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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典型案例
被告人黄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我某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持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中有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黄某因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现状分析: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对我国情报渗透和窃密活动更加活跃。他们不仅以我党政军机关、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核心涉密岗位人员为目标,而且广泛撒网到学生、务工人员等普通群体,千方百计进行拉拢策反,搜集我国秘密和有关情报。在金钱收买、威逼胁迫等手段下,一些人被拉拢策反,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构的棋子。对此,我们要增强敌情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刑法、保密法及反间谍法等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实施拉拢策反和情报窃密活动,要坚决抵制,并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协助调查;同时要坚定理想信念,杜绝不良思想,自觉保守国家秘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卖国家秘密。
保密提醒:严禁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不得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典型案例
某年10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省研究机构人员陆某非法持有1份机密级文件的数码照片。经查,当年5月,陆某在某机关研究室副主任赵某的办公室内看到了这份涉密文件,于是趁赵某不备,用手机偷拍文件,并存储在个人计算机中,直至被有关部门发现。次年5月,司法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2年。
现状分析: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为国家所独有,而非产生它的机关、单位和知悉它的任何人所私有。一些并非法定接触国家秘密范围之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出于种种原因和目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以获取政治、经济上的利益,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我国刑法将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有接触国家秘密可能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杜绝“监守自盗”“顺手牵羊”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的发生。
保密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物品典型案例
一日,张某外出时手提包被抢,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在陈述包内物品时,隐瞒包内移动硬盘中存储有涉密内容的重大事实,且未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这一突发事件,更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某年5月,公安机关抓获抢包人员,并起获上述移动硬盘。张某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时,谎称硬盘中存储的是商业资料。经有关部门反复鉴定,该移动硬盘中存有涉及国防武器装备的材料75份,其中机密级8份、秘密级63份、内部资料4份。张某因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现状分析: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携带、留存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属于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携带、留存国家秘密载体,是对国家保密工作秩序的破坏,将会导致国家秘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状态,严重威胁该国家秘密的安全。我国刑法、保密法以及反间谍法均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只有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才能按照保密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处理、携带、保存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
保密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来源:法治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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