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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利旧创新、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省营商环境局负责组织编制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拟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省级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除外),审核项目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情况;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审核省级项目安全建设内容;省发改委负责批复省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公安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审核省级项目密码应用规划等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省内网办(省电子政务内网暨党委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省级项目;省委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级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第五条 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公共平台支撑体系和数据资源体系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确需单独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第七条 省级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申报、联合审核、计划编制和省政府批准等环节。 第八条 省营商环境局每年6月征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统筹,汇总整合、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依据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数据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及密码应用方案等。 第十条 省营商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出具集约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审核意见。省委网信办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省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密码应用审核意见。原则上每个项目的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对于投资规模大、数据资源重要、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省营商环境局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联合审核期间可进行陈述和补正。 第十一条 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年度建设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但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经省营商环境局、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上一年度建设计划未完成的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国家、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已有项目的衔接。由省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不再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省级项目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省政府审定等环节。所有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除外),均应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并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进行合并,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 第十八条 通过省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省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连同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省营商环境局,省营商环境局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具批复意见,原则上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和批复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省级项目,由省内网办负责组织评估论证。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通过批复的省级项目,由省营商环境局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审定的资金来源和额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政策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和保护制度,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优先采购安全可靠的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强化采购和使用云计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项目验收时需提供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度结束前向省营商环境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报告,省营商环境局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但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报省营商环境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级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省营商环境局组织竣工验收。 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委保密办、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或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省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组织专项技术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省营商环境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省营商环境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级项目中的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通过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测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营商环境局,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营商环境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加强省级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省营商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报运行维护经费,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报运行维护经费,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财会监督,分别履行依责监督和内部监督职责,接受省营商环境局、省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在接受审计等监督工作时,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信息化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营商环境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省级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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