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期)
一周合规资讯
内容提要 | Abstract
一、合规政策文件(黄嘉妍 整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二、合规案例解读(翟荣正 整理)
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
三、合规研究成果(曾舒岚 整理)
THE CORPORATE MONITOR: THE NEW CORPORATE CZAR?
内容详情 |Details
一、合规政策文件
0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市场监管总局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广告监管而制定的政策文件。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因此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措施,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指南》明确了医疗广告监管的基本原则,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医疗广告违法案件时,应综合研判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这一原则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和公正性,旨在避免过度处罚或处罚不足,确保监管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
《指南》规定,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广告主体的合法性要求,防止未经授权的主体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医疗广告,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指南》还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明确了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哪些情形需要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以及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法。例如,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且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可以不予处罚;而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保证,或者虚构事实的广告,则属于严重违法,需要依法查处。
《指南》在规范广告内容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例如,对于广告内容未超出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且有法律效力文件证明的,可以不予处罚。此外,对于宣传医疗联合体、展示实景图片等行为,只要符合实际情况,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为医疗行业的正常宣传和创新留出了一定空间。
《指南》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在医疗美容广告中制造容貌焦虑或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推介非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美容项目。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保护,防止其受到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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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二、合规案例解读
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
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石某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解读】
在这起案例中,被告人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合作方财物,为合作方谋利;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将虚拟币变现的方式侵占本单位财物,侵犯了某网络公司财产权益。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对石某玉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腐败犯罪,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打内鬼”,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态度。同时也郑重宣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事制裁。
【合规启示】
从案情看,石某玉的犯罪手法暴露出三个关键漏洞:一是虚拟币业务缺乏资金流向监控,二是岗位权限设置过大(单人可操作多账号),三是企业缺少对职务犯罪后果的培训。这些都应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
首先,虚拟币业务资金流向监控缺失,企业需建立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的全流程监控体系,包括发行、流转、兑换环节的审计日志和权限分离,防止员工私自变现,关键业务环节透明化与留痕。定期开展“虚拟业务专项审计”对非常规账户操作重点排查来确保监管的执行。
其次,针对岗位权限设置过大,需拆分高风险岗位权限(如本案石某玉同时负责需求挖掘、方案推进与执行,缺乏制约),实行关键业务“双人复核”机制(如虚拟币兑换需跨部门审批),强制岗位轮换与突击审计,避免长期任职滋生腐败。
此外,需企业加强培训,明确职务犯罪法律后果,员工需知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判15年,数罪并罚刑期叠加(本案合并执行12年)。经济惩罚:全额退赔侵占财物(366万)+ 追缴受贿所得(608万),犯罪成本远超收益。企业还需建立内部举报与自查机制,设立匿名举报通道,对腐败线索快速响应。
最后,互联网企业的新型业务模式更易成为腐败温床,有着较高的隐蔽性,需以高于传统行业的合规标准构建防御体系。最高法明确宣示民营企业财产权同等受法律保护,企业应敢于通过刑事报案打击内部腐败,避免“家丑不外扬”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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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
三、合规研究成果
THE CORPORATE MONITOR: THE NEW CORPORATE CZAR?
——Charles Barnes,S.J
HEC Forum (2007) 19 (2): 109–123.
《企业监督员:新的企业沙皇?》
本文聚焦企业监督员(corporate monitors)现实执行中权力与责任的权衡问题。企业监督员是应对公司犯罪的新兴执法工具,其当前运作存在权力边界模糊和缺乏成熟问责体系的问题。作者认为,应谨慎使用该工具,并依据监督员实际掌握的权力大小,施加相应的信托责任。以约束其行为,保护股东利益,防止其成为不受制约的“企业沙皇”。
文章追溯了“企业监督员”(以下简称为“监督员”)这一执法工具的历史根源,并指出其在21世纪初公司丑闻后,通过“延期起诉协议”(DPA)和“不起诉协议”(NPA)被美国司法部(DOJ)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执法机构广泛采用。监督员由涉案公司付费聘请,被赋予监督公司运营的权力,其权力范围从合规顾问到近乎管理公司的“沙皇”不等,且呈现权力扩张趋势。文章指出当前监督员制度存在着权力过大且界定不清、独立性存疑、缺乏问责机制的显著问题。这导致监督员可能成为不受约束的“企业沙皇”,其干预可能过度增加公司负担,且其决策可能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宗旨。
最后文章从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了监督员的可执行性。提出仅在现金罚款等更经济的制裁不足以实现有效威慑时,才应使用监督员。并应优先考虑权力较小的顾问型监督员。且关键改革必须根据监督员的实际权力施加相应的信托责任。文章还提出应该在DPA/NPA中更清晰、详细地定义监督员的职责、权限、报告路线和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执法机构则应当进行适度监督,在任命强权监督员时应考虑让机构股东有一定发言权,以更好代表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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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RPORATE MONITOR: THE NEW CORPORATE CZ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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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成立于2020年5月,由深圳市纪委监委、深圳市司法局与深圳大学三方共建,是全国第一个由党委政府参与建设的合规研究智库。
研究院的目标是建成一流合规研究智库、合规人才培养先行示范基地和合规社会服务典范。
建立以来,研究院统筹资源优势,在学术研究、咨政服务、服务企业和社会、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突出的进展。出版了《反海外腐败合规实践指引》等成果,设立了国内首个“首席合规官”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项目和合规高级研修班项目,旨在培养具有高尚职业伦理道德、鲜明合规职业意识、全面合规知识、扎实合规实务技能的合规专业人员。
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期待与您相遇。
·END·
撰稿:黄嘉妍(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5级研究生)
翟荣正(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5级研究生)
曾舒岚(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5级研究生)
排版:张智宇(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5级研究生)
审核:
一审:张昊旻
二审:张英
三审:叶海波
(2025年第4期)
一周合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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