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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丈夫财产,丈夫无权查询妻子资产
4月8日《福建日报》全文刊发《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于3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据《福建日报》报道,《条例》废旧立新,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从福建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建立健全具有福建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昨天媒体报道,条例中规定的“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引起关注,上了热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主要章节规定保障妇女的权利权益: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其中第六章为财产权益,这一章中的最后一条即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即为媒体报道的“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第四十五条: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一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不得实施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农村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的妇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
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可以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落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妇女因分户、离婚等情形,可以申请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进行分割承包,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有媒体评论说,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符合《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地方立法规定妻子对配偶财产的调查权,也让妇女权益保护变得触手可及。评论说,现行法律虽然也明确了调查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进入诉讼程序,这事实上让女方难以方便地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车辆、股票等大宗财产的真实情况。而这一次福建的地方立法让抽象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有了可便捷实现的抓手。地方立法赋予妇女单方调证权,威力是巨大的。根据《条例》规定,她们手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就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而对方有受理申请、出具书面材料的义务,将程序、条件、职责等统统摆在桌面上,比起之前法律抽象规定当事人的调查权,更加具体而明确,既挤压了有关部门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操作空间,也让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调证权落地有声。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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