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入侵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外界关注:有“黑客”利用木马病毒非法控制逾2000台计算机,入侵40多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内网交易数据库,非法获取交易指令和多条内幕信息长达12年,非法获利超百万。一旦人被利欲熏心,把技术利用在非法途径企图一夜暴富,正义之剑必将落下,黄粱美梦就会瞬间被戳破!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广州某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违法国家规定,利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期间,被告人朱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基金公司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其中:
1、2015年11月16日-17日买入曙光股份共计650000股,成交金额7131237.52元,同年11月17日-25日卖出,成交金额8437611.48元,获利1306373.96元。
2、2015年3月25日-31日买入省广股份共计221500股,成交金额8323568.98元,同年3月26日-4月1日卖出,成交金额8852925.29元,获利529356.31元。
被告人朱东海总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835730.27元。
二、内幕交易罪
2009年间,被告人朱某利用木马病毒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了《中信网络1号备忘录-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苏宁环球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美的电器向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并认购其股份》、《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开滦立项申请报告》、《赛格三星重组项目》等多条内幕信息,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对应公司的股票交易:
1.2009年3月23日,买入鹏博士股份14600股,成交金额221343.57元,同年4月21日卖出,成交金额233833.74元。
2.2009年7月2日,买入苏宁环球股份15000股,成交金额225548.4元,同年7月6日卖出,成交金额241747.93元。
3.2009年7月10日,买入美的电器股份56600股,成交金额903594.20元,同年7月13-16日卖出,成交金额896697.60元。
4.2009年7月16日,买入广州发展股份15000股,成交金额109944.13元,同年10月29日卖出,成交金额100128.25元。
5.2009年8月14日-10月29日,买入开滦股份56900股,成交金额1341626.02元,同年8月17日-11月2日卖出,成交金额1305562.13元。
6.2009年10月29日,买入赛格三星股份38600股,成交金额总计318848.55元,同年10月30日卖出,成交金额362623.17元。
综上,买入股份成交金额共计3120904.87元,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共计3140592.82元,非法获利19687.95元。
专家点评
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利用内幕信息去间接盈利,类似的还有不少,例如获取产品保密配方、提前获取政府内部土地规划图等,这个不细说。
回到案例,重点说一下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是指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投入300余万,利用内幕消息提前买入可能会增值的股票,虽然获利不足2万元,但法律规定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内部交易罪。
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木马病毒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其中存储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诉人朱某又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内幕交易罪,上诉人朱某一人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朱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朱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九万八千元。
法律小课堂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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