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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是较早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国家之一,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始于《2015年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2017年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修正案》对《2015年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进行了较大修改,而《2021年网络安全法》以前面两部法律为基础,设置了专门章节构建了较为全面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规则体系。《2021年网络安全法》第5条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界定为:澳大利亚未成年人以安全的方式使用社交媒体、相关电子服务以及指定的互联网服务的能力,以保护使用这些服务的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欺凌材料的侵害。因此何为“网络欺凌材料”就成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与否的核心判断因素。关于网络欺凌材料的认定采用一般理性人原则,主要判定标准有三:首先是材料来源标准,即这些材料必须源于网络服务,即社交媒体服务、相关电子服务以及指定的互联网服务。其次是欺凌性标准,即是否具有“欺凌性”应依据一般理性人标准予以判断。具体而言,一个通情达理的普通人看到这些材料后一般都会得出如下结论:1.这些材料很可能意在针对某一特定的未成年人产生影响,而非对不特定的未成年人群体产生影响;2.这些材料可能对特定的未成年人产生严重威胁、恐吓、骚扰或羞辱等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既包括未成年人自己浏览这些材料后对自身造成的不利后果,也包括其他人浏览这些资料后,因社会评价降低等因素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最后是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标准。澳大利亚还规定了相关网络材料欺凌性认定豁免的情形,即当未成年人教育和研究领域的专家出于教育和研究等正当目的,在网络服务中,合法使用自身权限,并采取合理方式发布相关材料时,即使这些材料具有产生欺凌性后果的可能性,也不会被认定为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材料。为促使社交媒体、短信、游戏、应用程序和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合理措施,以保障网络使用者的网络安全,澳大利亚设置了网络安全执法部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基本网络安全预期制度。该制度中的预期主要包含三大部分内容: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包含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材料。第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根据影视作品、出版物和游戏分级制度确定的不适宜其健康成长的相关材料。第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确保其服务具有清晰且易于识别的特点,使最终用户能够举报和投诉网络服务提供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材料。由上可知,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基本网络安全预期其实就是对他们设定的法定义务,在实质上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未成年人的一系列法定义务,违反这些义务会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2021年网络安全法》第3章第2节设置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材料的投诉机制。该机制中的投诉主体包括:(1)有理由相信过去、现在或将来成为该网络欺凌材料目标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以及未成年人授权的人;(2)在18周岁之前被网络材料欺凌过的成年人;(3)其他认为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欺凌材料不利影响的任何人。
投诉受理主体主要是两类:一类是网络安全专员。该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促进网络安全,支持和鼓励实施改善网络安全的措施,协调联邦各部门和机构在网络安全上的相关活动,监督和促进对网络安全法的遵守情况;另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主体(1)和(2)有权直接向网络安全专员投诉,也有权先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投诉。主体(3)仅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投诉。当相关主体的投诉需要网络安全专员配合时,则需按照网络安全专员所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现实中常常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投诉人出具的投诉凭证、号码,以及投诉人的截屏、法定声明或其他证据形式。《2021年网络安全法》第31条为网络安全专员授予了内容极其宽泛的调查权。网络安全专员可以选择任何其认为合理的方式展开对投诉的调查,并且可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人士提供相关资料,并展开必要的询问。
该法还对网络安全专员的调查权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类:第一,检查和要求提供信息权。网络安全专员有权要求任何人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受检查,并有权要求其向网络安全专员提供相关的文件或其他资料,以查明事实。第二,要求宣誓权。为保障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网络安全专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非宗教性宣誓。第三,非公开性询问权。网络安全专员有权在必要的情形下要求相关人员接受询问,但这种询问必须以非公开形式进行,并且在询问时须有一名顾问在场,询问的相关内容应被记录在案。第四,查阅复制权。网络安全专员有权在必要情形下向相关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查阅并复制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述四类权利的相对人依法享有与诉讼中的证人相同的被保护的权利。除有正当理由外,上述四类权利的相对人若拒绝履行相应义务,依法将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调查后的处理措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适用于网络安全专员调查完毕以后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删除通知的情形;另一类适用于网络安全专员调查完毕后向最终用户发出最终用户通知的情形。
当一则材料在网络上发布,且投诉人已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投诉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在收到投诉后的48小时内,或者网络安全专员许可的时间段内删除这些材料。若没有删除,网络安全专员一旦确认该材料属于针对未成年人的欺凌性材料后,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书面删除通知,该通知的效力是:必须在通知发出后的24小时内,或者网络安全专员许可的时间内删除相关材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遵守删除通知将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受强制执行措施。删除通知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以方便网络服务提供商知悉的方式发出。若在12个月以内,同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出现两次以上上述情形,网络安全专员可制作声明,在网络安全专员网站上公告以警示大众,并向该网络服务提供商送达公告副本。当一则被投诉的材料由网络安全专员确认为具有欺凌性内容后,网络安全专员可向发布该材料的最终用户发出最终用户通知,要求其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删除该材料,并避免再次发布类似材料。同时,按照最终用户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与期限向受欺凌的未成年人道歉。最终用户未遵守该通知将承受强制执行措施。最终用户通知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以方便最终用户知悉的方式发出。一般情形下,网络安全专员在处理相关投诉时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尤其是隐私权。但在必要情形下,网络安全专员认为披露相关投诉信息有助于解决问题时,可以向未成年人的老师、学校负责人、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综上所述,澳大利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倾斜保护且兼容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特色。(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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