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信息作为企业的宝贵资产,不仅指生产技术资料,还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诸多个人信息。而林某却将公司的客户信息据为己有,另设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违法所得达840万余元。林某最终被提起公诉、定罪量刑,并处罚金1000余万元。这是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全省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
位于福州的A公司和B公司同为某集团的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均从事汽车配件出口业务。林某作为A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及B公司的董事,主要负责销售工作。得益于众多客户信息,汽车配件出口业务一直是两家公司的主要盈利点。
但在一段时间后,林某自己成立了C公司,还指使他人取走了A公司储存客户信息的办公电脑,并通过电子邮件告诉国外客户,将由C公司承接原A、B公司业务。
“这样一来,我们两家公司的出口业务单量大幅减少,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该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C公司违法所得达840万余元,这相当于A、B公司汽车配件出口业务的大部分营业额。察觉不对后,该集团相关负责人立即报警,2020年6月,林某投案。后该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些客户名称在网上都能查得到呀。”“地址电话都是属于公开的内容,怎么会是商业秘密?”
面对林某的辩解,如何认定客户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成为办理该案的关键。“经营信息无法通过单纯的技术鉴定来认定秘密性和价值性,其极度依赖外部的评价,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方面证据来支撑。”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对此,检察官精准引导补充侦查,重点提取了A、B公司的商业往来邮件,并经过权威机构翻译分析,认为A、B公司的客户信息中的交易习惯、规格性能、检验标准、产能数据等内容,都不属于公开内容,需要通过长期交易才能积累,且获取有难度,具有秘密性。
不仅如此,A、B两家公司也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安装保密软件等方法对相关信息进行保护,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林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客户信息并用于私自经营,获得巨额利益,正体现了这些客户信息的价值性。
2021年9月,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林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林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余万元。林某上诉,2023年10月,法院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企业已制定保密制度,还会发生该案件,这表明相关制度在执行上存在漏洞。”检察官认为,对于贸易型企业而言,信息优势是商业行为的决胜关键。为此,在鼓楼区检察院的建议下,企业经营者及时对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读取使用权限及使用审批流程进行细化完善。近日,企业内部分级分项保护制度完成建立。
(姚雯/漫画)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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