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烈宏提到,目前,数据共享开放阻力大、顾虑多,存在“不愿开放、不敢开放、不会开放”难题。国家数据局将大力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数据市场化配置改革。其中,要落实产权分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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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政策清单
日前,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启动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发布了《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创建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政策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宣布全国首个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以下简称“数据先行区”)正式启动运行。
根据《方案》介绍,数据先行区将在全市特定区域,按照适应数据要素和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监管方式建立先行先试机制,加快建设数据基础制度综合改革试验田和数据要素集聚区。
《方案》提出“2+5+N”的数据先行区基础——
(1)“2”是数据先行区基础设施层,包含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和国家区块链网络枢纽;
(2)“5”是数据先行区业务中台层,包含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数据资产评估平台、数据资产托管平台、数据交易节点、数字资产管理平台等;
(3)“N”是数据应用层,即金融数据、政务数据、“三医”数据、自动驾驶数据、航运贸易数据、文旅数据等数据专区与应用。
《方案》中同时规划了5个方面、32项具体建设任务。按照《方案》明确的数据先行区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数据先行区框架体系,汇聚高价值数据资产总量达到80PB,数据交易额达到50亿元,数据产业规模超过500亿元;到2030年,完全建成数据先行区,打造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政策高地、可信空间和数据工场,汇聚高价值数据资产总量达到100PB,数据交易额达到100亿元,数据产业规模超过1000亿元。
《清单》明确数据先行区将集中试点示范落地国家和本市的10条政策措施,为全市打造数据要素市场配置化改革的样板,进而推广复制成功的经验做法。
10条政策聚焦数据先行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主要涉及数据价值合规实现、数据供需高效匹配、数据要素生态聚集、包容审慎监管、资金支持等一系列先行先试政策支持,以进一步提升数据供给的规模、质量及流通效率。比如,支持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在企事业单位入表、入资、入股和融资等场景中应用;支持在数据先行区范围内对数据资产的质量、安全、合规、价值等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出具合法的评估报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探索入驻的市属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
此外,相关区政府部门也围绕数据先行区分别制定属地化的招商引资政策,在资金支持、房租减免、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吸引企业入驻,助力数据先行区范围内企业数据要素业务的开展。
第一条
依托北京市大数据中心和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设立公共数据资产登记中心和社会数据资产登记中心。
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数据资产,发放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支持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在企事业单位的入表、入资入股和融资等场景中应用。
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的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和交易使用。
第二条
支持在数据质量评价、合规评估、安全评估以及价值评价方面具备经验及相关能力的单位在数据先行区设立分支机构共同参与先行区数据评估工作,支持在数据先行区范围内对数据资产的质量、安全、合规、价值等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出具合法的评估报告。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鼓励企业探索将合规拥有或控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数据资产纳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支持以货币形式对企业数据资产进行计量评估,推进数据资产信息披露探索明确数据资产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事项。
第四条
支持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数据先行区成立数据集团、数据公司或数据研究院。
探索将先行区入驻市属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的模式,对企业的数据首登记、首入表、首交易、首开放等数据要素市场创新给予加分。
对数据先行区入驻的科技型企业,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全额加回,将符合条件的数据产品研发投入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五条
在数据先行区建设可信数据空间,综合部署智算、通算存储和新型网络传输能力,积极采用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
通过物理集中和逻辑汇通相结合的方式,导入工业、金融能源、科研、商贸、电信、交通、医疗、教育等数据资源促进数据跨行业融合应用。
相关数据专区使用方调用数据先行区算力资源的,可减免服务费,由财政资金进行相应补贴。
第六条
在数据先行区出台数据匿名化、去标识化技术处理规程。对于通过安全技术手段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处理的大规模数据集,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在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科学技术研究、临床医疗和新药研发以及公共服务领域数据产品研发中使用若相关数据内容来源者提出异议,则采取删除处理或适当协商补偿。
第七条
支持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机构,为数据先行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开展的数据跨境流动业务,提供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
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开展国际数据流动规则和标准研究,鼓励参与或成立国际数据组织和开源技术。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相关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国际数据空间创建,开展数据空间测试等服务。
第八条
鼓励数据先行区内的市场主体设立首席数据官,支持通过专职、特设岗位和兼任多方式进行岗位设置,定期开展能力培训,推进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
在数据先行区内加强人才引进和使用,促进人才交流和流动,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九条
加大数据先行区建设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资产登记,对于企业首次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该企业首批取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登记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鼓励企业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对于企业签订的首个数据产品交易予以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对于数据资源首次实现入表的,可以对企业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予以补贴。
鼓励企业通过数据训练基地、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平台或其他权威网站等渠道向社会首次开放数据资源,可以根据数据规模、数据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效果,对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条
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完善数据可信技术和“监管沙箱”制度。
针对数据先行区范围内的数据流通使用活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改、网信、通管、市场监管、公安和司法仲裁机构,建立数据联管联治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推动司法仲裁机构的前置参与,设立数据仲裁中心,开展涉数据类案件巡回审判。推动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和标准出台。
明确各单位按照数据的采集、管理、持有、使用职责履行数据安全责任,保障数据先行区内单位与个人的数据安全。
实施计划
第一步(2023年):建设培育期
阶段任务:
形成北京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和政策的体系。
制定数据先行区创建方案,完成重大项目立项前期准备筹建市数据先行办,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国家政策和平台支持。
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挂牌成立并运营数据先行区。
开展数据先行区重大项目(一期)建设和技术验证。
第二步(2024-2025年):运营推广期
阶段任务:
开展数据先行区重大项目(二期、三期)建设,建设文旅、金融等数据专区,建设完成数据资产登记、托管平台,开展数据资产评估试点。
数据产业基地加快建设发展,推进数据要素型企业招商引资,推进先行区运营推广。
第三步(2026-2030年):引领发展期
阶段任务:
形成全国数据产业高地效应。
树立全国数据要素流通的标杆
成为全球具有影响力的数据产业集聚区。
广西印发“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31条”
近日,规范数据要素市场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提出,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可以依法自主定价,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价有偿使用,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数据由市场自主定价。
具体内容如下
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要素市场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层面统筹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经费,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条 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区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数据确权登记、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重点工作,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
市、县两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
在数字广西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数据专家委员会,为全区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网信、公安、国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要素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务部门、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承担收集、产生、加工、使用、销毁数据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数据处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全区的公共数据采集应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一律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七条 各级政务部门和各类公共服务组织应当依托全区统一的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功能来实现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归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开放等大数据应用活动。
第八条 各级政务部门和各类公共服务组织按照“应归尽归、有条件使用”原则,通过物理汇聚与逻辑接入两种方式,及时向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归集公共数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强化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条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政务部门和各类公共服务组织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或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应用创新大赛、补助奖励、合作开发等方式,支持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就业、产业、投资、消费、贸易等重点领域,促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应用。
第三章 数据权益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
第十三条 按照急用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探索建立统一高效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规范数据产权登记管理。
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全区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推动实现与国家和省级数据产权登记平台的系统互通、结果互认。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探索数据产权流通模式,建立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数据产权流通体系,规范数据产权流通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平衡数据要素收益在不同环节相关主体间的共享分配,保护各数据要素参与方合法权益。
探索公共数据运营收益合理分享方式,政务部门、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获得的相关收益扣除成本后由政府统筹分配,专项用于支持保障公共数据治理和流通应用等相关领域。对公共数据来源部门,可按照公共数据市场化利用贡献,进行一般公共财政倾斜。
第四章 数据流通交易
第十六条 数据流通交易应当遵循合规高效、公平自愿、诚实守信、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原则。
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建立和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政务部门、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鼓励数据处理者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开展场外数据流通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场外交易规则,规范场外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强化数据交易场所的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突出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支持广西数据交易场所发展壮大,推动与其他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打造面向东盟的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
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广西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数据交易场所建设运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行业秩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广西数据交易场所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数据交易场所的金融规范管理,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规划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制定出台相关运营管理规范。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推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
支持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带头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鼓励社会各界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促进个人信息数据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机制,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支持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确认、评估、计量、披露等。
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可以依法自主定价,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价有偿使用,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数据由市场自主定价。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区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托中国—东盟信息港、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平台,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有序发展面向东盟的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引进和培育一批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支持社会各界围绕数据可信流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推动关键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
第五章 数据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以及安全预警、安全处置机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安等部门,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对本级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密码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流通交易场所履行数据安全责任等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行为等数据市场相关活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推行面向数据商和数据交易服务中介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加强对数据交易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推动建设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依法依规对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 构建允许试错、包容出错、及时纠错的工作机制。对有关方面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发展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取得预期成效,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未牟取私利的,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主动挽回损失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版“数据二十条”发布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其中提出,到2026年末,海南省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建立完善,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基础设施基本建成;数据要素市场高效规范有序发展,跨境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和监管机制形成,在医疗、航天、深海、贸易、投资、教育、旅游、金融等领域形成一批全国领先的跨境数据创新应用和产品,成为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示范省;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国际国内数据交汇、出入的枢纽节点,数据要素市场国际化、场景化水平明显提升。
提出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开发利用平台,推动全省数据、技术、资本、政策、市场等资源汇聚,打造全国领先、合规高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低门槛数据开发利用平台。
在数据流通交易方面提出,建立“1+N+X”互联互通的市场交易体系,鼓励进场交易、规范场外交易,推动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逐步形成1个省级数据交易场所、N个交易场所节点、X个行业版主协同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
《计划》在数据人才培养方面提出,依托省内高校、专业培训机构、大数据企业等,合作建立一批大数据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大数据产学研合作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等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丰富应用场景供给侧改革创新应用为重点,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安全有序流动,打造国内国际数据双循环交汇点,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到2026年末,海南省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建立完善,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基础设施基本建成;数据要素市场高效规范有序发展,跨境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和监管机制形成,在医疗、航天、深海、贸易、投资、教育、旅游、金融等领域形成一批全国领先的跨境数据创新应用和产品,成为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示范省;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国际国内数据交汇、出入的枢纽节点,数据要素市场国际化、场景化水平明显提升。
(一)实施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创新行动。
1.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行动。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制度。推进数据分级分类确权授权使用,健全市场主体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关联对象的知情权、决定权。探索开展数据资产核算研究,围绕数据资产会计核算的全过程,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管理机制和可行路径,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2.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行动。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全省统一、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体系,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探索构建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争取实现与国内国际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标准,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严厉打击黑市交易,取缔数据流通非法产业。
3.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行动。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机构数据分享价值收益方式,建立与自贸港相适应的市场评价机制和数据价值分配机制,强化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政策,推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数据要素利益初次分配、再次分配调节机制。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
4.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行动。探索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明确各方履行数据要素流通安全责任,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要素治理模式。探索建立自贸港数据要素培育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流通,划定法律法规监管红线,明确合规监管底线。
(二)实施数据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5.公共数据质量提升行动。构建涵盖公共数据资源组织管理、数据汇聚、数据共享以及安全保障的“一网共享”体系,建立各单位数据采集、共享、开放、使用及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数据编目、数据更新、数据质量和数据应用纳入数字政府效能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数据共享制度规范体系,推动建设数据资源一本账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开放自动化审核,促进公共数据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优化公共数据开放制度,有序扩充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优先推动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公共数据以数据产品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探索通过商业化、市场化机制解决公共数据开放不足的问题。
6.企业数据汇聚与个人数据保护行动。鼓励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与全省统一的数据开发利用平台建立可信互通的双向授权流通机制。建立企业数据开放供给激励机制,保障企业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多样化,发展数据产业并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强化个人数据保护,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处理数据,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处理个人数据。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安全合规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创新技术手段,推动实施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匿名化处理操作,保障个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7.多元数据服务供给站打造行动。探索建立各方广泛参与、共享收益的数据服务供给新机制。打造安全可信、合规开放的公共、企业、个人等多元数据服务供给站,有效赋能政务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梳理数据服务供给站数据汇聚目录清单,推进高价值高频公共数据、个人和企业数据向数据服务供给站安全有序、依法合规汇聚,以数据产品形式形成公共、企业、个人数据资产。探索数据服务供给站配套的数据产品登记、携带、授权、存证、溯源服务等运营流程规范,实现数据产品归集权属确认,做到“一地登记、全国共享”。
(三)实施数据开发能力提升行动。
8.全省统一开发利用平台搭建行动。依托省数据产品交易平台,搭建安全保障、高效开发和流通交易为一体的全省统一数据开发利用平台,打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第三方社会数据汇聚接入渠道,为数据处理者提供安全开放的可信计算环境。推动全省数据、技术、资本、政策、市场等资源汇聚,打造全国领先、合规高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低门槛数据开发利用平台。
9.典型场景赛道机制策划行动。围绕医疗、航天、深海、贸易、投资、教育、旅游、交通、金融等领域开展赛道活动,提出应用提升需求和数据资源清单,面向社会征求优秀解决方案,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将信息化项目需求策划为赛道方案,通过赛道机制遴选合作方。建立数据开发利用赛道机制定期评估、通报、奖惩机制,建立年度优秀赛道方案评选机制,面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
10.数据产品研发推动行动。支持大型工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电信运营商等行业龙头企业与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开展合作,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应用开发试点。鼓励企业和个人自主研发多元数据融合的数据产品,研究探索对企业开发使用的云资源、数据资源、开发席位等成本进行合理补贴,研发成果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
(四)实施数据交易能力提升行动。
11.规范高效数据交易体系打造行动。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基础上,整合优势资源,将省数据产品交易平台打造为线上线下结合,覆盖全省、连通国内、面向国际的规范高效数据交易场所,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建立“1+N+X”互联互通的市场交易体系,鼓励进场交易、规范场外交易,推动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逐步形成1个省级数据交易场所、N个交易场所节点、X个行业版主协同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
12.数据要素服务商培育行动。鼓励各类数据商入场登记,探索建立数据商登记、审核、认定等资质认证服务,建立场内数据资源贡献评价机制。探索鼓励服务商入场交易机制,建立服务商进场交易的标准服务流程。探索建立数据云服务标准目录及计费模式,引导政府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合规、安全的数据产品交易平台采购社会化数据产品及数据服务,制定企业购买数据产品及服务的交易优惠政策。
(五)实施数据基础设施提升行动。
13.算力网络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推动建设国家云资源池,构建分布式云网融合资源池,形成全岛算力“一张网”。推进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海底光缆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将海南打造成国际数据枢纽节点。以数据中心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以千兆光网、5G为代表的“双千兆”网络建设。推动数据中心、云平台、网络之间的协同联动,探索建设新型国际数据中心。
14.数据流通交易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推动建设全省统一数据交易基础设施,提供数据产品开发、交易、结算、安全保障等综合服务,推进数据交易全过程上链存证。探索构建联盟链,建立国际、国内、省内互联互通的交易流通新体系。推动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安全合规认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基础服务。
(六)实施数据产业孵化创新行动。
15.自贸港特色数据产业打造行动。创建中国国际数据服务外包基地,大力发展数据清洗、数据挖掘、数据审计、数据托管等数据新业态,推动发展国际数据服务产业。创建数据知识转化研究胜地,加强数据转化知识合作,支持以培训、出版物等方式发布知识转换成果。创建数据智慧产业应用创新高地,引进一批人工智能重点企业,深度挖掘智慧贸易、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应用场景。
16.数据要素招财引智行动。各市县、园区履行数据要素招商主体责任,以园区为纽带,吸引一批大数据企业入驻园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场景化应用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扩大全省数字经济比重。出台和完善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推进我省大数据产业升级。积极申请国家部委支持,落地一批“省部共建”数据产业试点项目。
17.举办中国国际数据要素产业服务大会行动。策划举办中国国际数据要素产业服务大会,鼓励市县、园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大数据产业特点,积极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会议会展项目。培育一批专业的数据服务研究和策划机构,完善数据服务会展产业链。积极申办与数据要素相关的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重大交流活动。
(七)实施数据产业人才孵化培养行动。
18.数据素养提升行动。实施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数据素养提升工程,制定数据素养提升培训方案,分层分类开展专题培训。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技能。推动“应用产生数据、数据创新应用”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良好氛围。
19.大数据人才培养引进行动。依托省内高校、专业培训机构、大数据企业等,合作建立一批大数据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大数据产学研合作基地。用好海南人才引进相关机制和政策,着力引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人才落户海南。完善大数据人才保障机制,在创业扶持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八)实施数据安全治理行动。
20.健全政府数据管理机制行动。落实政府、企业、个人各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加强对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的保护。健全数据接入开发流通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合规公证、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健全数据联管联治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
21.压实企业数据处理责任行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动企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环节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有规可循、有序发展、安全可控。
22.促进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协同安全治理行动。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
(九)实施数据跨境应用创新行动。
23.数据要素跨境规则制定行动。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主动对接CPTPP、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探索构建区域性数据流动规则。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海南在DEPA等规则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多渠道、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
24.跨境应用场景试点行动。坚持开放发展,基于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在贸易、航天、深海、医疗、旅游、教育等领域形成一批数据跨境典型应用案例。利用国际海缆、国际数据中心、海底数据中心、智算中心等基础设施,探索培育游戏出海、跨境直播、跨境贸易等典型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责任事项,形成自贸港工作亮点。牵头单位要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做好组织推进和指导督促,全省统筹、全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
(二)强化资源保障。结合财力统筹做好数据要素市场化培育的资金保障。积极稳妥引入社会资本,在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产业化发展和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业务骨干培训,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打造专业人才队伍。
(三)开展监督评估。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情况跟踪分析,定期开展工作进展情况评估,及时优化调整。加强日常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容错纠错机制,规范改正、保护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
《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公布
日前,《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公共数据?《条例》指出,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其中,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定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而公共服务数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什么是非公共数据?《条例》指在依法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收集和产生的数据,除了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数据。
谁来统筹数据应用?《条例》指出,江西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据应用工作,发挥数据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和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谁统筹数字政府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建设。
谁统筹大数据产业?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大数据产业发
谁统筹数据安全工作?江西省网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共数据
第三节 非公共数据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的数据管理、安全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数据,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收集、产生的,除前款公共数据以外的各类数据。
本条例所称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和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处理、数据流通和数据安全体系,协调解决数据应用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江西规划和建设,牵头协调数字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字社会建设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数据共享和应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业数字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
省网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应用、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等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提升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等政务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重大基础设施,建立完善网络、存储、计算、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对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中所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条 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数据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护责任。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收购等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依法订立数据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处理者终止或者解散,没有数据承接方的,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公共数据治理,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促进公共数据的授权使用,发挥公共数据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驱动作用。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政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数据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是实施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的基础设施,包括省级大数据资源平台和设区的市级大数据资源平台。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共享应当依托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
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的规划设计和省级大数据资源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负责本级大数据资源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政务部门和本省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以及共享、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对接。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包含数据的汇聚范围、数据共享和开放的类型、条件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向有关数据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将公共数据汇聚到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收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相适应;
(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收集;
(三)自然人数据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法人、非法人组织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以地理编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
(四)收集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提出本单位数据需求清单;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可以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负面清单。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以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正、公平、优质、便民的原则,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通过创新活动、合作开发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不予开放类三种类型。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不予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公共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流程,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工作,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及时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提供公共数据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校核、更正。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统筹公共数据的授权使用和管理,依法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节 非公共数据
第二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共享其合法取得的电子商务、城市管理、物流运输等与经济社会和民生发展密切相关的数据。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数据合作交流机制,推进行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入社会资本、创新应用模式、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依法开放、开发利用自有数据资源。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依法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确需采购非公共数据的,可以申请政府采购非公共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统筹本级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建立资产评估、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研发数字技术、推进数据应用,挖掘数据价值,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反映数据要素的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要素评估评价指南,科学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场所,促进本省数据交易场所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等活动,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三十条 数据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据应用工作,发挥数据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和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处理、可信流通的大数据核心产业,推动数据采集设备、存储设备、高性能低功耗计算设备、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设备等硬件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
引导和支持企业依法开展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应用、可视化和安全等软件开发,重点加强大数据分析关键算法、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研发。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工业融合,推动数据赋能工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势产业发展壮大。
引导和支持企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供应链等领域的数据融合应用,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工业领域的融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农业融合,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数字化建设及智能农机建设,加快建设主要农产品全产业链数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农业服务数字平台,推动数据赋能农业数字化转型。
引导和支持卫星定位、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农机等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推进农产品电商及仓储物流发展,提高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数字健康和智慧医疗,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医学影像辅助诊断、临床辅助决策、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方面的应用,加快互联网医院及医联体建设,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发展,完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提升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水平。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应用,推动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推进各类优质教育数据和数字教育资源跨层级、跨区域在线共享,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智能交通体系建设,推动智能道路系统、智能停车、智能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基础设施与运输服务、能源及通信网络融合发展,推进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众出行等交通建设管理全流程数字化,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推动数字技术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网络文化,加强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
支持智慧图书馆、智慧博物馆等数字文化场馆建设,推动智慧旅游发展和智慧景区建设,运用数字技术对文化和旅游资源进行改造提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和服务业融合,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推动数据赋能民生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高养老、抚幼、就业、体育等民生领域的数字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引导和支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推动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促进健康养老服务便捷化、智慧化升级;加快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智慧终端设施以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的适应性数字化改造。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数据赋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强碳排放数字化智能化管理,运用数字技术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和生态环境智慧治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建立和完善数据运用管理的制度,创新政府决策、监管及服务模式,实现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公共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赋能数字政府建设,加强办公体系一网协同建设,提升政务运行效能;加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建立全省统一、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
第四十三条 鼓励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数据安全保护服务活动,保障数据应用健康稳定运行。
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数字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数据应用领域的产品服务创新,推进布局数字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建设创新联合体、创新战略联盟等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数据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完善专业技术职称体系,创新数据领域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健全数据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设数据应用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数据领域基础型、应用型人才。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定向培养数据领域专业人才、复合型人才。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将数据应用能力培养纳入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营造数字化文化氛围。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数据服务等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数据领域标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合作,探索建设区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跨区域互认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对接数字大湾区、数字长三角,承接发达地区数字产业转移,创建数字经济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动跨区域数据领域关键技术合作研究、建立数据协同应用标准和规范,谋划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布局。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数据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数据的;
(二)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共享、开放渠道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已有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与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公共数据目录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数据汇聚至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的;
(五)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数据质量、安全管理的;
(七)篡改、破坏、泄露数据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行为的。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税务、海关、通信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江西管理单位开展数据应用及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支持广州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近日广州印发这份文件
近日,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广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从赋能广州实体经济、构建两级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创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等方面凸显广州特色,制定八方面30条措施。
《实施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体系,制定数据要素价值评估指南,推动数据要素价值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科学评价各区、各部门、各行业领域数据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扩大数据要素统计核算试点范围,支持在南沙开发区、广州开发区、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开展数据要素统计核算试点。
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广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内首个《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发布
日前,由浙江省财政厅归口,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制定的《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省地方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是国内首个针对数据资产确认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标准,将于2023年12月5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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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资产进行管理越来越重要,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亟需加快数据资产化进程,该标准的研制实施将填补数据资产确认标准空白,指引组织对其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进行确认为资产,将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引导数据资产化进程,发挥数据资产为组织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的重要作用与市场价值,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本标准为首次针对数据资产确认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及实施将促进数据资产化进程,为浙江省国有数据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标准配套服务,在数据资源开发、数据要素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
有利于破解数据资产确认难题,促进数据资产管理活动的协调一致,挖掘和实现数据资产的价值,助推数据资产公共服务,促进数据资产交易流通,为加快数据资源开发提供标准化手段,为健全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建设提供标准技术支持,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标准技术支撑,有利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来源 | 新京报、中国经济导报,数据观综合通信产业、中国信通院、人民日报、上海证券报、国家数据局、北京经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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