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木马软件
大洋网消息,可以远程监控、窃取数据信息……这样的技术让有些人看到了“商机”,意图通过兜售自制“黑科技”获利,但要知道,这样的行为将会面临法律责任!记者昨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销售木马软件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牟利的刑事案件。
售卖木马软件入侵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刑
2020年8月,张某制作木马软件后,通过互联网出售名为“免杀远控”的木马软件。他人使用该木马软件非法侵入并控制一互联网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经鉴定,该木马软件具有远程监控屏幕、远程记录键盘、远程拖取文件等远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功能。
据统计,张某销售木马软件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600元。
白云法院认为,张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在网络环境中,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往往会设置密码防护、防火墙、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各种安全保护措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人利用普通技术手段无法避开或突破。而“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违法性体现在可以利用破解、盗取密码、病毒或后门攻击、协议漏洞渗透等手段,避开、绕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的意愿,强行或隐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案中,张某销售的木马软件本质上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属于网络爬虫技术过界使用、非法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网民在使用互联网、享受生活便捷的同时,应当在数据提供者知情并同意、数据保管者许可并授权、遵守合理合法运用、保密使用、限制扩散等规则的前提下,有限制、有边界地合法使用。在此也提醒相关互联网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网络安全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阅读推荐
安全圈
←扫码关注我们
网罗圈内热点 专注网络安全
实时资讯一手掌握!
好看你就分享 有用就点个赞
支持「安全圈」就点个三连吧!
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