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邵阳隆回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紫阳(高新区)派出所上报,称其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隆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
接报后,2023年03月17日上午09时许,网安大队民警联合紫阳派出所民警到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网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
经检查,民警发现该公司系一家专门为网络贷款公司催收债务的公司,该公司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为了催收债务更加顺利,多次向他人购买被催债人的手机号码进行电话催债。
经初查,肖某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达5000条以上,涉嫌犯罪。目前,肖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经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编辑:陈十九
审核:商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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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隆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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