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提出:数据分类分级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原则、分类多维原则、分级明确原则、从高就严原则以及动态调整原则;数据分类分级实施流程包括数据资产梳理、数据分类、数据定级、审核标识管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用于指导监管单位和各行各业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2022年,全国信安标委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征求意见稿),给出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数据分类分级基本原则、框架和方法等,以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更好地在各行业领域落地。
《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识别重要数据的基本原则、考虑因素以及重要数据描述格式,为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提供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给出个人敏感信息判定标准。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分类指南》(GB/T 38667-2020),给出了适用于大数据分类的分类维度和分类方法等。《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从数据资产管理角度给出的数据分类方法。《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GB/T 39725-2020),则定义了健康医疗数据,并制定了健康医疗数据分类体系、使用披露原则、安全措施要点、安全管理指南、安全技术指南以及典型场景。
金融行业,早在201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期货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引》(JR/T 0158—2018)详细阐明了适用范围、数据分类分级的前提条件、如何进行数据分类及分级、数据分类分级中的关键问题处理等,并提供了证券期货行业典型数据分类分级模板;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指导金融业机构开展数据安全分级工作,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参考开展数据安全检查与评估工作。
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中建议结合行业要求、业务规模、数据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围绕数据域进行类别梳理,形成分类清单并将数据划分为3个级别。
同时,电信、汽车等行业相关部门也紧跟立法脚步,陆续发布其行业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指导文件。2022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发布《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未来医疗行业将开启以数据分类分级为起点的数据安全建设。
针对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目前贵州、上海、青岛、浙江等均出台了相关标准或文件指南,对本地区的政务/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提出建议或要求。
2016年,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政府数据分类分级指南》(DB52/T1123-2016),作为贵州省政府数据进行数据分类和分级顶层标准,用于指导政府部门对于数据价值的开发利用以及数据开放和共享的策略制定。
此外,浙江省发布《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DB33/T 2351-2021);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01
行业领域包括:工业、电信、金融、能源、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学等。
业务属性包括:业务领域、职责部门、描述对象、上下游环节、数据主题、数据用途、数据处理、数据来源等。
核心数据:可能直接危害政治安全、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
重要数据: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
一般数据:仅影响小范围的组织或公民个体合法权益的数据。
02
03
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
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
泄露: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导致个人信息主体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丧失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造成个人信息扩散范围和用途的不可控。某些个人信息在泄露后,被以违背个人信息主体意愿的方式直接使用或与其他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带来重大风险,应判定为个人敏感信息。例如,个人信息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他人用于手机号卡实名登记、银行账户开户办卡等。
非法提供:某些个人信息仅因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范围外扩散,即可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带来重大风险,应判定为个人敏感信息。例如,性取向、存款信息、传染病史等。
滥用:某些个人信息在被超出授权合理界限时使用(如变更处理目的等),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带来重大风险,应判定为个人敏感信息。例如,在未取得个人信息主体授权时,将健康信息用于保险公司营销和确定个体保费高低。
04
05
06
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采集的数据,包括通过柜面以纸质协议签署或收集,并经信息处理后在计算机系统中流转或保存的数据,以及通过信息系统签约或收集的电子信息。
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内生成和存储的数据,包括业务数据、经营管理数据等。
金融业机构内部办公网络与办公设备(终端)中产生、交换、归档的电子数据,如机构内部日常事务处理信息、政策法规与部门规章、业务终端临时存储的业务或经营管理数据、电子邮件信息等。
金融业机构原纸质文件经过扫描或其他电子化手段形成的电子数据。
其他宜进行分级的金融数据。
07
数据级别标识,从高到低划分为:4、3、2、1。
数据重要程度标识,与数据级别标识相对应,从高到低划分为:极高、高、中、 低。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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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tockha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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