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相关链接:(以下简称《条例》)法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以整合数据资源为基础,以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为重点,以促进数据的市场要素化运行为关键,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赋能实体经济,推进数据治理机制建设,提升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水平,为厦门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以促进数据应用和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规范促发展、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聚焦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数据权益保护三大环节,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发展等进行必要探索,引领、促进和保障数据流通与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
厦门市信息中心(资料图)
为全面推进数据流通利用、要素市场培育、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条例》针对我市数据治理工作体制作出整体安排。厘定政府职责,规定市、区政府应将数据应用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工作协调机制,创新探索数据流通利用体系,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部门职责,规定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市网信、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按职责推进相关工作。设立专门岗位和机构,明确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由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工作;设立数据专家委员会,负责在数据治理、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开展研究和评估。
数据资源是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条例》将我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固化,对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作了进一步优化。
我市将以数字政府建设引领数字社会发展,优化完善城市大脑功能。(市工信局 供图)
对于公共数据,法规明确以汇聚为基础的管理利用模式:一是强化共享,规定数据共享的原则目标、类型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是扩大开放,科学界定数据开放原则,要求编制开放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明确开放类型和条件程序;三是促进开发,规定鼓励公共数据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探索数据融合利用机制,建立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的公共数据运营机制。其次,设定非公共数据收集、使用、交易等原则性规定,明确认可个人数据的人格权益及非公共数据的财产权益,探索构建安全高效的非公共数据治理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多样化数据处理活动。《条例》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基本制度体系建设,将国家有关政策倡导转化为法规规定,探索建立包括数据确权、登记结算在内的市场运营体系,规定建立健全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权益保护、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要素统计核算等制度,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打造数据交易支持制度机制,强调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数据商和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培育,要求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建立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市场调节的数据交易定价机制,规定市场主体的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自由以及禁止的数据交易情形。
数据立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数据应用和发展。《条例》明确要求市、区政府制定数据应用发展相关规划,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完善数字化社会治理和数据辅助决策机制,促进法务数字化建设,支持海丝法务创新。同时,规定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建立健全成长性数字企业识别机制,完善数字产业链,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
厦门e政务便民服务站(资料图)
数据安全是数据资源整合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兜底防护。《条例》衔接上位法,对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定义务作原则性规定。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要求数据处理者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重要系统、核心数据容灾备份制度。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对公共场所和特定区域所收集使用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作出严格限定。建立系列数据安全制度,统筹有关部门编制我市重要数据目录,建立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协作机制。建立数据权益救济渠道,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数据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数据权利人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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