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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对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做的全面修订。此次修改《规定》是基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以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治保障等考虑而进行的。此次《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从2017年至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更多平台的涌现,互联网信息内容更加多种多样。针对网站安全、企业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发生的安全事件也更加复杂。经过多年的实践与运行而修改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上也更加完善。
一是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是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是明确网信部门对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四是明确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审核机构、审核人员,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明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六是明确规定网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以及结案的具体情形。
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所规定的是: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而在新出台的《规定》中规定的是:
第四十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可以发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中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对行政执法单位采用的是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在《规定》中采用的是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主要为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可以发现,《规定》加大了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力度与强度。
《规定》的出台,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多项网络安全相关政策法规从日常网络安全相关生产、运营规范到违反后的处罚与监督,整体形成闭环,侧面体现国家对落实系列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势在必行的决心。
此《规定》的出台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同时,对于个人或者组织,不管是使用者还是网络运营者也是一种提醒。相关从业人员与用户都需进一步明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中所提及的相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注意事项以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等义务,并落实到实际的生活、生产、运营等环节中。在网站安全运营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等保要求,在平台或系统所涉及到的数据与信息的采集与使用等系列过程中应做好正当的保护,针对核心业务系统应定期做好安全体检与资产梳理,提前规避安全风险与威胁。当安全资源不足时,可在充分调研与了解后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厂商提供安全托管服务。
作为国内云原生安全领导厂商,安全狗将结合国家发展政策以及技术优势,继续扩大和巩固自身在国内的生态影响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自主创新,驱动旗下云安全、安全大数据、数据安全等多条产品线安全能力与服务水平的快速提升,为广大用户的数字经济转型发展、我国的网络安全体系建设贡献自身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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