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于12月13日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为便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规范、有序开展备案工作,现将相关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注册于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可以通过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以下简称“大湾区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除外。
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履行大湾区标准合同列明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二)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二、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为提高工作效率,备案工作采取电子版预审与纸质版查验相结合的方式:
(一)电子版预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先将备案材料电子版(正式扫描件PDF版和WORD版,光盘)提交所在地级以上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经材料完整性检查后,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送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预审。
(二)纸质版查验
电子版材料预审通过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送达纸质版材料(装订完整)并附带电子版材料(光盘)至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政EMS寄递地址:广东省广州市0035信箱),电子版材料应当提供与纸质版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和WORD版。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将按备案流程进行处理。
三、备案流程
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包括材料提交、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等环节。
(一)材料提交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指引要求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纸质版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结果。备案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备案的,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不通过备案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到备案未成功通知及原因,要求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补充完善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备案主体为接收方时,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纸质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通知接收方。
(三)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方式,或者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延长保存期限,以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其他情况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应当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
020-87100793(来电咨询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基本信息)。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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