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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网络犯罪高发,特别是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等刑事案件中,涉网元素应用越发广泛,电子数据成为新型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据之王”。针对高发涉网犯罪的特性,探索网络在线提取在多场景下的应用,从自动化技术和大数据思维开展网络在线提取,数据赋能,活学活用网络在线提取的规则,让“电子数据”成为策略支撑的堡垒,充分认识网络在线提取在生态打击、持续打击、回流打击中重要战略作用。在2022年7月25日,在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在回答记者问时提出跨国诈骗的形式,一是跨国有组织犯罪打击更加困难。二是诈骗手法更新迭代变化快。三是出境打击受制约。四是源头稳控待加强。五是国际合作需强化。我们不难看出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传统犯罪环节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并形成了具备高迷惑的犯罪新业态,大多数的网络犯罪行为都涉及到跨境,要么域名注册在境外,要么服务器在境外,要么资金对冲在境外,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高发且其犯罪生态呈现融合趋势,无线拉长的犯罪链条以及国境成为保护犯罪份子的最坚实的屏障,随着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涌现,犯罪份子已经不需要考虑资源的获取,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经过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形成了目前网络诈骗在全球不断上升的状况。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的数据,美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2021年一季度达到82.4万起。英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10月至2021年9 月,英国警方“反诈骗行动”机构记录的各式诈骗案件数量达510万起,受害人损失中有1/4无法追回。英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行业组织“英国金融”发布报告指出,电信网络诈骗已上升到“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水平。对于国际间的远程数据取证,美国于2018年3月发布了《澄清合法使用境外数据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美国政府可以要求境内云服务提供者提供位于境外服务器上的数据,即依据数据控制者模式确立了所谓的长臂管辖原则。受《澄清合法使用境外数据法》影响,2018年4月,欧盟委员会宣布,计划建立“欧洲数据提交令”和“欧洲数据保存令”重要制度。根据欧洲数据提交令,成员国可直接强制欧盟境内的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数据,而不论相应数据到底是否存储于欧盟境内。根据欧洲数据保存令,成员国可强制要求欧盟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对特定数据予以保存。我国于201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也明确了国际司法协作的相关事宜。对于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要考虑电子数据本身的属性,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目前存在较多问题。首先是协作效率问题。网络犯罪具备诸多特点,短、平、快运作,这种做法会让各国执法机关疲于在协调的道路,永远追着犯罪屁股后面跑,而且哪怕抓捕嫌疑人后依旧不能定其罪。其次是各国之间法律差异。虽然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各国法律标准不一致,但是目前网络犯罪不断攀升的情况,以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为例,人员跨境与涉案元素的跨境都是摆在全球执法、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第三是取证成本问题。包括人员、时间、空间、沟通效率以及目前的疫情状态下的防疫政策,电子数据的特性就是难取、易失、易破坏,过高的成本以及其他因素,增加了取证的难度。目前80%的诈骗份子在境外的,在除了相关促进协作外,我们还应该关注到互联网是最丰富的宝库,网络犯罪最直接的目的是利益,也就是攫取资金。获取利益最需要的是更多的客户(更多的受害群体)。获取更多的客户需要:宣传(交互式交流)。这是层层递进关系,根据逻辑关系,从犯罪预备到犯罪供需,供需关系是直观利用互联网体现的,犯罪份子的供需也是我们应对的有力证据与武器。犯罪份子利用物理隔绝(跨境)进行时空避难,利用全球任何地方均可以实施。我们目前的综合能力现状:落后于犯罪份子,且实施犯罪后产生的证据,没有形成合力。互联网数据量大,关于证据保存,存在种种问题,首先是受理的问题,有事实发生,有管辖权可以立案受理后可以作为证据存档,没有管辖权可以移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目前网络犯罪除了可以进行立案的,尚有部分是够罪,但是市县级没有管辖权,且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案件。超期问题,证据是佐证还是直接证据,这也是存在争议的。关于管辖方面:目前我国的管辖权分为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属地管辖是:大多数情况境内适用。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境外犯罪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人犯罪。普遍管辖权:国际条约。对于电子数据的态度是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足以保证完整性,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2019年的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间专家组第五次会议上,达成了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境电子取证是打击网络犯罪的“最佳方式”即跨境电子取证是未来治理网络犯罪的关键,充分尊重各国数据主权基础上,探索存证私域化、存取查用一体化概念,探索数据共享过程中的证据挖掘与隐私保护的相对平衡,用以对抗跨境诈骗犯罪带来的冲击。用以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的“境外取证难”和“境外证据运用难”的问题,电子数据的易变性、易失和跨国分散存储的特性,实际上对境内外取证提出更高的挑战。探索以国际刑警组织为基础的电子数据证据快速响应标准,前提需要建立全面取证的概念,电子数据应包含过去、现在、未来的概念,暨网络犯罪的发现不以是否在本地发案为条件,应以境内外法律基准与协作要求为前提,理顺并转化侦查与取证两者之间的关系。今天有人问,我国电子数据宣讲有没有官方文献,这是有的,在公众号回复 取证 ,打包放送,是取证这2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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