学科群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必要时,寻求网络空间、网络系统、网络数据、网络信道的相对扩张解释论,以行为跨境的理论视角应对解决网络跨境的法律问题。 就刑法学而言,加强网络技术、网络工具与网络犯罪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尤其是对网络空间的分层级研究。加强漏洞扫描、网络爬虫、DDOS攻击等新型网络犯罪的类型化研究并合理设计规范。考虑同种技术网络犯罪因不同法益区分在分则体系中的分散安排,重视行为犯、结果犯与行为证明、结果证明的标准区分。放弃网络刑法扩张论,转向网络行为扩张论,包括时、空、质、量。正确认识网络放大效应,以及网络智能行为与行为意志相偏离的现象。 就证据法而言,放弃电子证据的传统原始载体论,从传统的形式载体转向证据信息的实质载体,建立以原始性为核心精神的电子证据或信息证据理论体系。探寻证据与证明的精神理念,理解证据与证明的基本原则,重新塑造适应网络智能时代的证据规则体系。注重方法论研究,谨防思维定式,谨防传统证据规则的形式“陷阱”。积极推进技术证明方法与技术证明机制的形成,推进大数据证明与算法证明在网络犯罪各环节行为事实证明的全面运用。 就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而言,积极借助传统基本理论,展开网络智能领域的方法论演绎。充分发挥技术与法律的综合思维,积极开发具体的技术证明方法。努力推进以《反诈法》为中心、以智能化算法建模为基础、以侦防一体化为目标的犯罪侦查理论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相应智能犯罪侦查技术研究与智能犯罪侦查系统建设。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据要素市场&公共数据前沿系列: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 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前沿系列: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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