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为进一步整治网络谣言乱象,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洛龙分局结合“砺剑1号”百日行动,坚持“逢谣必处”,持续加大对泄漏个人信息案件的打击整治力度,成功侦办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1
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刑拘!
网安大队经前期分析研判本地犯罪线索,锁定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冯某,1月10日上午,民警果断出击,将冯某抓获。冯某到案后,网安大队进一步深挖线索,掌握了冯某上线李某的信息,办案民警持续作战,连夜奔赴郑州将李某抓捕归案。
经查实,二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消息,称可查询公民户籍、手机号、外卖地址等个人信息,并以每条500元的价格向多名网民提供查询服务,以此获利。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李某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
散布网络谣言,罚!
近日,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某地发生火灾的谣言信息。经核实,2024年1月1日17时许,该网民张某在网上看到某地发生火灾的视频,为了吸引眼球获取流量,在未核实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在自己账号上重新发布,造成大量网民误解,产生不良影响。经网安大队和关林派出所民警批评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删除视频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张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处罚。
案例3
散布网络谣言,罚!
1月10日,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三四十人排队做核酸”的谣言信息。经核实,1月10日12时许,该网民吴某外出吃饭,看到一快餐摊位前有三四十人排成一队等着买饭,认为该场景很像疫情期间排队做核酸的场景,便随手拍个视频,并配上“做核酸”的文字在自己帐号上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晚,吴某被依法传唤,经网安大队和翠云路派出所民警批评教育,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删除视频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吴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处罚。
法律链接: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随着《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继出台和施行
对网络安全违法违规事件进行处罚的
法律依据不断健全
以案为鉴
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从我做起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做新时代好网民
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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