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用范围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二、判断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解读
这里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所有权”,一个“不享有所有权下的控制”。一般而言,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时,所有权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有些情况下,资产虽然不为企业所拥有,即不享有所有权,但企业控制了这些资产。例如对于租赁合同而言,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在这项交易中,承租人虽并未获得相关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其有权在使用期间内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并获得该期间内该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则通常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在这个例子中,出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是由于“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满足了租赁资产“入表”的条件。
针对数据这种特殊形态的资源而言,其法律权属的形式可能更为多元和复杂,例如,数据二十条中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分置的产权概念,实质上也是将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区分开来了。企业在建立合规的数据采集、加工、使用、流通制度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对于数据资源的“权利”进行盘点和分类。如何将上述数据分置的产权概念与会计核算中对于数据资源的“拥有或控制”进行对应,是企业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
三、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按照会计上经济利益实现方式,进一步细分为“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和“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两类,并规范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下相关数据资产交易的处理方式。
(一)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等规定,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
解读
需要关注的是,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将征求意见稿中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修改为“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这一修订表明,落入无形资产准则范围的数据资源既包括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也包括企业将数据资源用于“对外”提供相关的服务,例如数据的授权使用等。
(二)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原则
存货的确认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解读
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日常持有且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按照存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这里有两层意思,首先该出售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其次是以交付数据产品形式的出售,主要针对数据要素类企业为客户提供数据产品的情况。而企业使用数据资源为客户提供数据相关服务的情形,适用于本文四、(一)中提及的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四、数据资源的列示和披露要求
(一)
资产负债表列示要求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列示。根据确认的资产情况,分别在“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数据资源”项目。
解读
在规范数据资源相关资产的列示时,暂行规定在强调了“重要性原则”和“实际情况”,有助于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对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状况的重要程度来进行列示,以提升财务报表披露的效率和价值。
(二)
必要的数据资源披露要求
企业分别按照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存货的具体准则规定进行披露,细化了披露信息的具体列示方式。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二)
自愿的数据资源披露要求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信息,包括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等信息,以及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应用场景和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等不同维度的信息。
解读
由此可见,暂行规定对于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较高的期望。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经过判断不满足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数据资源,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的信息。此规定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更充分地理解企业在数据资源领域的投入,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数据资源价值。而企业也需要充分理解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提前评估相关披露要求对于企业的影响和需要开展的准备事宜。
五、生效日及过渡规定
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未来适用法,暂行规定实施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六、关于企业适用暂行规定的准备工作
对数据资源进一步细化、强化披露,合理反映数据要素价值,将有助于引导企业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并为投资者了解企业价值、提升决策效率提供有用信息。企业可从以下方面推进数据资产“入表”的准备工作:
建立“业数财”融合的数据治理体系
企业需要通过数据治理,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提升数据管控水平,厘清数据资源相关权利,进一步挖掘数据价值。同时实现前端业务,数据资源与会计核算需求的融合,满足会计计量属性下的数据支持、制定成本归集和分摊机制,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息系统支持,为资产“入表”做好准备。
建立数据要素的价值发现、价值提升机制和渠道
企业需要在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的价值发现和提升机制和渠道,合理论证数据资源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
做好数据资产入表前的充分评估和试点研究
企业需成立专门的数据资产“入表”评估小组,测试和评估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期准备和信息系统,明确数据确权机制,计量和核算机制,数据资产经济性评估机制,制定完善的会计“入表”方案。同时深入理解和评估数据资源披露的要求,区分必要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在满足准则要求的基础上,提高财务报表披露价值。
总结
总体来看,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我国企业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相关会计处理和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提供了有益指导和积极推动。但是数据资源的特殊性使得其在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诸多方面面临更多的挑战,在推动数据资源管理使用实践中,亟待企业在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加快完善相关会计处理准备支持工作等方面加大力度,进一步建立能全面、恰当确认、计量和披露数据资源相关信息的机制及系统。
数据资源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入表
《暂行规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相关准则相一致,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深圳数据交易所分析认为,《暂行规定》不涉及对现有会计准则的突破,进一步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信息披露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数据资源对于企业的价值创造正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投资者、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有关各方均高度关注数据资源的利用情况。强化信息披露也是《暂行规定》的重点之一。
推动数据资本化,改善资产负债率
中国信通院广州分院研究显示,2022年企业数据资产溢价41.9%,数据资产富集企业并购溢价率明显高于普通企业。在海外已有案例:领英在被微软收购时,正是因为其拥有的海量用户数据资源,获得了高额溢价。
数据资产定价估值仍未有统一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发布的《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数据要素”的表述,而是使用了“数据资源”的概念。深圳数据交易所分析认为,这一变化更加聚焦了企业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过程。
各地探索解决数据确权难
“数据二十条”创造性地提出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并强调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不过,《暂行规定》中并未有数据确权的表述。因此,后续数据确权等相关政策的出台,对《暂行规定》的顺利落地十分关键。
专家建议:企业应加强数据治理
重磅消息接连释出,我国数据要素产业提速发展。面对新规,企业该如何把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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