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技术标准是令人着迷的,它们如此神秘莫测和稠密,只有工程师和知识产权律师才能够使用,这似乎与日常生活相距甚远。同样的,它们对于现代日常生活也十分关键。从你早上第一杯咖啡开始(按照颜色、质量和焙烤的标准来划分等级),到确认你的电子邮件收件箱(根据私营公司和国际技术协会设定的众多协议来使用),再到你每天上班(需要使用根据政府制定的标准提供的汽油),生活就是被(各种)标准所支配。如果缺乏标准,没有准确的时间和效果作为成本参考,产品的对比将无法实现,也无法利用互联网技术,甚至无法在商店购物。标准确保了产品的兼容性(这一点对电信、音频、视频和信息技术的运作至关重要),并且有助于信息的传播。当产品标准化之后,潜在的买家或用户会清楚地了解产品的性能以及什么才是他们所需要的。
在技术产品中,标准能够确保跨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兼容性(Braunsteinand White 1985)。在产品标准化之前,存在众多不同的产品协议,使产品之间难以兼容(Besenand Johnson 1986)。随着产品的标准化,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同厂商和品牌的多个产品,而不用担心产品之间不兼容。读者可能会想起通用串行总线(USB)出现之前,电脑配件中有很多不同的连接端口。市场上各个品牌的电脑不一定拥有所有必须的接口类型,这就意味着用户不得不购买适配器或者在购买电脑前仔细检查电脑设备的兼容性问题。在USB 标准产生之后,用户就了解到无论他们购买何种品牌,配件都会兼容。
尽管技术标准在生活中普遍存在,但它们仍然是一个谜。大多数人既不清楚它们包含什么,也不了解它们是如何被制定的。然而,他们的重要性不止体现在推动现代生活这一点上。标准为技术产品和服务创造了市场,并且设定了这些市场中的竞争条件。本文主要探讨标准化的一个层面,即基本知识产权的内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SEPs。在数百页的关于标准的文件中,有关SEPs 的条款在决定全球经济中技术、市场、公司甚至是国家的命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验证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之间的交叉点,并解释了SEPs 对技术市场和不同国家工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SEPs决定公司参与标准化技术市场的成本,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在市场中拥有SEPs产权的公司相比于那些没有SEPs 产权的公司,具有成本的优势(BekkersDystersand Verspagen2002)。相对于局外者来说,SEP 拥有者在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时,不需要支付许可费,或者只需少量费用。第二,SEPs 的拥有者对标准的特定技术特征有更清晰的认识,也因此在判断下一代标准的技术趋势上具备优势,有助于维持相对优势(Correiade Britoand Pelkmans 2012)。
从宏观上看,世界经济中的不同国家在(标准)系统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因此对标准中知识产权的规范就存在不同的认识。不出意料地,发达国家通常支持严格的知识产权标准规范。知识产权是一种所有权,无论是限制使用或者是设置被使用的价格(Simpkin 2010),所有权的拥有者有权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发展中国家则处于困难的位置,由于生产的全球扩散,它们充当了按照既定的技术标准来生产技术产品的主要生产商角色。为了使产品满足全球的市场需求,发展中国家必须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但是,这样做会使得公司增加支付SEPs 的使用费。这样既增加了成本,又降低了利润,从而减少了可用于投入到下一代技术开发中的资源。因此,新兴经济体,尤其是中国,正不断地推进管理SEPs 的新规范的进程(Maskusand Merrill 2013)。中国试图制定免费或者名义上的知识产权标准的迹象十分明显。
本文首次定义了技术标准和SEPs,以及两者在确定技术产品和服务市场中的定位。有两个案例供研究。第一,集中于早期SEPs 在欧洲和美国的移动通讯标准中的定位。这种情况显示了知识产权的强制执行性对技术市场的规范能力。第二,检视了中国的两种标准化成果,可以清楚地看到SEPs 的许可费对中国企业造成的挑战,以及在中国在改变知识产权规范的标准中所作的努力。本文接下来对SEPs 的未来的标准和公共决策标准作了总结。
定义技术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
技术标准被定义为通过正式或特设机构,按照协商一致或者修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其目的为作为一种具备互操作性和可比性的平台,在此进行创造其他应用和创新的活动,而签署的正式的书面协议(2013 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这个复杂的定义包含有两种标准:法治标准(通过具有约束性的政治来制定)和事实标准(由已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能够强制其他竞争标准退出的企业或者私人制定)两种。不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的标准都可以通过私人集团、联盟,亦或是政府或国际组织制定。通常来说,标准的起草由小组开始,交由技术委员会投票决定,最终被所有的标准化使用者采用(2013 年国际标准化组织)。
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公共产品,因为一个企业对标准的使用并不会妨碍另一家公司采用同样的标准,它们应当被当作“半公共产品”(Kindleberger 1983)。所有的企业都受益于标准化,但是那些积极参与设定标准和对关键技术有所贡献的企业获益更多。企业受益于标准的程度取决于它是作为标准的创造者(贡献者)还是使用者。
标准一旦制定,就会对技术发展和营销方面产生各种影响。首先,标准将“冻结”技术的发展。这并不意味着创新或者技术发展的停止。相反地,“冻结”意味着标准根据目前的工业水平归结为一点,并将知识融合到一个平台上,其他的设备和相关平台因此建立。第二,无论替代技术是否有技术价值或商业价值,设定标准会有效地“限制”它们的发展。一旦设置了标准,企业必须保证它们的产品符合标准,免得使自身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第三,标准能够转移市场竞争的基础。一旦设置了标准,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利用它,竞争将不再有新意和差异,而是以价格为基础。
上述三个影响都可以在20 世纪80 年代和90 年代对录像带的实施标准中看到。20 世纪70 年代,索尼最先推出了录像带品牌Betamax。同年,与之竞争的标准格式,也就是由日本胜利公司 (JVC) 制定的家用视频系统(VHS)出现了。虽然Betamax 有着明显的优势,而且提供了更好的画质,但到80 年代初,VHS 已经占据了标准的主导地位。VHS 战胜了Betamax,因为它的创造者JVC 同意将技术广泛应用并降低许可成本。随着更多的企业使用VHS 系统,其价格越来越低,内容也变得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的用户使用VHS。一旦VHS 达到质变的临界点,Betamax 用户就会变成“孤儿”,他们能够选择的内容将越来越有限。一旦VHS 赢得了标准竞争,技术将会被冻结。企业能够利用标准生产技术并且进行升级,就像升级更高清或者是放映时间更长的录像带一样。但是,标准化的技术将始终保持不变,直到20 年后被一个全新的技术所替代,也就是后来的DVD。VHS 播放器制造商的竞争转到价格上。在所有的设备具备相同功能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兴趣会转向价格和独特的功能上,即DVD 生厂商会在与VHS 和光盘播放器的竞争中胜出,未来的发展也会转移到价格上。
嵌入式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就是标准对市场的影响,再扩大点讲,也包括对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广泛影响。SEP 是一种专利,但如果用户创造了符合标准的技术,SEP 的技术范围一定会被超出。
考虑到技术的现状,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进一步说明了,(标准的)必要性意味着在技术领域上(相对于商业来说),制定或使用符合标准的技术,而不会侵犯到特定的知识产权是不可能的。同样地,Jay P.Kesan 和Carol M.Hayes将SEPs 定义为技术专利,它的本质和交互操作是紧密相连的,都集中于标准的一点。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以电子插头为例,如果特定行业中所有的或者大多数的公司都选择使用同样的插头作为充电设备,这个插头的形状就是一种事实上的标准。如果这个插头被专利化,任何一家公司生产与该插头兼容的产品都会违反这项专利。因此,相关专利对实际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早先的技术标准通常有几十个或者数百个必不可少的标准,而现代的标准通常会有数千个基本专利。SEPs 对技术中的标准就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很难围绕专利进行创新,并生产出兼容或者大致相同的产品。相对于破坏创造的积极性去违反知识产权,标准化组织为SEPs 的拥有者提供了更多的选项,以便于宣传和促进技术得到更广泛的使用。
任何一个希望使用标准或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行为体都面临获得专利许可的问题。这个过程可能会带来几种潜在的风险。首先,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或许会声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拒绝(授予)技术许可。如果这发生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制定者必须尝试发现一种绕过专利或是所有被封锁的标准的方法。第二,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在声明某项标准实际上侵犯了他们的专利之前可能需要等待。如果企业再次拒绝他们的知识产权许可,这也就是所谓可以阻止标准执行的专利滞留。另一家企业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许可证,但是条件是在高度限制的环境下或是收取高昂的费用,这样会对标准的采用和公司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第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会将专利转移到第三方,并决绝承认或者接受由前任拥有者制定的许可协议。这一点导致了很多诉讼案,新的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改变已经达成的条款并增加许可费用,例如谷歌公司购买摩托罗拉的移动专利的案例。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标准制定机构和国家政府会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专利就是知识产权,必须得到保护,否则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就没有激励作用。对于冒着风险而进行的发明来说,专利是十分必要的,即便这些专利可以决定技术标准的命运。自从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了如此多的选择优势和价格优势,它们被认为一定会发展壮大。如果一个标准涉及到SEPs,就必须做好专利许可。
一个为人熟知的原则就是“合理无歧视原则”。其他行为体希望SEP 的拥有者能够在无歧视原则的基础上授权使用他们的专利,作为交换,他们将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美国和欧洲普遍坚持这一原则。
但是,中国就是最大的特例。在中国,政府试图对技术的标准化设置规则,这样会削弱硬性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中国政府并未明确表示专利是不重要的或者它们应该是无效的。相反的,在考虑从那些希望在专利许可上得到最大化收入的公司那里获取技术专利或者SEP相关协议的授权书之前,标准发展组织被鼓励尽量去获得无专利许可费的SEPs 或那些只收取名义上的许可费的SEPs。这一目的旨在鼓励公司以廉价地提供它们的知识产权的方式换取对其技术标准进行更广泛的推广,在这种情况下,更大的用户群体能够保证其许可费用的收入和相关符合标准的产品的销售收入。
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是如何塑造市场的
随着对标准和SEPs 的进一步理解,研究者们可以深入研究它是如何影响市场的。标准化的研究认为,在标准化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有三个竞争阶段:前标准化时代、标准化时代和后标准化时代,(Besen and Johnson 1986)。在前标准化时代, 各种技术或竞争格式大量出现。在这个阶段,各种技术之间的竞争会促使它们提供最好的质量,最好的可操作性或其他具有优势的服务。现代个人电脑行业的发展恰好说明了这一点。直到1984 年,还存在至少有四个主要的个人电脑(PC)标准: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苹果,UNIX 和CSIS。它们竞相提供最令人满意的用户体验(比如苹果)或最大的效用(比如IBM),但这四者之间都是不相容的,因此一个电脑系统软件不能运行在另一个地方。每种系统都还使用独特的外围硬件,购买十分困难。一家公司系统的用户被有效地锁在一个封闭的垄断市场,同时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价格。
随着IBM 决定使用第三方的操作系统,四种技术平台之间的僵局被打破了,而技术标准也由此确定——微软磁盘操作系统(MS-DOS)和台湾计算机硬件制造公司提供的IBM 的基本输入/ 输出系统的盗版。由于MS-DOS,随着“PC 克隆”的出现——可计算的硬件能力相似,都能运行相同的软件,消费者能够选择竞争品牌而不担心软件不兼容的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采用IBM 的PC 标准,它在市场上取得了关键的优势,迫使竞争对手逐渐退出了这一领域——除了苹果仍保留了一个利基市场。
一旦标准设立以后,各品牌的电脑和制造商不得不在价格上进行竞争。对用户的竞争和标准化组件的实用性会促使价格降低,进一步鼓励了标准的采用。现代的PC 行业,已经处在一个对价格高度敏感的竞争环境中,一般电脑制造商必须尽可能生产便宜的产品来支持销售。大多数用户不再关心个人电脑的品牌,因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互换的。
而标准化的市场使得竞争从产品的特点转向价格本身,竞争的回报深受SEPs 的影响。一旦某种标准被采纳,或者SEPs 的名单得到确认,拥有专利权的公司有权要求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是默认按照合理无歧视原则收取,而没有明确的关于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在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标准上,其相关专利被欧洲、美国和日本的公司持有,这些公司中包括东芝、松下、日本胜利公司、三菱、日立、时代华纳、飞利浦、索尼和先锋。与家用视频系统(VHS)相比,DVD 具有一个更为开放的标准,任何一家公司都想要可以生产DVD 播放机和光盘。然而,他们将被要求支付专利费给这些公司,在2004 年每台DVD 播放器的许可费约20 美元(人民日报2004;林登,2004)。当DVD 播放器刚被发明出来的时候,这似乎是一个合理的数额。然而,由于DVD 播放机的批发价格在21 世纪初下降,这一专利费成为最大的生产成本,当制造商支付专利费用给专利持有者后,这一行为严重限制了它们的利润。对于希望提升技术的公司来说,特许权使用费的成本限制了资本的能力。对于希望在下一代标准中继续巩固自己地位的公司来说,特许权使用费为研究和开发投资提供了收入来源。
此外,SEP 的持有者通过交叉许可,可与其他持有者共享知识产权,这是一项非常普遍的行为(Bekkers and West 2009)。交叉许允许专利持有人之间可以以一种免专利费的方式来使用彼此持有的专利技术。因此,这些专利持有者就可以以一种相对于那些没有专利的公司更为低廉的价格生产标准兼容的产品。这一成本优势使得他们可以和那些无专利的竞争对手打价格战,或者赚取更多的利润。由此可以看出,SEPs 对标准化收益分配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为了说明在市场条件下,SEPs 和专利的原则,这里试举两例:
第一,20 世纪80 年代和90 年代,欧洲和美国移动电话标准的设置和性能;
第二,中国最近对于标准化的尝试。在这些例子中,标准化专利扮演了完全不同的角色,对最终结果产生显著影响。在移动电话的这一例子中,有限的专利许可决定了谁才是符合条件的行为体——这直接在市场竞争开始之前决定了赢家和输家。
而对于中国的标准来说,在SEPs 的成本上所付出的惨痛教训促使中国试图改变国际上管理知识产权的规范,鉴于拥有技术者的既得利益,中国标准制定者开始相信,提高竞争力的唯一方法是创造出一种可以替代目前全球昂贵的知识产权标准的另一富有技术竞争力的中国标准。这种想法旨在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的规范进行变革,而不违背知识产权本身的规范。
事实上,SEPs 仍会被接受,但其定价的规范可能会从任意的合理无歧视原则转向以象征性的价格分享知识产权,以此来鼓励标准及和其兼容的技术的采用和传播。
移动电话标准
全球第一个电信标准是由欧洲公司财团开发的全球移动通信,它处于两个主体的管控之下:数字移动电话和之后的欧洲电信标准协会(Bekkers, Verspagen and Smits ,2002)。在20 世纪80 年代,斯堪的纳维亚,德国,法国,意大利已经发展了四个独立而不相容的移动电话系统,创造了高度碎片化的国家市场(Funk,2002)。因此,法国的移动电话在跨越国境进入德国境内以后,就无法使用了。为了解决这一不兼容的问题,1982 年欧洲各地电信运营商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此来推动单一泛欧标准,取代各不兼容的国家标准。这一备忘录逐渐成为数字移动电话的标准,并随后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移动通信标准。
这并非让公司自身去发展竞争性的标准,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使用国家级的代表来表决协议和知识产权政策(Brenton 1990)。这一模式确保所有成员国都能感受到在开发过程中自身已经被容纳入标准,同时也能号召各个成员国的公司采用此种标准,也为较小的成员国在标准完成之前,表达它们的担忧提供了路径。然而,由于这一标准的通过只需要绝对多数,所以可能会忽视一些持反对意见的国家。
当单一泛欧标准被确立以后,全球的标准制定也逐渐成型(Funk 1998, 2002;Funk and Methe2001)。因为有很多公司可以提供相关技术(包括所有欧洲主要的电信公司),即兼容的基础设施和手机技术,国家电信部门和电话公司可以挑选技术。进一步鼓励采纳标准,在一个共同平台上的竞争意味着设施的价格将更为低廉,同时也意味着有广泛的使用基础。2005 年,全球移动通信达到顶峰,在产业中占据了75% 的份额(Bekkers and Updegrove 2012)。
对于知识产权,乌托邦理想式的完全免专利费标准作出了最初的努力。虽然1982 年的谅解备忘录建议所有的SEPs 可在免专利费的基础上使用,法国和德国政府为包含SEPs,基于合理无歧视原则推动全球移动通信去采纳它们的技术(Bekkers, Dysters and Verspagen 2002)。相比之下,瑞典爱立信在免税基础上提供了另一种移动电话的操作方法,即使用非专有技术。该方案一旦被采纳,这个免专利费的核心有助于保持整体专利费率低。这个较低的费率除了扩大用户基础外,还将进一步促使全球使用这一标准。
到1998 年为止,GSM 只列出380 项标准化专利,其中存在重复的部分,因为它们被提交到了多个司法管辖区(Bekkers and Updegrove2012)。爱立信几乎没有GSM 的专有技术,而是选择销售设备和手机来赚取收入。创造了技术核心之后,爱立信享受制定兼容技术所带来的竞争优势。
最大的标准化专利持有者是摩托罗拉(同上)。与爱立信不同,爱立信试图通过出售硬件——一种在中国公司之间很常见的模式——摩托罗拉寻求最大化的特许使用费的回报。对于全球移动通信协议来说,摩托罗拉的技术是必不可少的,但该公司甚至拒绝接受合理无歧视原则。摩托罗拉要求与任何采用全球移动通信的公司在双边基础上设定提成费率以及能够区别对待允许其技术许可的公司。当摩托罗拉拒绝发放许可的时候,一些欧洲公司将无法生产全球移动通信设备。对于那些确保拥有许可的公司来说,摩托罗拉的专利费率范围约为全球移动通信产品的批发价格的10% 到13% (Bekkers and West 2009)。这些授权费增加了公司的生产成本。摩托罗拉和其他领先的全球移动通信的开发商签署交叉许可协议,使得自己很大程度上免去特许使用费的花费(Bekkers, Dysters and Verspagen 2002)。
在码分多址(CDMA)标准上,领先的开发者高通采用了一个与爱立信截然不同的方式。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起,高通正积极寻求退出基础设施和手机行业的机会。由于在生产硬件上没有竞争优势,高通寻求通过许可其技术来获取最大化的收入。CDMA 的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高通所持有的标准化专利。在强调授权收入的同时,高通在与来自韩国三星代表接洽的时候,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表现的很开放(Yoo,Lyytinen and Yang 2005)。尽管全球移动通信标准的行业领先者不允许三星参与开发或调整协议或加入新的专利,高通仍欢迎三星的援助。三星因此能够在码分多址的标准上获得知识产权。市场的结果是韩国采用了码分多址,而非全球移动通信标准。
在全球移动通信网络的情况下,决定SEPs市场管理的规则共有两种。由于爱立信提供的免授权费的技术,基于授权专利,总成本将会低于他们采纳的德国和法国之间的协议。然而,摩托罗拉坚持区分获得许可者和控制每个许可者的费率,这一费用为标准的核心开发者提供了所有成本。那些为全球移动通信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比其他人受益得多,帮助他们赚取更大的利润,并为下一代的电信标准的确立做好了铺垫。在CDMA 标准中,高通愿意开放标准给三星,导致在韩国的CDMA 实现了垄断,并帮助三星发展核心创新能力,这是其在未来几代移动电话的更新上用得到的。无论是全球移动通信还是CDMA 都涉及了SEPs 的使用。在这两种情况下,并非自各国的所有的公司都被允许参加标准的开发或生产相同条款的技术。在对任一标准的发展上,没有提供贡献的公司,比如一些其他中国电信设备企业如巨龙、普天,必须要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支付费用,不像三星(享受优惠知识产权的待遇),或者全球移动通信的开发者(它们有专利分享协议),这些公司处于成本劣势的境地,这一劣势将限制它们投资技术的能力,并造成在全球经济中出现了一个不平等的机会分布现象。
中国技术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面临的环境与西方发达的技术巨头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成员国所面临的环境截然不同。他们的技术开发能力往往较弱,并试图追赶或跨越。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合理无歧视原则下的技术标准开放,使他们的技术水平快速提高(Blind andJungmittag 2005)。只要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许可费,就可以获得和利用嵌入在标准下的技术和专利,不仅能制造与标准兼容的产品,而且还可以研究和改进它们。这种方法是一个巨大的优势。非标准化专利技术不那么开放。除了标准的合理无歧视原则下的规范,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可以完全阻止他者对于这个技术的要求,从而形成一个真正的垄断。当企业无法得到技术去研究、仿制或改进它,他们想要技术升级或赶超的任何试图都将被阻碍。
得益于合理无歧视原则的规范,标准变得更加开放。尽管如此,开放的标准本身并不是灵丹妙药。如上所述,对于标准化技术来说,SEPs 的许可决定竞争市场的结构和规范。这个开发兼容技术的许可费迫使制造企业支付全价。
在21 世纪头十年,中国DVD 制造商指出,许可费成本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单—生产成本条目(Cai 2006; Chen 2008; Ding 2009)。即使DVD 播放器的批发价格下降了许多,组件的价格也同样如此,但许可费维持不变,使得中国制造商已经很薄的利润继续被削减。
为了解决这个竞争劣势的一种方法是改变对于SEPs 的管理规范。SEPs 的政策,可以设计为类爱立信的做法,而非像摩托罗拉在上述案例中,对于全球移动通信所做的那样让企业限制使用,例如高通公司对CDMA 的标准所做的那样通过发放许可取得利润最大化。再比如爱立信,技术在免去授权费的基础上发放许可,而公司通过制造业和销售产品等领域竞争,而非通过知识产权竞争。对于新兴经济体,这种方法补充了他们现有作为制造商的竞争优势。这将降低他们的投入成本,同时提供了大量标准化技术消费产生的基础优势。
为了说明这种情况,我们参考音视频编码标准的例子。DVD 播放机中的一个许可项目是MPEG-2 音频编码标准。视频编码标准的模拟声波或光波转换成数字格式(1 和0),转换为数字格式为模拟回放。MPEG 标准是由运动图像专家组所创立,这是一个成立于1988 年的委员会,协调音频和视频发展的标准(MPEG 2010)。
在20 世纪90 年代和21 世纪的早期,MPEG-2 标准是事实上所有数字媒体的工业标准,直到2003 年3 月被MPEG-4(也称为H.264)取代。该标准适用于光盘(CD)和DVD 播放机,以及早期的互联网视频和音乐文件和传输格式。MPEG 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条件下,所有兼容MPEG-2 的设备要付2.50 美元的许可费(Kanellos2004)。CD 和DVD 的生产商也需要支付这一费用。
中国的制造商尽管在21 世纪早期生产了全世界百分之七十的DVD,但他们的利润空间被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严重挤压(Linden 2004)。中国的制造商和MPEG-2 和H.264 标准的研究人员声称,这两者数百项的标准必要专利,大部分是技术上不必要的。中国人声称,许多专利只是渐进式的与现有其他专利不同,或是这些专利完全没有必要研究符合其标准的技术。因此,中国公司辩称,专利池包含了大量的专利,他们不得不授权,但这是不必要的成本提高。
一旦设置标准,由于网络效应的缘故,它将难以更替。在存在一个关键的用户和供应商的标准的情况下,在同一技术水平,竞争的空间被严重挤压。为了帮助克服中国企业面临的成本困境,中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发起了一个项目,建立一个廉价的新一代音视频编码标准。2 通过政府研究机构、大学和工业实验室的努力,被称为音视频标准(AVS)的一个由中国研发的替代品于2005 年被发明了出来。它使用了不同的方法,因此不会侵犯外国专利,AVS 能够实现与H.264 相类的编码和压缩效率(AVS 2012)。与H.264 的发展不同的是,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在AVS 的研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贡献了大约一半的SEPs。
AVS 的发展同盟声称坚持基本的合理无歧视原则。然而,实际上,这一小组更青睐无许可费的标准必要专利或公司同意将这一专利纳入其专利池中的形式,而非建立在双边关系基础上的谈判许可(AVS 2004)。2 AVS 同盟严格审查了必要性的声明,最终确定了专利池中的50 项专利, H.264 达到了1000 项。专利池的目的是降低SEPs 的许可成本。AVS 同盟还提前宣布许可费为每设备0.12 美元。拥有SEP 的公司不被允许利用许可费赚取大量的金钱。其目的是鼓励广泛采用标准,以及让公司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而不是利用知识产权授权赚取收入。
虽然因果关系还不清楚,中国的行业代表和学者声称,AVS 的低价格迫使MPEG 授权机构为H.264 设置一个低得多的许可费率。甚至是具有更多标准必要专利的MPEG-2,其许可费率也从2.50 美元下降到0.15 美元。2 当许可费较低时,无论是AVS 还是H.264 ,中国制造商可以节省大量的力气生产标准兼容的产品。这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投入更多的资源到未来的技术发展中。
除了建立可替代的技术标准,为了降低专利许可费,中国企业和研究机构还在积极寻求在国内和全世界制定仍然在前期的标准化阶段的技术的标准。其中有一个这样的倡议,协同服务和资源共享(IGRS)标准,它被用于正在开发的物联网(IGRS 2012a)。IGRS 标准能够实现手机,电脑,电视和有线电视接收器在短距离之间的共享资源。随着技术的发展,它逐渐具备在市一级的地方利用兼容设备实现共享资源和无缝通信的能力。现代的电信标准下的无线信息处理设备有所不同,如笔记本电脑的Wi-Fi 操作,IGRS 希望所有设备都可以使用相同的协议,顺利和有效的沟通。IGRS设备网络的设计是自动的,无需从服务经理或信息技术部门干预整合新设备。当IGRS 设备处于彼此的范围内,他们会自动连接并开始共享所需要的资源。因此,如果旁边有一台电脑,手机处理进程的能力,可以通过与这台电脑共享资源而大大提高。IGRS 并不是一个中国独有的想法;它在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内容、计算机和通信的融合标准3 在2012 年已经被采用。
中国企业希望改变管理知识产权的规范并以此来获得更好的收入和利润所表现出来的程度,IGRS 标准是由中国制造商提出,而不是研究机构。虽然IGRS 工作组是由工信部在2003 年正式成立,技术的发展却早已经在领头公司如联想开始。工作成立开后,联想等几家公司为标准协议工作了18 个月,将结果在2005 年提交给工信部。尽管联想在工作组的参与有限,然而,这一标准仍然被广泛地认为是联想的标准。4 其他参与开发的企业,包括长城、康佳、TCL、海信,都不愿申报或分享他们潜在的标准必要专利,害怕这些专利会被给他们的主要竞争对手获得。为了鼓励在标准研究上的进一步参与,联想正式从工作组的领导岗位上调离,与此同时,一个新的IGRS的企业实体,类似于许多全球其他的标准与官方的许可机构在法律上相独立,将负责许可和认证标准兼容的产品。在2012 年6 月,该机构的会员从59 名增长到170 名(IGRS2012b)。
对于IGRS 的SEPs 的规则来说,更像是那些在AVS 中的规则,它建立在中国制造商在早先全球规范上得到SEPs 许可的经验之上。首先,为防止其中一方可能在明显的劣势的双边谈判,SEPs 包括IGRS 必须建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IGRS 2005)。不愿意接受这种条件的公司不能将其专利纳入标准。此外,任何一家希望将其技术包括在IGRS 的公司必须充分披露所有可能相关的专利,不得在产品生产后公布必要的专利。
此外,类似于AVS,IGRS 创造了一个专利池,促进参与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和共享。在专利池中的公司享受“优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利”(IGRS 2015)的权利。此外,专利池的单一许可费相对便宜。虽然没有正式规则规定价格,协同服务和资源共享的成员将其视作自己的保持许可费率较低的利益所在。这样做是为了鼓励其他中国公司和世界各地的制造商采用这一标准,希望建立关键的质量和确保锁定。然而,对会员企业的重点仍然是提高其市场规模的兼容产品,而不是最大化的得到许可带来的收入。
结语
全球公认的技术标准的发展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然而,由于SEPs 和他们在不同条件下被授权的影响,这些优势的收益分布并不均匀。即使SEPs 的许可建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这一回报仍然是不均匀分布的。拥有更多SEPs 的企业,由于可以和其他SEPs 的持有者达成专利共享的协议,它们往往能无偿使用相关专利。相比之下,那些局外的企业面临更大的成本劣势,因为他们必须为每个他们生产标准兼容的产品支付专利许可费。
对此,一些新兴国家的政府,尤其是中国,已经开始在专利费率等问题上挑战规范独立确定的“合理性”。在给定的技术水平上,技术标准能有效防止竞争产品的出现,潜在的市场参与者有义务在SEPs 持有者制定的规范下竞争。
在中国,过去15 年中标准化的努力,一直在强调限制涉及标准的专利池的大小利益的重要性的一个狭义定义。通过保持SEPs 的最小数量,许可的协议应该更加简单化。
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的标准化努力正试图重塑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规范。原则上,与爱立信关于GSM 的决定一样,知识产权应在无专利许可费的基础上发放许可。当企业提出关于标准协议的建议之时,他们打算将许可的技术的条款被认为是技术性以外的优点。在免去专利费的基础上,最好的技术是没有生存土壤的,标准发展工作组试图创建名义利率上的许可专利池。这种妥协的做法既是为了奖励创新的努力,让企业为他们的知识产权获得相应的专利费用,但也鼓励通过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获得盈利。理想的情况是,低的专利费率和广泛的生产促使技术的成本的降低并被广泛采用。
中国的做法是为了表明它有可能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而不使其成为自身的主要收入来源。外国公司对于推动他们的技术成为中国标准的一部分的兴趣,所面临的挑战是,这些规范与西方的硬知识产权的原则,即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以用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自由处置他们的财产。还有一个挑战和问题是领先的西方跨国公司是否会接受这些SEPs 的条款。迄今为止,由于担心他们自身的知识产权失去控制,许多公司一直不愿参与中国标准的制定工作。然而,与此同时,一些西方公司-- 最著名的苹果公司-- 已经公开支持至少有可能被用来阻碍标准的推出或传播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种支持表明对于SEPs 有一种潜在的广泛接受的“中国”的方式。
如果在前标准化时期,中国标准在与外国替代品的竞争中,证明了他们的技术优势和竞争力,那么这些便宜的知识产权的新的规范可能因此生根。这将有利于制造商和生产者进行生产符合标准的商品和提供相关服务。那些具有生产能力和成本控制的公司,而非习惯于部分或全部依赖于许可证进行创收的公司,将更适合从这个系统中获益。
不同国家的政策制定者的决策自然符合本国经济的利益。这些不同的情况现在已经蔓延到技术标准化的领域。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美国谈判代表力推保护知识产权,因为这有利于美国公司。相比之下,专注于生产的中国公司强调,知识产权应以优惠的条款广泛使用。在其他新兴经济体,这种观点可能会受到欢迎。例如,在印度有一个蓬勃发展的仿制药行业。这些公司竞争的不是许可或技术,而是生产效率。制造和传播是价值的来源,而非许可费,这些公司对于获得廉价知识产权的方法的态度会更为开明。制造业强的较小的新兴经济体,如越南或是印度尼西亚,也乐于通过替代SEPs的估值制度,而获取较低成本,从而实现获益。对于那些使用,而不是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的国家,较低的许可费可能意味着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这些产品,同时这些产品也会得到更广泛的使用。
中国的方式目前没有得到普遍接受,对于SEPs,它提供了另一种视角探讨。不急于做出判断,新兴市场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商业领袖和政策制定者正在考虑来自中国的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这样的考虑将使谈判人员能够更坦率、更清楚地谈判,从而使谈判富有成效,使双方彼此了解,从而更好地达成和解。
作者 >>>
米歇尔·默弗里是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穆尔学院国际商务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全球化,工业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新兴经济创新,技术标准,知识产权。
丹·布莱茨是多伦多大学芒克学院改革政策实验室的主任,芒克创新研究主席,教授。丹 布莱茨作为一个研究基于快速创新和全球化的工业领域而闻名世界的专家,他主要研究这些创新政策带来的分布影响。
译者 >>>
李书峰,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生。
(本文选自《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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