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城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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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主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晋煤集团主数据管理的组织、职责、方法和流程,规范主数据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运维和应用工作,提高主数据的编制质量和应用水平,保证主数据管理实现科学、规范、唯一、准确的目标。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数据质量,实现可靠控制,有效降低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数据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是信息共享和系统集成的桥梁,必须建立完善的主数据标准管理机构和标准管理体系,加强集团公司和基层单位两个层面的信息标准代码管理与应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煤集团及所属单位的通用类、物料类、人事类、合同类、财务类、单位类在内的所有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管理。
第二章 主数据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主数据是指用来描述企业核心业务实体的数据,是具有高业务价值的、可以在企业内跨越各个业务部门被重复使用的,必须是统一和唯一的,并能在多个应用系统中存在和应用的数据。
第五条 主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对主数据进行全面的、实时的动态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包括主数据从申请、审批、校验、生成、发布、变更、维护、撤销的全部业务过程,同时定义和维护企业主数据的规范、技术和方案,以保证主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主数据管理平台是指能够支持完成主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平台,通过该系统完成主数据的申请、审批、校验、生成、发布、变更、维护、撤销等功能,实现主数据的信息、分类、模板及管理流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 主数据质量控制是指保证主数据的正确性、适时性、精确性、完备性、相关性和可访问性的质量要求、控制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 物料类数据是指晋煤集团所有物资、产品和服务的总和;物资是从外部采购的物品;产品即企业自己生产的物品;服务是指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实物交换的合作。
第九条 单位类数据是指向晋煤集团提供物资、设备或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同时包括购买晋煤集团所生产的产品、物资、设备或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财务类数据包含晋煤集团及所属单位涉及财务的会计科目等各类数据的总和。
第十一条 人事类数据是指晋煤集团及所属单位的组织结构和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通用类主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铁路站点、机场、币种等国标的一些标准。
第十三条 合同类主数据包括晋煤集团及所属单位信息系统中使用的合同类数据。
第三章 主数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主数据管理工作领导组,对主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组 长:董事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分管信息化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
成 员: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通信分公司、秘书局、财务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洗选加工处、法律事务部、办公室、发展规划局、基本建设局、调度指挥中心、技术中心、机电设备处、生产技术处、通风处、安全监察局、资源环境管理局、装备物资分公司、运销处、技术研究院等相关业务处室及其他子分公司负责人。
其主要工作职责:对数据标准代码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确定数据标准代码制修订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协调解决与主数据相关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主数据的工作汇报,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主数据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主数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兼)
副主任: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通信分公司安排兼任
办公室成员:集团公司各机关处室、生产矿井、子分公司分管信息化的负责人和指定负责主数据管理工作的人员。
主数据管理办公室职责:
负责各类主数据标准编制修订工作的协调;重大主数据调整涉及跨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主数据标准管理、专业专家、质量监督的工作;主数据的技术管理、数据运维工作;审核主数据制订修订计划;审核主数据编制方案;审核集团主数据代码体系表;审核数据质量报告;审核主数据和各系统间应用的技术方案。
第四章 主数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集团主数据的管理采用“统一管理、分级审核”的管理机制,建立高效、迅速、准确的数据管理模式。统一管理是指落实各类数据的管理责任部门。借助主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基础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实现主数据的网上申请、审批、校验、发布、变更、维护的全部业务。分级审核是指对各类主数据建立专业的审核组织和流程,负责主数据分类规范、标准、模板和编码的修订和审核工作,保证分类信息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十七条 各所属单位至少设置主数据管理员1名(兼)。管理员负责接受和处理本单位各业务部门数据的新增、变更等申请,将确认后的数据录入主数据管理平台并提交申请,同时要将主数据的维护结果通知相关需求单位或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 各所属单位至少设置主数据审核员1名(兼)。负责对本单位主数据管理员提交的主数据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审核的主数据通过主数据管理平台提交至集团公司主数据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装备物资分公司、洗选加工处、法律事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主数据审核员除了对本单位的主数据进行审核,还负责对基层单位提交的相关业务主数据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主数据返回提报单位重新审核提交,通过审核的主数据提交至集团公司主数据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主数据管理办公室根据提交的主数据类型,由相关专业人员对数据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主数据返回提报单位重新审核提交,通过审核的主数据由系统维护人员通过主数据管理平台分发,供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使用。
第五章 主数据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所有单位各信息系统必须统一使用主数据管理平台发布的标准代码。已建信息系统要逐步替换旧代码或建立对照关系,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按各类代码维护细则的要求申请和使用标准代码。
第二十二条 新建信息系统在项目立项阶段,要充分调研分析代码需求,并与主数据管理办公室对接,可研报告中须详细列示系统涉及的所有代码类别,同时注明每类代码“全部采标”、“部分采标”、“需统一编制”、“自编码”等代码采用方式,“采标”指采用国际、国家、行业、煤炭标准,并注明标准号;“自编码”类别须经主数据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各信息系统项目详细设计阶段,须明确数据编码方案,经主数据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实施。实施过程中若有重大编码方案变更或遇到重大问题,须报主数据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信息系统验收前,由主数据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系统中标准代码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应用主数据标准代码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主数据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信息系统中标准代码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未应用标准代码或应用情况不好的系统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主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主数据管理单位负责人要从战略高度正确认识主数据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信息化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主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各主数据管理单位负责人要直接参与信息化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亲自协调推动主数据建设,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抓好本单位的主数据管理的推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主数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按专业要求配齐配强人员。要积极创造条件,打造有利于主数据管理人才干事创业的工作平台,积极引进懂技术、熟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对现有主数据管理和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业务单位的使用,主数据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分发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主数据管理办公室要组织集团公司各单位按需对主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同时各业务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数据的清理工作,保证集团公司主数据的高效、准确、适用。
第三十条 加强对主数据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管理,主数据管理部门要收集各项主数据管理的建议及需求,进行分析并完成解决方案,当出现重大变更和问题时,由主数据管理办公室提交至集团公司主数据管理工作领导组决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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