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技术 汽车数据处理安全要求》规定了汽车数据处理者对汽车数据进行收集、传输等处理活动的通用安全要求、车外数据安全要求、座舱数据安全要求和管理安全要求。
具体而言:
(1)关于通用安全要求,标准规定了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告知方式、告知内容、保存期限、保存地点,并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向用户提供方便管理其个人信息的功能。同时,规定明确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的特殊要求,包括处理目的限制、同意期限范围、删除时限要求和获得单独同意的形式。收集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还必须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符合《信息技术安全 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保护基本要求》的全部内容。此外,汽车数据处理者还需要设立具备专业知识,能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的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并向用户告知其联系方式。
(2)关于车外数据安全要求,标准再次强调了因保证行车安全需要,无法征得个人同意采集到车外个人信息且向车外提供的,应当匿名化处理。未完成匿名化处理前,不应向车外提供。
(3)关于座舱数据安全要求,标准明确座舱数据默认不收集原则,如需收集的,应在车内处理,不向车外传输,但语音指令、云存储、远程查看、执法或监管要求等情形除外。
(4)关于管理安全要求,标准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设立数据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汽车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汽车数据相关举报和投诉、对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价、掌握供应商处理汽车数据的行为并进行约束和监督。
汽车数据处理相关法律文件的频繁出台,进一步提高了车企(尤其是智能网联领域车企)的合规标准,我们建议相关企业自查是否存在合规风险,从而保证汽车数据处理的合规性。
来源:全国信安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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