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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法律呈现了“法定犯”日益增多的趋势。在这些案件中,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是入罪的前提,然而如何证明行为人“明知”,则要花费办案人员很多精力。这其中,不仅要考虑言此类证据的易变化等因素,还要充分评估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不做这些努力就有可能形成错案。
笔者在基层调研中了解到几起案件:
(福建)男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实施嫖娼行为,检方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浙江)女子得知自己患性病后,大肆卖淫,检方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广东)男子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检方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四川)女子得知自己患性病后,为挣钱治病而继续卖淫。检方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
实践中,办案人员要么一条条浏览查看,要么通过关键词慢慢搜索,很多检察官的眼睛都慢慢坏掉了。结合本人的专业领域,笔者一直在琢磨,如何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中快速搜索到相关内容呢?当然,对于这个问题,我倒是有一些思路,也希望通过广大网友的智慧,弥补和完善思路。就以上述案件为例,如何从扣押的行为人手机聊天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电子数据中,快速查找定位到其“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关键信息呢?
有感兴趣、靠谱方案的,请留言,笔者将选择好的思路向司法实践推荐,并给热心网友一定的物资奖励(100-500元)。
【编者按】事实上,每一种犯罪类型都不同程度上存在“明知”的情节,比如
我们希望能够给每一个“明知”的场景,找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为快速开展电子数据审查提供一种思路。而不是泛泛的关键词搜索、正则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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