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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二十条”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数据二十条”科学地从数据产权、数据交易、数据收益分配、数据安全四个角度,构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第一,加强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推行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建立覆盖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交易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数据权益保护体系。第二,构建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交易制度。针对数据交易中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监管难等现实问题,从规则、交易所、生态、跨境等多个维度对接全球标准,打造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市场体系。第三,制定以效率为导向、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促使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分享收益,消弭“数据鸿沟”。第四,明确具有安全可控性、弹性包容性的市场要素管理制度。实现数据应用的政府、企业、个人协同共治,促进更为稳健、可持续的数字未来。
数据治理制度的“中国方案”
国内外数据基础制度存在差异,但其核心问题在于平衡数据控制、数据利用和数据流通三者之间的关系。“数据二十条”在世界范围内首创“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加工使用权”的数据产权分离方案,可有效平衡数据利用、数据流通与数据控制,为世界数据治理制度贡献“中国方案”。这里确定的“三权分置”方案,可以妥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交易等数据利用和流通问题,进一步解决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爬取等数据控制问题。首先,数据资源持有权更加强调数据的资源属性,而非事实属性,以“资源”对“数据”进行限定,弱化了数据是否应当赋权及如何赋权的争议,放大了数据作为资源在流通中的经济价值,把促进数据流通作为数据治理的核心内容。其次,数据产品经营权本质是一种竞争性利益,是数据要素市场下的概念,与数据共享、流动、交换、跨境等数据交易行为高度相关。最后,数据加工使用权可不断延伸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以应对数据及数据市场的发展,这些权能从属于数据加工使用权,具有体系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征,兼顾了“效率”和“公平”。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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